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排水工程
3.1 一般規定
3.2 雨水系統
3.3 污水系統
3.1 一般規定
3.1.1 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統和污水系統,應遵循從源頭到末端的全過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統和污水系統應相互配合、有效銜接。
3.1.2 排水體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選擇應根據城鎮的總體規劃,結合當地的氣候特征、地形特點、水文條件、水體狀況、原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程度和處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一城鎮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外,新建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統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網,并應采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徑流污染。
4 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通過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還應按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經方案比較后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條文說明
3.1.1 雨水系統實現雨水的收集、輸送、徑流的下滲、滯留、調蓄、凈化、利用和排放,解決排水內澇防治和徑流污染控制的問題。從原先單純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漸發展為涵蓋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的全過程雨水綜合管理。污水系統由污水收集、處理、再生和污泥處理處置組成,主要解決水質問題。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排水設施,收集輸送到污水廠處理后達到標排放。污水處理過程中污染物遷移轉化而產生的污泥,也應同時得到妥善的處理和處置,避免污染再次進入環境,并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污水處理后的尾水經過深度處理后,達到相應的回用水質標準要求,成為再生水,通過再生水管網輸送至用水點,從而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排水工程的組成和相互關系如圖1 所示。合流污水、截流雨水的輸送、處理等應和污水系統有效銜接。受納水體是排水系統的邊界條件。雨水系統應以受納水體的水位和蓄排能力作為內澇防治設計邊界;以受納水體的水質作為控制徑流污染的依據。而污水系統應以受納水體的水環境容量確定污水廠排放要求和處理工藝。
3.1.2 分流制是分別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輸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是用同一管渠系統收集、輸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1 舊城區由于歷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故規定同一城鎮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但相鄰排水系統如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應明確各自的邊界,分流制雨水系統的排水管渠不得和合流制排水系統的合流管渠連通。
圖1 排水工程組成和相互關系
2 分流制可根據當地規劃的實施情況和經濟情況,分期建設。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統收集并輸送到污水廠處理;雨水由雨水系統收集,就近排入水體,可達到投資低,環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規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外,新建地區應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一般指年均降雨量200mm以下的地區。我國200mm以下年等降水量線位于內蒙古自治區西部經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線,此線是干旱和半干旱地區分界線,也是我國沙漠和非沙漠區的分界線。
3 徑流污染控制是水體綜合整治的重要一環,在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統不僅要防止內澇災害,還要控制徑流污染。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應嚴禁污水混接、錯接,并通過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徑流污染。
4 對于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科學分析現狀標準、存在問題、改造難度和改造的經濟性,結合城市更新,采取源頭減排、截流管網改造、現狀管網修復、調蓄、溢流堰(門)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標準,控制溢流污染,并應按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經方案比較后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當匯水范圍內不具備條件建造雨水調蓄池收集受污染徑流時,可通過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數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3.1.2 排水體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選擇應根據城鎮的總體規劃,結合當地的氣候特征、地形特點、水文條件、水體狀況、原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程度和處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一城鎮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外,新建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統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網,并應采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徑流污染。
4 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通過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還應按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經方案比較后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條文說明
3.1.1 雨水系統實現雨水的收集、輸送、徑流的下滲、滯留、調蓄、凈化、利用和排放,解決排水內澇防治和徑流污染控制的問題。從原先單純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漸發展為涵蓋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的全過程雨水綜合管理。污水系統由污水收集、處理、再生和污泥處理處置組成,主要解決水質問題。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排水設施,收集輸送到污水廠處理后達到標排放。污水處理過程中污染物遷移轉化而產生的污泥,也應同時得到妥善的處理和處置,避免污染再次進入環境,并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污水處理后的尾水經過深度處理后,達到相應的回用水質標準要求,成為再生水,通過再生水管網輸送至用水點,從而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排水工程的組成和相互關系如圖1 所示。合流污水、截流雨水的輸送、處理等應和污水系統有效銜接。受納水體是排水系統的邊界條件。雨水系統應以受納水體的水位和蓄排能力作為內澇防治設計邊界;以受納水體的水質作為控制徑流污染的依據。而污水系統應以受納水體的水環境容量確定污水廠排放要求和處理工藝。
3.1.2 分流制是分別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輸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是用同一管渠系統收集、輸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1 舊城區由于歷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故規定同一城鎮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但相鄰排水系統如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應明確各自的邊界,分流制雨水系統的排水管渠不得和合流制排水系統的合流管渠連通。

圖1 排水工程組成和相互關系
3 徑流污染控制是水體綜合整治的重要一環,在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統不僅要防止內澇災害,還要控制徑流污染。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應嚴禁污水混接、錯接,并通過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徑流污染。
4 對于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科學分析現狀標準、存在問題、改造難度和改造的經濟性,結合城市更新,采取源頭減排、截流管網改造、現狀管網修復、調蓄、溢流堰(門)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標準,控制溢流污染,并應按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經方案比較后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當匯水范圍內不具備條件建造雨水調蓄池收集受污染徑流時,可通過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數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3.2 雨水系統
3.2 雨水系統
3.2.1 雨水系統應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排澇除險等工程性措施和應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應與防洪設施相銜接。
3.2.2 源頭減排設施應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滲、調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徑流總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徑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設施應確保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下雨水的轉輸、調蓄和排放,并應考慮受納水體水位的影響。
3.2.4 源頭減排設施、排水管渠設施和排澇除險設施應作為整體系統校核,滿足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設計要求。
3.2.5 雨水系統設計應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強城鎮應對超過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降雨的韌性,并應采取應急措施避免人員傷亡。災后應迅速恢復城鎮正常秩序。
3.2.6 受有害物質污染場地的雨水徑流應單獨收集處理,并應達到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2.7 雨水系統設計應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對城鎮排水工程的影響。
條文說明
3.2.1 雨水系統是一項系統工程,涵蓋從雨水徑流的產生到末端排放的全過程控制,其中包括產流、匯流、調蓄、利用、排放、預警和應急措施等,而不僅僅指傳統的排水管渠設施。本標準規定的雨水系統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設施,分別和美國常用的低影響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小排水系統(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統(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對應。
源頭減排工程在有些國家也稱為低影響開發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過綠色屋頂、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調蓄設施和透水鋪裝等控制降雨期間的水量和水質,既可減輕排水管渠設施的壓力,又使雨水資源從源頭得到利用。
排水管渠工程主要由排水管道、溝渠、雨水調蓄設施和排水泵站等組成,主要應對短歷時強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設計應考慮公眾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滿足較為頻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排澇除險設施主要應對長歷時降雨的小概率事件,這一系統包括:
(1)城鎮水體:天然或者人工構筑的水體,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調蓄設施:特別是在一些淺層排水管渠設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區所設的地下調蓄設施。
(3)行泄通道:包括開敞的洪水通道、規劃預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兩側區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應急管理措施主要是以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既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內的暴雨,也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外的暴雨。
雨水系統的管理目標包括內澇防治和徑流污染控制。內澇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鎮范圍內的強降雨或連續降雨超過城鎮雨水排水管渠設施消納能力后產生的地面積水,采取措施包括源頭減排(減少場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標、構建排澇除險系統和應急管理措施等。城市防洪措施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進入城市而發生災害,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庫或水庫群承擔城市的蓄洪任務,在城市附近利用分滯洪區分滯洪水,建立預報警系統等。由此可見,內澇防治和城市防洪的概念和措施是不一樣的,洪水是源于城市之外,內澇是源于城市之內。近些年雖然每年都有洪澇災害,但僅是因為城市內部降雨導致的災害還是基本可以控制的,受災嚴重的事件一般和外洪進城、外河水位過高影響城市排澇有很大關系。
3.2.2 采取雨水滲透、調蓄等措施,可以從源頭降低雨水徑流產生量,并延緩出流時間,同時可以控制徑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設計中應考慮受納水體水位的最不利情況,以避免下游頂托造成雨水無法正常排除。
3.2.4 排澇除險設施承擔著在暴雨期間調蓄雨水徑流、為超出源頭減排設施和排水管渠設施承載能力的雨水徑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終出路等重要任務,是滿足城鎮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標準的重要保障。排澇除險設施的建設,應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設施,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地、湖泊、綠地等調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確定排水出路。
3.2.5 城鎮的韌性表現在,通過規劃預控的冗余性、工程防治的多元性、應急管理的適應性,實現城鎮在極端降雨條件下的快速退水和安全運行,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提高城鎮應對內澇災害的能力。
3.2.6 加油站、垃圾壓縮站、垃圾堆場、工業區內受有害物質污染的露天場地,降雨時地面徑流夾帶有害物質,若直接排放會對水體造成嚴重污染。不論受污染場地所處地區采用何種排水體制,該場地內的受污染雨水都應單獨收集,并根據污染物類型和污染濃度采取相應的調蓄或就地處理措施,避免受污染的雨水徑流排入自然水體。受污染的雨水徑流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的有關規定,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2.7 由于全球氣候變化,特大暴雨發生頻率越來越高,引發洪水災害頻繁,為保障城鎮居民生活和工廠企業運行正常,在城鎮防洪體系中應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對城鎮排水工程的影響而造成內澇。措施有設泄洪通道和城鎮設扜垸等。
3.2.2 源頭減排設施應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滲、調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徑流總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徑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設施應確保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下雨水的轉輸、調蓄和排放,并應考慮受納水體水位的影響。
3.2.4 源頭減排設施、排水管渠設施和排澇除險設施應作為整體系統校核,滿足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設計要求。
3.2.5 雨水系統設計應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強城鎮應對超過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降雨的韌性,并應采取應急措施避免人員傷亡。災后應迅速恢復城鎮正常秩序。
3.2.6 受有害物質污染場地的雨水徑流應單獨收集處理,并應達到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2.7 雨水系統設計應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對城鎮排水工程的影響。
條文說明
3.2.1 雨水系統是一項系統工程,涵蓋從雨水徑流的產生到末端排放的全過程控制,其中包括產流、匯流、調蓄、利用、排放、預警和應急措施等,而不僅僅指傳統的排水管渠設施。本標準規定的雨水系統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設施,分別和美國常用的低影響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小排水系統(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統(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對應。
源頭減排工程在有些國家也稱為低影響開發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過綠色屋頂、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調蓄設施和透水鋪裝等控制降雨期間的水量和水質,既可減輕排水管渠設施的壓力,又使雨水資源從源頭得到利用。
排水管渠工程主要由排水管道、溝渠、雨水調蓄設施和排水泵站等組成,主要應對短歷時強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設計應考慮公眾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滿足較為頻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排澇除險設施主要應對長歷時降雨的小概率事件,這一系統包括:
(1)城鎮水體:天然或者人工構筑的水體,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調蓄設施:特別是在一些淺層排水管渠設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區所設的地下調蓄設施。
(3)行泄通道:包括開敞的洪水通道、規劃預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兩側區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應急管理措施主要是以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既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內的暴雨,也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外的暴雨。
雨水系統的管理目標包括內澇防治和徑流污染控制。內澇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鎮范圍內的強降雨或連續降雨超過城鎮雨水排水管渠設施消納能力后產生的地面積水,采取措施包括源頭減排(減少場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標、構建排澇除險系統和應急管理措施等。城市防洪措施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進入城市而發生災害,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庫或水庫群承擔城市的蓄洪任務,在城市附近利用分滯洪區分滯洪水,建立預報警系統等。由此可見,內澇防治和城市防洪的概念和措施是不一樣的,洪水是源于城市之外,內澇是源于城市之內。近些年雖然每年都有洪澇災害,但僅是因為城市內部降雨導致的災害還是基本可以控制的,受災嚴重的事件一般和外洪進城、外河水位過高影響城市排澇有很大關系。
3.2.2 采取雨水滲透、調蓄等措施,可以從源頭降低雨水徑流產生量,并延緩出流時間,同時可以控制徑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設計中應考慮受納水體水位的最不利情況,以避免下游頂托造成雨水無法正常排除。
3.2.4 排澇除險設施承擔著在暴雨期間調蓄雨水徑流、為超出源頭減排設施和排水管渠設施承載能力的雨水徑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終出路等重要任務,是滿足城鎮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標準的重要保障。排澇除險設施的建設,應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設施,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地、湖泊、綠地等調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確定排水出路。
3.2.5 城鎮的韌性表現在,通過規劃預控的冗余性、工程防治的多元性、應急管理的適應性,實現城鎮在極端降雨條件下的快速退水和安全運行,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提高城鎮應對內澇災害的能力。
3.2.6 加油站、垃圾壓縮站、垃圾堆場、工業區內受有害物質污染的露天場地,降雨時地面徑流夾帶有害物質,若直接排放會對水體造成嚴重污染。不論受污染場地所處地區采用何種排水體制,該場地內的受污染雨水都應單獨收集,并根據污染物類型和污染濃度采取相應的調蓄或就地處理措施,避免受污染的雨水徑流排入自然水體。受污染的雨水徑流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的有關規定,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2.7 由于全球氣候變化,特大暴雨發生頻率越來越高,引發洪水災害頻繁,為保障城鎮居民生活和工廠企業運行正常,在城鎮防洪體系中應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對城鎮排水工程的影響而造成內澇。措施有設泄洪通道和城鎮設扜垸等。
3.3 污水系統
3.3 污水系統
3.3.1 污水系統應包括收集管網、污水處理、深度和再生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3.3.2 城鎮所有用水過程產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徑流應納入污水系統。配套管網應同步建設和同步投運,實現廠網一體化建設和運行。
3.3.3 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不應影響城鎮排水管渠和污水廠等的正常運行;不應對養護管理人員造成危害;不應影響處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應影響污泥的處理和處置。
3.3.4 工業園區的污、廢水應優先考慮單獨收集、處理,并應達標后排放。
3.3.5 污水系統設計應有防止外來水進入的措施。
3.3.6 城鎮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時,分流制排水系統不應設置化糞池。
3.3.7 污水處理應根據國家現行相關排放標準、污水水質特征、處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學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合理選擇處理工藝。
3.3.8 污水處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氣和噪聲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3.3.9 再生水處理目標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和再生水規劃確定。
3.3.10 城鎮污水廠應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并應進行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在保證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能源和資源利用。
3.3.11 排水工程設計應妥善處理污水與再生水處理及污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防止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條文說明
3.3.1 污水系統是一項系統工程。從只注重污水處理的提標改造,轉變為注重污水管網的覆蓋率、收集率和完好率,同時注重泥水同治,妥善處理處置污水污泥。
3.3.2 徑流污染控制是海綿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和黑臭水體整治息息相關。污水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應和海綿城市建設中徑流污染控制的目標和要求接軌,將受污染的雨水徑流截流后輸送到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廠)處理后排放。此外,只有實現管網和污水廠的一體化,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才能確保污染治理達到預期的目標。
3.3.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排入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水質,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做到城鎮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損壞,不產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氣體,不傳播致病菌和病原體,不對操作養護人員造成危害,不妨礙污水和污泥的處理處置。
3.3.4 部分工業廢水中含有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機物和重金屬,而市政污水廠的工藝流程對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極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市政污水廠處理標準的背景下,工業廢水即使達到納管標準,也會給市政污水廠的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帶來困難。而且工業廢水帶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富集在污水污泥中還會限制污泥處理處置的途徑,使污泥無法土地利用,不利于污泥的資源化,因此本標準規定,工業園區內的廢水應優先考慮單獨收集、單獨處理和單獨排放。
3.3.5 外來水是指從管渠或檢查井縫隙滲漏進管道的地下水、從排口倒灌到污水系統的河水、從雨污混接點進入污水管渠的雨水等,是造成污水廠進水水質低、污水量大且污水處理設施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3.3.6 在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建成時,設置化糞池可減少生活污水對水體的影響。隨著我國大部分地區污水設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再設置化糞池將減低污水廠進水水質,不利于提高污水廠的處理效率。
3.3.10 污泥是污水處理過程的產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機物、營養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因此需重視污泥的處理處置,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應同步建設。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條件、環境條件差異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也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城鎮污水污泥處理和處置的基本原則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達到污泥安全處理處置的目的。
一般情況下,在污水廠內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處理,從污泥處理處置全流程角度考慮是較為合理的。
城鎮污水污泥的減量化處理包括使污泥的體積減小和污泥的質量減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濃縮、脫水、干化等技術,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發酵、污泥焚燒等技術。
城鎮污水污泥的穩定化處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穩定(不易腐敗),以利于對污泥做進一步處理處置。實現污泥穩定可采用厭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發酵、熱干化、焚燒等技術。
城鎮污水污泥的無害化處理是指減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蟲卵數量、重金屬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達到污泥處置的泥質標準,降低污泥臭味。廣義的無害化處理還包括污泥穩定。
污泥處理處置過程應逐步提高污泥的資源化程度,變廢為寶,例如,處理過程中C、N、P的提取回收,處置過程中用作營養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處理和處置的可持續發展。
3.3.11 設計中應考慮膜生物反應器(MBR)組件、濾料、濾芯、填料、活性炭等污水、再生水和污泥處理中更換下來的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對其中有用物資盡可能回收利用,對無法再用的部分妥善處理處置,以免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3.3.2 城鎮所有用水過程產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徑流應納入污水系統。配套管網應同步建設和同步投運,實現廠網一體化建設和運行。
3.3.3 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不應影響城鎮排水管渠和污水廠等的正常運行;不應對養護管理人員造成危害;不應影響處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應影響污泥的處理和處置。
3.3.4 工業園區的污、廢水應優先考慮單獨收集、處理,并應達標后排放。
3.3.5 污水系統設計應有防止外來水進入的措施。
3.3.6 城鎮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時,分流制排水系統不應設置化糞池。
3.3.7 污水處理應根據國家現行相關排放標準、污水水質特征、處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學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合理選擇處理工藝。
3.3.8 污水處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氣和噪聲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3.3.9 再生水處理目標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和再生水規劃確定。
3.3.10 城鎮污水廠應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并應進行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在保證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能源和資源利用。
3.3.11 排水工程設計應妥善處理污水與再生水處理及污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防止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條文說明
3.3.1 污水系統是一項系統工程。從只注重污水處理的提標改造,轉變為注重污水管網的覆蓋率、收集率和完好率,同時注重泥水同治,妥善處理處置污水污泥。
3.3.2 徑流污染控制是海綿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和黑臭水體整治息息相關。污水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應和海綿城市建設中徑流污染控制的目標和要求接軌,將受污染的雨水徑流截流后輸送到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廠)處理后排放。此外,只有實現管網和污水廠的一體化,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才能確保污染治理達到預期的目標。
3.3.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排入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水質,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做到城鎮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損壞,不產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氣體,不傳播致病菌和病原體,不對操作養護人員造成危害,不妨礙污水和污泥的處理處置。
3.3.4 部分工業廢水中含有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機物和重金屬,而市政污水廠的工藝流程對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極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市政污水廠處理標準的背景下,工業廢水即使達到納管標準,也會給市政污水廠的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帶來困難。而且工業廢水帶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富集在污水污泥中還會限制污泥處理處置的途徑,使污泥無法土地利用,不利于污泥的資源化,因此本標準規定,工業園區內的廢水應優先考慮單獨收集、單獨處理和單獨排放。
3.3.5 外來水是指從管渠或檢查井縫隙滲漏進管道的地下水、從排口倒灌到污水系統的河水、從雨污混接點進入污水管渠的雨水等,是造成污水廠進水水質低、污水量大且污水處理設施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3.3.6 在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建成時,設置化糞池可減少生活污水對水體的影響。隨著我國大部分地區污水設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再設置化糞池將減低污水廠進水水質,不利于提高污水廠的處理效率。
3.3.10 污泥是污水處理過程的產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機物、營養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因此需重視污泥的處理處置,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應同步建設。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條件、環境條件差異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也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城鎮污水污泥處理和處置的基本原則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達到污泥安全處理處置的目的。
一般情況下,在污水廠內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處理,從污泥處理處置全流程角度考慮是較為合理的。
城鎮污水污泥的減量化處理包括使污泥的體積減小和污泥的質量減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濃縮、脫水、干化等技術,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發酵、污泥焚燒等技術。
城鎮污水污泥的穩定化處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穩定(不易腐敗),以利于對污泥做進一步處理處置。實現污泥穩定可采用厭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發酵、熱干化、焚燒等技術。
城鎮污水污泥的無害化處理是指減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蟲卵數量、重金屬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達到污泥處置的泥質標準,降低污泥臭味。廣義的無害化處理還包括污泥穩定。
污泥處理處置過程應逐步提高污泥的資源化程度,變廢為寶,例如,處理過程中C、N、P的提取回收,處置過程中用作營養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處理和處置的可持續發展。
3.3.11 設計中應考慮膜生物反應器(MBR)組件、濾料、濾芯、填料、活性炭等污水、再生水和污泥處理中更換下來的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對其中有用物資盡可能回收利用,對無法再用的部分妥善處理處置,以免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