為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環境資源司法的新期待,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設立了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并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有何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將從哪些方面開展工作?為此,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有何意義?
■表明了國家向污染宣戰的決心和信心,是當前環境案件司法銜接問題的有力回應。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您覺得這意味著什么?
周珂: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加強環境司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于充分表明了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心。
由于特殊的歷史階段等原因,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各地較高級的人民法院對環境案件持消極態度。1983年,我在天津省中級人民法院實習,當時《環境保護法》還在試行階段。由于環境案件涉及范圍廣、審理難度大,很多環境案件在天津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當時,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在天津中院視察工作時明確表示,法院不應當受理那么多的環境案件,他們認為,環境問題與政府、行政聯系緊密,司法不應介入過多。
這次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是一種宣示,它表明了國家向污染宣戰的決心和信心。同時,司法的介入表明環境保護不再僅僅是政府行為,不再是僅通過行政管理的方式解決。環境問題的處理不再局限于罰款、行政處分等,民事賠償也遠遠不夠,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一旦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失職、瀆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也將對他們提起訴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設立也將對地方政府產生威懾力,成為懸在他們頭上的一把利劍。
記者: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很多環保法庭設在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并未設立相應的環保法庭,這就造成了司法銜接上的難題。這次,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對于克服司法銜接問題有什么樣的意義?
周珂:是的,目前很多環保法庭設在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法院較少設立相應的環保法庭。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如剛才所言,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遲遲沒有設立環保法庭,這與其長期以來對環境案件態度消極密切相關。但在很多地方,確實發生了環境損害。基層法院必須要面對這些案件,環保法庭應運而生。另一方面,環保法庭先從地方實踐、試點,也符合我國一貫思路。我們一貫的思路是從基層做起,總結經驗,逐步推廣。因為基層實踐取得成功可以積累經驗,如果失敗影響也不會太大。
當前,各級地方的環保法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一些跨區域跨流域案件的審理存在難題,各地判決差異較大,很多案件難以上訴的問題凸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正當其時,它是對當前環境案件司法銜接問題的有力回應。
記者:眾所周知,環境問題具有跨區域跨流域、影響范圍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對于解決跨區域污染訴訟問題,將會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周珂:環境污染的跨區域性是環境司法面臨的最重要問題之一。目前,我國司法工作往往只是涉及個人私害的救濟,而跨區域跨流域的污染,需要更為宏大的視角。
針對這個問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這次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也是對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重要對接。面對跨流域的環境案件,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出面調解下協商受理法院,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直接審理,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選擇第三地法院受理此案。無論哪種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將起到重要的協調、銜接作用。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對于統一各地量刑尺度方面,有何重要意義?
周珂:目前,基層法院審理同類環境案件,在不同地區,判決的差異很大,做法上也缺乏必要的統一。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同類案件的審理應有相對統一的認定和裁判標準。因此,高級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通過裁判的示范、對基層工作的指導、發布司法解釋等方式統一目前的環境案件的定罪、量刑。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就是統一定罪尺度的有效做法。
隨著環境形勢的變化,當前環境案件與以往污染案件在犯罪性質上發生了很大變化,很多偷排行為都是明知故犯,存在間接故意。環境污染罪已不適應當前的環境犯罪行為。因此,通過典型案例、司法解釋等對下級法院進行指引十分必要。
記者:您覺得,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對于地方建設環境法庭有什么樣的意義?
周珂:環境資源審判庭是專業性法庭,只需要在環境問題突出、生態功能重要等地區設立,否則就要增加人員編制、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在現有的司法體系可以滿足環境資源審判的地方,就沒有必要再設置環境資源審判庭。無論如何,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設立能夠對整個環境審判系統起到指導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需要解決哪些問題?
■環境審判必須要走專業化道路。環境案件審理上,總體原則是不搞一刀切,允許多樣性。
記者:由于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復雜性、長期性和隱蔽性的特點,環境案件往往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對審判人員的環境專業知識要求較高。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選拔培養適合的人才?
周珂:環境審判必須要走專業化道路。我理解有3個層面:
一是環境案件審判人員必須轉變現有理念,如舉證責任、因果關系認定等。例如,民法的核心價值是過錯責任。但在環境案件中,經常適用無過錯責任。合法排污造成了環境損害也應當承擔責任。通俗說,進什么門說什么話。審判環境案件,就要把傳統的理念放一邊。
二是專業性、技術性不能替代甚至淹沒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以往環境案件審理時,常見法官以消極的技術認定作為規避司法審判的盾牌,一切都是鑒定機構、專家說了算。事實上,技術和專家代替不了法律。因為鑒定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即使專家拿出100%的認定,也可能帶有傾向。對于技術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傾向,法院應該有清醒的認識和警惕。
舉個例子。有個官司是這樣的,一個地方新建了工廠,工廠周圍的果園受到了影響。果農狀告工廠,法官一定要果農出具工廠影響果樹生長的鑒定,但果農沒錢做鑒定。工廠出錢做鑒定,鑒定的結果是果樹沒有受到工廠影響。法官根據鑒定判決果農敗訴。在這個案例中,法官輕信鑒定,而忽略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我們認為,當技術的規范與法律的公平正義發生沖突的時候,應把法律的公平正義放在數據規范性前面。
三是環境案件的專業審判人員要對必要的環境保護、環境科學、環境法知識有一定的儲備。審判時不能說外行話。在專業判決人員培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請環境法學、環境科學等專家和國外的環境法官進行講座,邀請基層法院進行環境資源案例經驗交流。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對法官專業化的培養。
記者: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將探索會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執行案件實行“四審合一”新審判模式。這將對審判人員帶來怎樣的挑戰?
周珂:目前,我國還沒有哪種案件具有像環境案件這樣的綜合性。“四審合一”在國外一些國家很成熟,可以在與我國司法實踐不沖突的基礎上借鑒英、美、法等國家的審判形式。
就我國而言,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法庭的設立有嚴格的壁壘,性質完全不同。我認為,環境案件審理上,總體原則是不搞一刀切,允許多樣性。最高人民法院環境審判庭是從民五廳分離出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從民事案件入手,首先審理其中涉及的民事部分的問題,涉及刑事的,也可能是刑事附帶民事。如果環境審判庭審判員初期不具有刑事和行政審判知識,可以組成合議庭,邀請有關方面的人員過來,組成新的行政、刑事、民事三合一審判庭,合議審判案件。也可以借鑒國外的專家咨詢制度、陪審員制度等。
記者:環境污染案件,多存在損失評估難、鑒定難等一些技術性問題。如何解決取證等難題?
周珂:在實踐中,取證難題的重要原因是實權部門,如各級人民政府的刁難、作梗。比如,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地方政府拒絕提供相關證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強調了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我們要將環境審判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強化政府的環境責任結合起來,該處理的一定要處理,將來自地方政府的阻礙堅決破除。
同時,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將證據保全等內容進行進一步地明確。
設立跨行政區域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的可能性有多大?
■體制的改變越小越好,通過機制上的優化、觀念上的改變,達到目的最為理想。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要求,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探索設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實行對環境資源案件的集中管轄,有效審理跨行政區劃污染等案件。在這方面,您認為還有哪些工作要做?
周珂: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環境保護工作確實需要進行集中管理,避免扯皮。在體制和機制創新的同時,司法也應對集中管理工作有所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可以視為在司法方面對集中管理的配合。
但是,我覺得體制的改變越小越好,通過機制上的優化、觀念上的改變,達到目的最為理想。對于是否設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我持保留態度。
首先,跨流域、跨行政區劃的環境案件可以根據關注的重點指定一家法院審理,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沒有必要設立某個流域的專門法庭,也沒有必要增加更多的編制。
其次,流域和區域環境案件的審判也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如美國法庭的巡回法庭制度。從某些法院抽調幾個法官組成巡回法庭,解決跨流域、跨區域的環境案件。
第三,在這個問題上,司法系統也要注意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進行銜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司法實踐也應與地方政府的協商管轄范圍保持一致。
以上這些方式,都可以節約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要求,加大環境資源審判公眾參與和司法公開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將對促進公眾參與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周珂:推動公眾參與是為了從源頭化解矛盾,減少環境糾紛,從而從根源上減少環境案件。公眾表達了意見,專家做出了解釋,有關部門做出承諾,可以從根本上減少公眾的恐慌情緒,從根本上解決環境糾紛。
據了解,為了推動公眾參與,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這一舉措將化解人們心中的疑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支持態度。環境資源審判庭的設立,可以說是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的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