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復函: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2017-12-24 08:02能源環保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來源:環保部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來源: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