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2014-2020)
第一條 規劃目的
有效提高現有雨水系統排水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合理安排澇水出路。力爭做到:發生城市雨水管網設計標準以內的降雨時,地面不應有明顯積水;發生城市內澇防治標準以內的降雨時,城市不能出現內澇災害;發生超過城市內澇防治標準的降雨時,城市運轉基本正常,不得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第二條 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5.《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23號)
7.《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排水(雨水)防澇綜合規劃編制大綱的通知》(建城[2013]98號)
8.《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令146號)》(2006年4月1日施行)
9.《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2000)
10.《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2014年版)
11.《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97)
1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
13.《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
1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
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18919-2002)
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
19.《關于太原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有關問題的函》(建規函[2007]118號)
20.《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十二五”規劃》(建城[2009]23號文件)
21.《太原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太原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22.《太原市城市防洪排澇專項規劃》(2013-2020)(方案)(太原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太原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太原市水利勘測設計院)
23.《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2014.10)
24.太原統計年鑒
25.其它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規范
第三條 規劃范圍
研究范圍與《太原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一致:北至上蘭和繞城高速公路北段,西至西山邊山地區,東至東山邊山地區,南至姚村,面積為695平方公里;規劃范圍為《太原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總面積360平方公里。
第四條 規劃原則
1. 民生優先與安全為重。
2. 排水系統與防洪系統相結合。
3. 工程措施與管理措施相結合。
4. 灰色排水系統與綠色排水系統相結合。
5. 應急措施與預防措施相結合。
6. 理想排水系統與近期建設重點相結合。
第五條 規劃期限
規劃基準年為2013年,規劃期限與總體規劃的期限基本一致,同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規劃期限為2014~2020年。
第六條 雨水徑流控制標準
1.落實低影響開發理念,構建“海綿型城市”,通過源頭削減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量的排放。主要低影響開發設施包括下凹式綠地、植草溝、透水性停車場、透水性廣場、人工濕地等。雨水滲透設施應保證其周圍建筑物及構筑物的正常使用。太原市中心城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為80%,不同用地分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見太原市中心城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分區圖。
2.因本規劃編制同期,太原市政府正組織編制《太原市城區雨污分流項目規劃設計》,徑流污染控制按該規劃執行。
3.新建地區綜合徑流系數不得超過0.5,確保不對水生態造成嚴重影響;舊城區改造后的綜合徑流系數不得超過改造前,且不得增加現狀排水防澇設施的額外負擔。
4.新建、改建項目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應小于40%。濕陷性黃土等地質不良地區不得采用雨水入滲措施。
5.新建工程硬化面積達2000平米及以上的項目,應配建雨水調蓄設施,具體配建標準為: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積配建調蓄容積不小于3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下凹式綠地占綠地總面積的比例應不小于50%。
6.建設用地初期雨水棄流深度按10mm計,具體細化標準與《太原市城區雨污分流項目規劃設計》對接,按其規劃標準執行。
第七條 雨水管渠、泵站及附屬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1. 設計重現期
一般地區低2年,重要地區低3年,重要道路低5年;道路立交雨水泵站5~10年;特別重要地區可采用10年或以上。設計重現期標準采用下限控制,可根據區域的安全性要求適度提高。
2. 綜合徑流系數
太原市中心城區市政雨水管渠系統設計綜合徑流系數采用上限控制,其中:
基準綜合徑流系數為0.6;建設用地綜合徑流系數控制上限不得大于0.6,水文敏感地區不得大于建設前的水平,當地區整體改造時,對于相同的設計重現期,改建后的徑流量不得超過原有徑流量。
第八條 城市內澇防治標準
通過采取綜合措施,有效應對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即產生50年一遇標準及以下暴雨時:
城市主干道以上道路正常通車,即車行道積水不超過15cm;
其他道路積水不超過25cm,積水時間不大于1小時;
學校、醫院、防洪防澇指揮部等敏感區,以及重要、特別重要地區主要出入口道路正常通車,即車行道積水不超過15cm,主要建筑物出入口不積水;
其他小區積水水位低于建筑物出入口,不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產生威脅;
采取措施保障地鐵、大型下沉式廣場(商場等)、地下停車場、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空間出入口高于外圍防澇標準內積澇水位。
第九條 總體策略
蓄排結合、綜合協調。建立對雨水徑流全過程合理管控的綜合防澇體系,工程措施與生態治理有機結合,其核心內容是“蓄、滯、滲、凈、用、排”。
因地制宜、重點突破。根據內澇風險的輕重緩急,以積水頻發、影響重大的積水點改造為突破口,盡快形成防澇能力。
第十條 綜合防澇措施
1. 提高現有雨水系統排水能力;
2. 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合理安排澇水出路;
3. 綜合整治易積水路段;
4. 加強雨水綜合管理;
5. 完善內澇應急管理。
第十一條 雨水資源化利用
雨水綜合利用以入滲回補地下水、景觀水系補水、綠化澆灌用水為主,雨水資源化利用與防洪防澇設施、面源污染控制設施相結合,功能綜合統籌。
雨水綜合利用的核心內容是“滲、蓄、滯、用、排”。
第十二條 排水體制
排水體制:對規劃新建區域采用雨污分流制,對現狀合流制地區按截流與分流相結合方式逐步改造。
第十三條 排水分區
結合現狀雨水系統分區以及城市規劃的總體布置、豎向規劃和受納水體,共分為17個雨水分區,分別為:濱河、陽興河、太鋼北線防洪渠、北澗河、北沙河、南沙河、城南退水渠、晉陽街雨洪泵站、汾東北線防洪渠、太榆退水渠、北排洪溝、玉門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風峪河、清水河。分區內規劃設置46個雨水系統。
第十四條 平面與豎向控制
1.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與城市用地選擇及用地布局同時進行,使各項建設成為在平面上統一和諧、豎向上相互協調的有機整體。構造坡向時順應地形,結合現狀、維持土方平衡、滿足排水、體現規劃意圖,與現狀地勢走向盡量相符。
2.豎向規劃與雨水排放結合,滿足各項工程建設場地及管線敷設的高程要求。雨水排出口內頂高程宜高于受納水體的多年平均水位。
3.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要保證排水渠道的暢通和雨水的綜合利用,滿足地面排水與城市防洪、排澇的要求。內澇高風險地區適當高于其他地區。
第十五條 城市河道整治規劃
按照防洪專項規劃要求,構建完善的防洪排洪體系,重點對太鋼防洪系統、五龍口地區防洪系統、晉陽街泵站雨洪系統、武宿地區防洪系統、大黑水河防洪系統、北排洪溝防洪系統、河西南部地區防洪系統等防洪系統進行梳理完善。
第十六條 城市澇水行泄通道
優先考慮地表的排水干溝、干渠以及道路排水;對于建設地表澇水行泄通道確有困難的地區,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考慮選擇深層排水隧道措施。通道地形為兩側高、中間低。
綜合太原市不同地形條件、建設用地條件和澇水情況,將澇水行泄通道分為澇水行泄道路、澇水行泄綠色街道和澇水行泄調蓄管段三類。
第十七條 城市雨水調蓄設施
雨水調蓄設施規劃布局優先利用規劃確定的城市濕地、公園、下凹式綠地和下凹式廣場等,作為臨時雨水調蓄空間;在舊城區等建成度較高,用地空間緊張的地區結合現狀公園、綠地等開敞空間改建地下雨水調蓄池,或在道路下設置調蓄管段進行澇水調蓄。存在內澇風險的雨水系統按防澇標準校核需新增雨水調蓄池共20處。
第十八條 與城市防洪設施的銜接
1.科學做好防洪設施調度運行管理工作,科學制定水庫、河道預排泄機制,嚴格水庫控運計劃,科學做好水利設施預排泄工作,避免出水口頂托,確保行泄暢通。
2.科學管理河道蓄水控制和調度,結合景觀水體蓄水、置換和水質保持措施,合理確定河道蓄水水位和時段,汛期應及時清空,降低水位,消除出水口頂托。
3.受河道堤防影響無法自流排水的區域,應做好泵站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河水倒灌,確保排水通暢,遠期應結合城市建設逐步抬高地面高程,從源頭降低排澇風險。
第十九條 近期建設規劃
1.現狀管網泵站改造
近期改造雨水主干管網14條,總長度30.9公里,改造現狀雨水泵站5座,總提升能力38m³/s。
2.規劃新建管網泵站
近期規劃新建雨水主干管網27條,總長度68.5公里,新建雨水泵站10座,總提升能力112m³/s。
3.現狀雨水調蓄池改造
近期改造勝利街泵站調蓄池和5#、6#調蓄池,總調蓄能力為4.8萬m³。
4.規劃新建雨水調蓄設施
近期規劃新建雨水調蓄設施18處,總調蓄能力85.4萬m³,總占地面積35.3公頃。
5.規劃新建城市大型澇水行泄通道
近期規劃新建城市大型澇水行泄通道13條,總長度22.3公里。
6.信息化與管理建設
近期完成排水防澇設施在線監測系統建設、信息化建設、數字化預警平臺建和防汛綜合指揮中心建設。
第二十條 體制機制
建立有利于城市排水防澇統一管理的體制機制,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規劃、設施建設和相關工作,確保規劃的要求全面落實到建設和運行管理上。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
建立完善的預警系統、合理的應急體制、快速的反應機制、完備的救助體系,從容有序地應對內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