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3日,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官網公布了《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明確,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報告》,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輝等15人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局長袁世鋼等4人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7月12日18時42分33秒,位于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內的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42余萬元。
2018 年 6 月 13 日,江安縣環境保護局對宜賓恒達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公司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 COD(以化學方法測量水樣中需要被氧化的還原性物質的量)超標,并于 6 月 28 日向宜賓恒達公司下達了《江安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江環責限字〔2018〕01 號)。為解決環保壓力,宜賓恒達公司停止了三車間咪草煙中間體 PDE 的生產,同時限制了二車間咪草煙生產廢水的排放,造成生產現場大量有機廢水積存。
2018 年 7 月 8 日,宜賓恒達公司副總陳靜霜聯系江西匯海環?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江西匯海公司)求購2噸效果最直接、最好的COD去除劑。
2018 年 7 月 9 日,江西匯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許霄飛與宜賓恒達公司網簽了 2 噸 COD 去除劑(型號為 JX-201,規格為 25Kg/袋,80 袋)的《水處理藥劑銷售合同》,當日,許霄飛安排其妻劉美華通知江西匯海公司設于遂寧倉庫的管理員唐喜,要求其通過物流將遂寧倉庫存放的 2 噸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作為COD去除劑向宜賓恒達公司發貨。唐喜遂將 2 噸(25 公斤/袋,80袋)庫房存放的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物流單標注為“原料”)作為COD 去除劑通過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發往宜賓恒達公司。
2018 年 7 月 12 日,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遂寧分公司通過集裝箱貨車將江西匯海公司銷售給宜賓恒達公司的 2 噸標注為“原料”的 COD 去除劑運送至宜賓,后由宜賓江安壹米滴答金橋物流公司配送至宜賓恒達公司庫房。經查證,江西匯海公司存于其遂寧倉庫的 2 噸無包裝標識、物流單標注為“原料”的 COD 去除劑實為氯酸鈉,系通過中間商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成都欣恒貿易有限公司購得。
2018 年 7 月 12 日 11 時 13 分,宜賓恒達公司副總陳靜霜接到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江安縣營業部送貨員肖雄的電話,告知其有一批貨物已送達。
11 時 14 分,陳靜霜電話通知公司生產部部長劉昭華來了一批貨,讓劉昭華找公司污水處理站楊述原安排兩個工人卸貨。劉昭華隨即給公司庫管員宋澤容打電話,宋澤容未接電話。
11 時 16 分左右,宋澤容剛好到了劉昭華辦公室,劉昭華當面告知宋澤容到了一批生產原料丁酰胺,并安排宋澤容到廠門口接車。
11 時 30 分左右,宜賓江安壹米滴答金橋物流公司吳偉將 2噸標注為原料的 COD 去除劑(實為氯酸鈉)送達至宜賓恒達公司倉庫。隨后,宋澤容請三車間副主任查克飛安排三名工人完成了卸貨。入庫時,宋澤容未對入庫原料進行認真核實,將其作為原料丁酰胺進行了入庫處理。
14 時左右,二車間副主任羅吉平開具 20 袋丁酰胺領料單到庫房領取咪草煙生產原料丁酰胺,宋澤容簽字同意并發給羅吉平33 袋“丁酰胺”(實為氯酸鈉),并要求羅吉平補開 13 袋丁酰胺領料單。
14 時 30 分左右,叉車工王澤平把庫房發出的 33 袋“丁酰胺”運至二車間一樓升降機旁。
15 時 30 分左右,二車間咪草煙生產崗位的當班人員陳代耀(男,二車間副主任)、毛澤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長)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過升降機(物料升降機由車間當班工人自行操作)將生產原料“丁酰胺”提升到二車間三樓,而后用人工液壓叉車轉運至三樓 2R302 釜與北側欄桿之間堆放。
16 時左右,用于丁酰胺脫水的 2R301 釜完成轉料處于空釜狀態。
17 時 20 分前,2R301 釜完成投料 。
17 時 20 分左右,2R301 釜夾套開始通蒸汽進行升溫脫水作業。
18 時 42 分 33 秒,正值現場交接班時間,二車間三樓 2R301釜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 2R301 釜嚴重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沖出的高溫甲苯蒸氣,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的著火燃燒,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共造成 19 人死亡,12 人受傷(其中重傷 1 人)。19 名死亡人員(其中男性 12 名,女性 7 名)中,其中 17 人為宜賓恒達公司員工,1 人為成都化潤公司派駐員工,1 人為相鄰的宜賓萬翔建材有限公司員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 4142 萬元。
(一)直接原因
宜賓恒達公司在生產咪草煙的過程中,操作人員將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當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簡稱丁酰胺),補充投入到2R301釜中進行脫水操作。在攪拌狀態下,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體系,開啟蒸汽加熱后,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的BAM 摩擦及撞擊感度隨著釜內溫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間、物料與釜內附件和內壁相互撞擊、摩擦下,引起釜內的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釜體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沖出的高溫甲苯蒸氣,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著火燃燒,進一步擴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間接原因
1.宜賓恒達公司未批先建、違法建設,非法生產,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2.相關合作企業違法違規,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單位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和竣工驗收,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氯酸鈉產供銷相關單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江西匯海公司。違法要求氯酸鈉供應商提供無任何標識的產品,并以COD去除劑名義非法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違法向宜賓恒達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違規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托運時未如實申報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運輸要求且委托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普通貨物倉庫內違規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2)成都雄踞公司。違規向江西匯海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未對營業執照許可事項進行變更,涉嫌超范圍經營。
(3)成都欣恒公司。違規向成都雄踞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
(4)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及廠址且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未按規定向屬地公安機關進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備案。
(5)重慶剛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規定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在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道路運輸經營。
(6)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未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對江西匯海公司在其租賃物內違規儲存非經營范圍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行為采取有效監督管理措施。
(7)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依照規定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在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道路運輸經營。
5.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和江安縣委縣政府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不強,沒有始終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沒有堅持把安全生產擺在首要位置,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6.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建設項目管理、易制爆;繁O管和招商引資職能的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職,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陳代耀,男,43歲,宜賓恒達公司二車間副主任,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二)已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人員(15人)
1.李光輝,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財務。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2.張永燦,宜賓恒達公司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3.陳靜霜,宜賓恒達公司副總經理,主管公司技術和生產。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4.劉昭華,宜賓恒達公司生產部部長,負責公司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5.羅吉平,宜賓恒達公司二車間副主任,負責公司二車間咪草煙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6.宋澤容,宜賓恒達公司倉庫保管員,負責公司庫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7.毛澤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駐宜賓恒達公司技術人員,負責咪草煙生產的技術指導。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8.許霄飛,江西匯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9.鄭子欽,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常務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10.林長銀,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11.楊明強,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東興廠廠長,負責東興廠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12.林在群,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13.宋立軍,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14.趙純根,宜賓恒達公司二車間主任,負責公司二車間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24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15.李 勇,宜賓恒達公司股東。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人員(4人)
1.袁世鋼,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局長,負責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由高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2.王曉紅,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股長,負責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參加安全環保監督檢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由高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3.曾友洪,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危化股股長,負責危化股日常工作,組織參與;钒踩珗谭z查,負責危化企業標準化建設指導,組織、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審查實施。因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及涉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玩忽職守罪,已由江安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4.王永祥,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筛惫砷L,負責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執法檢查,負責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工作;參與危化品安全執法檢查,組織、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審查實施。因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及涉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玩忽職守罪,已由江安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三)行政處罰建議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責成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宜賓恒達公司給予規定上限5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責成江安縣人民政府對其依法予以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輝,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均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終身不得擔任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鑒于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且在事故調查中存在故意銷毀有關證據、資料并作偽證的嚴重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四十七條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653號修正)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責成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處規定上限(貨值金額三倍)罰款、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責成阿壩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責成應急廳給予吊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責成茂縣人民政府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依法予以關閉。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645號修正)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郫都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成都雄踞公司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責成成都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4.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645號修正)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成都欣恒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5.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成都化潤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談平忠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6.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責成遂寧市交通運輸局對該公司壹米滴答•金橋物流遂寧營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7.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責成遂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規定上限罰款,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8.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瀘州瀘天化化工設計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半年,責成住房城鄉建設廳給予吊銷化工工程設計資質的行政處罰。
9.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江安縣城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半年并吊銷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同時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10.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七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建議住房城鄉建設廳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法降低其房建監理資質等級。
11.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63號令、第80號令修正)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責成應急廳依法對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給予暫停資質半年,并處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12.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生態環境廳責令四川省環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宜賓恒達公司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再受理該機構編制的以及編制主持人或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申請。
1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自強科技有限公司給予吊銷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責成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該公司和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規定上限罰款,責成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予吊銷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資質的行政處罰。
14.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給予四川鈞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規定上限罰款,責成住房城鄉建設廳給予吊銷消防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行政處罰。
2018年事故不斷發生,損失不可不謂之慘重。從山東棗莊市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到四川宜賓化工廠燃燒造成19人傷亡,這些數字透漏出來嚴重的安全問題,企業到底該如何搞好化工安全?安全人該如何履行好職責?接下來,跟隨流程程一起回顧2018年13起較大化工事故心痛瞬間!
1.新疆吐魯番恒澤煤化公司“124”閃爆
2018年1月24日,新疆吐魯番市恒澤煤化有限公司在對改質瀝青高位槽油氣回收管道進行檢維修作業時發生閃爆,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事故教訓深刻,影響嚴重。事故具體起因尚未公布。
2.山東臨沂金山化工公司“23”爆燃
2018年2月3日上午10時51分,位于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經濟開發區的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在停產整頓期間非法組織生產,發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含鄰氯氯芐生產作業人員2名)、5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
該起事故是繼臨沂金譽石化公司“65”重大爆炸事故、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之后山東省發生的又一起性質嚴重、影響重大、教訓深刻的典型事故。
2月3日,事故發生前兩套裝置都處于生產狀態,并且正在進行環保設施(廢氣有組織排放改造工程)的安裝作業。上午10時51分,因改造過程中使用塑料焊槍,引燃尾氣管線中四甲基硅烷、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等可燃性氣體,回火引爆分離釜內物料,發生爆炸事故并引發著火。
3.河北唐山華熠公司“31”爆燃
2018年3月1日12點20分,天良公司施工人員在本公司苯加氫車間實施污水儲罐罐頂施工作業后,清理施工工具時,產生火花致使污水儲罐起火,導致包括天良公司施工人員及唐山華熠人員在內的5名人員4人死亡、1人受傷(其中唐山華熠員工1人死亡、1人受傷)。
4. 江西九江“312”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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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 日 16時15分,江西省九江石化60萬t/a柴油加氫裝置分液罐容501爆炸起火,30分鐘后,火勢得到控制。目前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1人輕度灼傷。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為60萬t/a柴油加氫裝置循環氫壓縮機C502B潤滑油壓力低聯鎖停機,引起裝置波動高壓竄低壓,引起原料罐501撕裂泄漏著火。
5.棗莊市薛城區“327”較大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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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在棗莊甘霖實業有限公司對外出租的廢舊倉庫內,河北省邯鄲市廣平縣人張恒、李繼興、武廷生借用棗莊泓勁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進行非法建設時,發生了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900萬元。
27日下午,張恒、李繼興、武廷生、劉振曉、劉志平組織工人,在租賃的甘霖實業公司原設備倉庫內,進行非法建設。16時52分,現場施工人員在對一碳鋼罐閥門進行動火作業過程中,碳鋼罐突然發生爆炸。
甘霖實業公司原設備倉庫,為一長方體建筑物,實際面積為1028 m2。經現場勘查,爆炸中心距離倉庫東墻約25m,倉庫頂棚和墻體不同程度損壞,正上方鋼結構橫梁飛散,周圍鋼結構梁受爆炸超壓影響嚴重彎曲,南側磚混結構墻體坍塌,東側磚混結構墻體呈現較大裂隙。碳鋼罐在爆炸中解體,罐體圓形底盤殘留在爆炸中心,爆炸中向下沖擊造成地面凹陷,罐體殘骸等飛濺物最遠拋至100m,周邊120m左右的建筑物玻璃也受到爆炸沖擊波影響,造成不同程度損壞。經計算,此次爆炸事故TNT當量約為109~193 kg。
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包括現場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處置廢舊罐體,施工作業前未采取清洗、置換和檢測等安全措施,違規動火作業產生的高溫或火花引爆罐體內殘留的2,6-二硝基苯酚,加之罐體相對密閉,導致爆炸破壞力加強。
6.天津渤化永利化工公司“426”中毒窒息
2018年4月26日20時40分,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5名工人在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維修作業時,發生氮氣中毒事故,其中3人死亡,2人受傷。
7.上海賽科公司“512”閃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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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2日下午15時25分左右,在上海賽科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公用工程罐區位置,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設服務有限公司的作業人員在對苯罐進行檢修作業過程中,因苯罐發生閃爆,罐頂撕裂,罐體位移,造成在該苯罐內進行浮盤拆除作業的6名作業人員當場死亡。經調查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75-TK-0201內浮頂儲罐的浮盤鋁合金浮箱組件有內漏積液(苯),在拆除浮箱過程中,浮箱內的苯外泄在儲罐底板上且未被及時清理。由于苯易揮發且儲罐內封閉環境無有效通風,易燃的苯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環境,局部濃度達到爆炸極限。罐內作業人員拆除浮箱過程中,使用的非防爆工具及作業過程可能產生的點火能量,遇混合氣體發生爆燃,燃燒產生的高溫又將其他鋁合金浮箱熔融,使浮箱內積存的苯外泄造成短時間持續燃燒。
雖未造成次生災害和環境污染,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166萬元,其中設備損失約536萬元。
8.四川宜賓“712”重大爆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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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2日18時30分,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的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據調查,這是自2012年以來我國化工企業死亡人數最多的一次事故,也是企業違法違規問題最多、最嚴重的一次事故,事故損失慘重,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從事化學原料中間體和化學制品研發、生產的精細化工企業。事故現場了解到,該企業生產過程涉及多種重點監管;泛椭攸c監管工藝,但是未按相關要求安裝自動化控制系統、報警系統及消防水系統。此次發生爆燃的正是剛剛投產兩個月的中間體生產新裝置,反應釜上甚至沒有預留安裝相應設施的接口。由于缺少了自動化系統,每班需有10余人在反應釜周邊操作,這正是此次事故造成眾多人員傷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9.福建泉州碳九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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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4日凌晨,福建東港石油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執行碳九(石油煉制副產品中含有9個碳原子芳烴的聚合物)裝船的寧波“天桐1號”船舶與碼頭連接軟管處發生泄漏,共造成69.1t碳九泄漏。涉事企業安全生產隱患嚴重,泄漏事件發生時存在違規作業。發生泄漏事件后,企業隱瞞泄漏數量,謊報泄漏量為6.97t,實際造成69.1t化學品泄漏。目前7名直接責任人員已被批捕。
10.河北金萬泰化爆炸事故
2018年11月7日下午15時10分,河北金萬泰化肥有限責任公司造氣車間尾氣燃燒爐發生爆炸。事故發生后,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迅速開展營救,受傷人員立即送往醫院搶救。目前,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2人重傷、5人輕傷。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11.張家口“1128”重大爆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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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乙烯泄漏致23人死亡,張家口爆燃事故原因查明,操作、儲存、運輸安全一項都不能少!
2018年11月28日零時41分,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起火事故。經初步調查,事故中過火大貨車38輛、小型車12輛。事故直接原因是中國化工集團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氣柜發生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擴散到廠區外公路上,遇明火發生爆燃,導致停放公路兩側等候卸貨車輛的司機等23人死亡、22人受傷。23位遇難者當中除了3人為附近公司員工,2人為附近村民,剩下的大多都是貨車司機。
這是近年來央企發生在化工生產企業傷亡最嚴重的事故,也是自 2012年 河北克爾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29人死亡后,全國死亡人數最多的化工事故,再次暴露出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復雜性和嚴峻性。
據調查發現,氯乙烯氣柜開工六年從未檢修,氣柜泄漏后操作人員操作錯誤,企業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氯乙烯擴散到省道,企業生產管理十分混亂,一把手多年未在工廠露面。
事實上,這樣的安全事故在盛華化工并非首次發生:2013年和2014年,該企業曾發生2起安全責任事故,共導致2人死亡。
在2015年張家口安監局的執法檢查通報中,該企業存在氯乙烯氣柜進口排水閥泄漏嚴重等71項隱患。
12.山東濟南匯豐燃爆事故
2018年12日9時,平陰縣孔村鎮濟南匯豐炭素有限公司在組織瀝青儲存池導熱爐維修過程中,發生燃爆事故,造成6名員工當場死亡,5名員工受傷。其中2人重傷,3人輕傷。事故發生后,濟南市及平陰縣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5名傷者被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經初步勘察和了解,該企業瀝青儲存池(密閉)氣相空間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遇維修過程中產生的明火后發生燃爆。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13.江蘇如皋眾昌氟化氫中毒事故
12月18日10時35分許,如皋市眾昌化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氟化氫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經初步調查,該事故是由于液氮深冷導致化工裝置材質冷脆,加之超壓造成設備爆裂,設備內的氮氣以及氟化氫泄漏,氟化氫造成現場作業人員3人中毒死亡。
成于安全,敗于事故
從這幾起事故來看,檢維修、受限空間、動火等特殊作業是事故高發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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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化工安全各項問題,12月25日國務院安委辦、應急部發布了《關于做好歲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和每名員工,深入細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通知中對化工領域做出下列要求:
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氣柜等重點部位安全管控,節日期間動火等特殊作業實行升級管理,確保防凍、防凝、防滑、防靜電等冬季防護措施執行到位。
要強化途經人員密集場所等高后果區的油氣輸送管道隱患排查,落實管道企業日常巡護措施,嚴格審批監督管道周邊施工作業,嚴防亂挖亂鉆引發管道泄漏著火爆炸等事故。
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旺季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等各環節安全監管,結合公安機關正在開展的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歲末年初,希望生產者和管理者在警示中安全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