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工業污染物的集中處理,美國通過《清潔水法》減少污染物排放,恢復和維持國家水域的完整性。
《清潔水法》有兩個主要管控對象: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水的主體受“國家污染物排放消除體制”管控;將污染物排入集中污水處理系統的間接排放者受“國家預處理項目”管控。預處理項目要求間接排放者應獲得排污許可證,方可將其污水排入處理廠。許可證通常要求企業在排入集中處理系統前對污染物做預處理,并對出水水質做出具體要求。
《清潔水法》從一開始就充分認識到工業預處理對集中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的影響。眾所周知,一些污染物會干擾污水處理廠運行,導致廢水未經處理或未充分處理就直接排入水體。盡管污水處理廠在較低負荷下有去除污染物的能力,但當負荷過量時,污水廠的處理能力會變差,過量的污染物就進入水體或污泥中。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美國在《清潔水法》中設立了嚴格的預處理條例。國家污染物排放消除體制主要針對處理量超過五百萬加侖/日(約合19000噸/日)的大型集中污水處理系統,以及接收可能影響處理效果的小型污水處理系統。
政府主導預處理項目
環境保護局的預處理條例為各個層級劃分了責任,包括聯邦、州、當地政府、企業和公眾。自1978年發布至今,條例內容經歷了多次修訂。
與其他大多數聯邦和州政府主導實施的環境項目不同,預處理項目將最主要的責任分配給了各地政府。具體來說,集中處理系統(公共污水處理廠)自身是該項目的首要管理機構。當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制定的預處理計劃獲得批準后,它即被賦予管控工業用戶間接排放的權利,州政府或環保局審批預處理計劃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