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發的《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9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許可,進一步加強取水許可管理。
《管理辦法》規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區,應當控制地下水取水許可,限制取水總量。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一般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許可;因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按比例核減其所在縣(市、區)其他地下水取水單位的取水許可量,進行合理配置。
此外,在審批權限上,《管理辦法》規定,“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上,《管理辦法》規定,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區、限制開采區取用地下水的,有效期限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取水許可證自行失效;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45日前向有審批權的取水審批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