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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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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規范》(征求意見稿)廣東省標準《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規范》(征求意見稿)于近日公布,本規范適用于廣東省城鎮建成區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其他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05-26  瀏覽次數:213
核心提示: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規范》(征求意見稿)廣東省標準《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規范》(征求意見稿)于近日公布,本規范適用于廣東省城鎮建成區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其他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可參照執行。詳情如下: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規范》(征求意見稿)

 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    
   關鍵詞:黑臭水體治理 水污染防治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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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東省標準《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規范》(征求意見稿)于近日公布,本規范適用于廣東省城鎮建成區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其他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可參照執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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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2018年廣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通知(粵建科函(2018)2954號)的要求,中廣核環保產業有限公司、深圳市立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和哈爾濱工業大學會同參編單位,共同編制完成了本規范。

本規范不涉及專利。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概述;5)區域概況;6)現狀調查評價;7)總體規劃;8)總體方案;9)投資估算;10)非工程治理措施規劃;11)環境影響評價;12)保障措施;13)實施效果分析;14)結論與建議。

本規范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中廣核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廣核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39-1號,郵政編碼:518031),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的日常管理機構為廣東省建設科技與標準化協會,電話:020-87259981,郵箱:shenbxh@163.com。

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廣核環保產業有限公司

深圳市立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哈爾濱工業大學

本規范參編單位:廣州資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庫克萊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產學研環保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務規劃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建科節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侯小閣 黃建偉 田 禹 蘇 蕾 王 健 李冬梅

梅立永 吳閃閃 曹容維 吳文龍王國棟 劉 洪

葉 龍 叢滌非 左 薇王福連莊兆恒 張 軍

李志今 李俐頻 何小祥 曹戀沙 詹 巍羅 輝

盧敬斌 董金榮 楊小兵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

1 總 則

1.0.1根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號)、《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建城〔2018〕104號)等有關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要求,為推動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加強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的管理,統一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保證規劃編制的水平和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廣東省城鎮建成區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其他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可參照執行。

1.0.3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工作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廣東省地方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城市黑臭水體 urban black-odorwater

城市建成區內,呈現令人不悅的顏色和(或)散發令人不適氣味的水體的統稱。

2.0.2生物多樣性 biodiversity

生物及其環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綜合,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和它們所擁有的基因以及它們與其生存環境形成的復雜的生態系統。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三個組成部分。

2.0.3水環境容量 water environment capacity

在給定水域范圍和水文條件、規定排污方式和水質目標的前提下,單位時間內該水域最大允許納污量。

2.0.4海綿城市 sponge city

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城市能夠像海綿一樣,在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雨水帶來的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彈性。

2.0.5點源污染 point source pollution

以點源形式進入城市水體的各種污染源,主要包括工業廢水和城市生活污水,通常有固定的排污口集中排放。

2.0.6面源污染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以非點源(分散源)形式進入城市水體的各種污染源,主要包括各類降水所攜帶的污染負荷、城鄉接合部地區分散式畜禽養殖廢水的污染等,通常具有明顯的區域和季節性變化特征。

2.0.7內源污染 internal pollution

城市水體底泥中所含有的污染物以及水體中各種漂浮物、懸浮物、岸邊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華藻類等所形成的腐敗物。

2.0.8水生態系統 water ecosystem

水生生物群落及其環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約,通過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共同構成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的動態平衡系統。

2.0.9生態修復 ecological remediation

在生態學原理指導下,以生物修復為基礎,結合各種物理修復、化學修復以及工程技術措施,通過優化組合,使之達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費的一種綜合的修復污染環境的方法。

2.0.10生態疏浚ecological dredging

采用環保型的施工機械設備,去除水體底表層被污染的淤泥,并控制施工過程中污染物擴散,以減輕水體內源污染負荷的施工技術方法。

2.0.11二次污染secondary pollution

當某些一次污染物,在自然條件的作用下,改變了原有性質,特別是那些反應性較強的物質,性質極不穩定,而產生新的污染物,即出現二次污染。

2.0.12余水處理residual water treatment

通過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對污泥堆場滲出的富含懸浮物的污水進行處理,使排放的尾水符合要求的過程。

3 基本規定

3.0.1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

3.0.2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以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為主要依據,并充分參考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及有關成果。

3.0.3編制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根據可持續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針對流域、區域特性、城市發展與水體環境現狀及存在問題,按照流域統籌、系統治理的思路,依據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和經濟技術可行性原則,提出治理規劃目標與任務,制定治理規劃的總體方案及主要空間布局與實施方案,實現社會、經濟與環境效益、長遠與眼前利益、整體與局部利益的統籌。

3.0.4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尊重科學,實事求是。充分查閱和參考以往專項規劃及有關成果,積極并慎重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注重工程措施與技術手段、管理方法相結合,廣泛聽取并論證采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比較不同的方案設計,優選規劃方案,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實施性。

3.0.5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體現全局性和指導性,突出其對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的約束性和控制性。

3.0.6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應遵循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綜合規劃的原則。

3.0.7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以消除黑臭、提升水環境質量、修復水生態為主要目標,應兼顧防洪排澇、海綿城市建設、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等多重目標。

3.0.8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考慮相關防洪排澇標準與規劃,確保水安全。

3.0.9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考慮近遠結合、統籌安排。應處理好干支流、上下游、全流域的關系,局部安排應符合區域水體治理規劃的總體安排;應采取預防為主,預治結合,源頭治理與末端治理結合,處理好非工程措施與工程措施之間的關系,建設與運營的關系。

3.0.10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注意統籌各部門的使用要求,構建水岸綜合體,保留后續發展利用空間等。

3.0.11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所需的基本資料應來源可靠,數據準確,并具有代表性。

3.0.12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的規劃基準年宜為規劃編制的前一年,規劃水平年宜與相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相關的上位規劃、同級規劃相協調,可分為近期和遠期兩個水平年,并以近期為重點。

4 編制內容綜合說明

1.0.1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內容應包括區域概況、現狀調查與評價、規劃目標與任務、總體規劃與布局、治理方案、投資估算、非工程措施方案、環境影響評價、保障措施、實施效果分析、結論與建議、形成規劃成果等。

1.0.2根據規劃編制任務要求,對黑臭水體所在區域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城市概況,地理、地質、水文、氣象、生態等自然條件和城市社會經濟等概況,以及相關規劃與計劃等。

1.0.3規劃應對水環境現狀開展相應深度的現狀調查及必要的專題研究,包括流域概況、水質狀況、污染源、水生態、排水管網、治理設施、岸線管理與利用、公眾調查等情況。

1.0.4應分析評價城市水體的黑臭和污染的程度、危害及發展趨勢,分析原因,確定主要影響因子,根據規劃區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進行治理必要性分析,確定水體治理規劃的目標、任務。

1.0.5應根據規劃任務以及工作基礎、工程建設條件等論證確定規劃范圍、規劃期。

1.0.6應根據規劃區域特征、主要污染問題及主要影響因子,確定重點治理對象和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提出總體規劃方案和治理措施的總體布局。

1.0.7應對主要治理工程進行方案設計,明確到控源截污、內源治理、活水保質、生態修復等分項措施。

1.0.8應對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投資估算并編制估算成果。

1.0.9應制定非工程措施方案,可包括綜合管理系統建設方案、信息管控系統建設方案等。

1.0.10應分析預測規劃實施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確定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考慮規劃實施過程和實施后的跟蹤評價等。

1.0.11應擬定保障規劃實施的相關必要條件,包括建設用地、資金籌措、組織與管理、應急與監督檢查等。

1.0.12應對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分析與預測,進行環境、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1.0.13應提出主要結論和建議,明確重點項目和重點工程,提出時間進度計劃及相關要求,并對中期、遠期安排提出建議。

1.0.14應按上述內容和要求,編寫規劃報告文本,同時完成必要的附圖和附表。

5 區域概況

1.0.1區域概況應包括規劃水體所在城市概況、自然條件概況、社會經濟概況、相關規劃與計劃等內容。

1.0.2區域概況資料可從統計、民政、電力、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旅游、環保等其他相關行業(或部門)的專項規劃資料、歷史監測資料、地方志等渠道、途徑進行收集。

1.0.3城市概況包括規劃水體所在城市或部分城區的地理位置、城市歷史沿革和定位、行政區劃分、交通條件等基本情況。

1.0.4自然條件概況可包括區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氣象和其他自然條件等基本情況。

1.0.5社會經濟概況包括社會發展現狀、經濟發展現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文化特色等基本情況。

1.0.6相關規劃和計劃包括相關的上位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已有的黑臭水體治理計劃與方案等。

6 現狀調查評價

6.1一般規定

1.1.1現狀調查與評價應包括流域概況、水質狀況、污染源分布、水生態現狀、治理設施現狀、公眾識別狀況、黑臭成因分析及結論等。現狀調查的內容可根據規劃的層級和任務要求做相應的調整。

1.1.2應采取資料收集和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現狀調查,全面了解治理規劃范圍內水體的歷史和現狀。

1.1.3應向水利、生態環境、農業、林業、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收集調查規劃范圍內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水文水利、水安全、水環境和水生態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相關規劃資料及歷史監測資料,同時應收集信息管控能力方面的資料。

1.1.4資料收集范圍不應小于規劃區域,時間上宜采用近3年調查資料。

1.1.5當資料不能滿足規劃要求時,應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和監測。還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延長插補、統計分析、專家判斷等方法進行修正。

1.1.6應根據現狀調查結果,分別按本規范附錄B.0.5、B.0.2和B.0.3規定的格式要求編制黑臭水體清單、污染源清單和治理設施清單。

1.1.7應在現狀調查基礎上,整理調查成果,從水安全、污染源、治理措施、信息管控和公眾識別等方面進行評價,并分析污染負荷和水環境容量,分析黑臭成因。

1.1.8現狀調查評價成果宜形成專項報告。


 

6.2 流域概況調查

1.1.1流域概況調查內容應包括水系概況、水資源概況、防洪排澇概況、水文概況等。

1.1.2水系概況調查內容應包括城市河湖水系位置,流域面積、河湖特征(長度、流量、流速、水質等)、城市河湖水系連通情況、與周邊城市水系的關系等。

1.1.3水資源概況調查內容應包括區域水資源總量及時空分布、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等。

1.1.4防洪排澇概況調查內容應包括城市防洪排澇防護能力、內澇特點、現狀治澇措施及設計標準等。

1.1.5水文概況調查內容應包括城市降雨類型、總量和分布、徑流、洪水、水位(潮位)等。

1.1.6對于感潮河涌,應重點調查潮水特點,包括感潮范圍,水位、水深、流向、流速及其分布、河潮間隙、潮差和歷時等。

1.1.7應調查區域水利工程運行情況,在閘群控制的河網地區,應收集現有閘群調度方案,宜現場調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了解它們的變化特點。

1.1.8應繪制區域水系圖。

6.3 水質狀況調查

1.3.1水質狀況調查內容包括歷史和現狀的水環境質量狀況。

1.3.2歷史水質資料應包括污染源普查、水資源公報、相關統計年鑒及水質常規監測資料等。

1.3.3現場調查應參照《水環境監測規范》SL 219和《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執行。

1.3.4水質調查指標應包括但不限于溶解氧(DO)、pH值、氧化還原電位(ORP)、透明度、水溫、總氮、總磷、氨氮(NH3-N)、化學需氧量(CODCr)等。

1.3.5必要時可根據水體污染特征選擇特定項目,以準確反映污染特征。

1.3.6應根據水質調查成果,按本規范附錄B.0.1的格式匯編成《流域水質狀況匯總表》。

6.4 污染源調查

1.4.1應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排污口調查等現有資料。

1.4.2應重點開展入河排污口現場調查,現場調查應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的規定執行。

1.4.3應開展面源污染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區域土地利用現狀、區域土壤和水土流失狀況、區域降雨污染特征及時空變化規律、區域下墊面特征、農業生產現狀及其污染防治情況等。

1.4.4應開展水體底泥調查,重點調查水體底泥類型、厚度、嗅味及主要理化性質,其中理化性質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含水率、pH值、有機質、氨氮、總磷、總有機碳、重金屬等。

1.4.5底泥檢測斷面布設應符合《湖泊河流環保疏浚工程技術指南(試行)》的斷面測量規定,并綜合考慮點源、面源污染、排污口、支流匯入口與匯入干流口等情況。同時調查水體中各種漂浮物、懸浮物,以及岸邊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華藻類等所形成的腐敗物。

1.4.6應根據調查成果,將污染物名稱、類型、來源、負荷等按本規范的附錄B.0.2的格式匯編成《污染源清單》。

6.5 水生態調查

1.5.1宜根據水體的功能、保護對象和目標,開展水生態調查。

1.5.2水生態調查內容可包括水生生物和河濱帶植被的群落結構與分布。

1.5.3宜初步調查水體水生生物群落組成和現存量,水生生物應包括魚類、底棲動物、浮游動物、浮游植物和高等維管束植物等。

1.5.4宜調查岸坡、灘地等河岸帶的動植物分布狀況。

1.5.5宜關注外來入侵物種狀況及其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宜對外來入侵生物物進行詳盡調查。

1.5.6宜開展河湖生態現狀與歷史狀況的對比,分析區域已有開發活動導致的生態問題。

6.6 排水管網調查

1.6.1調查對象應包括市政排水管網、排水戶連接管網和入河排水口,宜包括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

1.6.2調查范圍應根據水體的流域范圍、排水現狀分區、排水規劃分區、污染源調查等確定。

1.6.3調查內容應包括排水體制、管網現狀、管網規劃、現狀排水管道缺陷、排水口及拍門、雨污混接、污水收集率、污水處理率等。

1.6.4調查方法以收集資料法為主,根據需要進行補充檢測。管網檢測應符合《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建城函[2016]198號)的規定。

1.6.5現狀管網問題較多的情況,宜開展專項調查。

6.7 治理措施調查

1.7.1治理措施調查內容應包括控源截污措施、內源治理措施、活水補水措施、生態修復措施、景觀提升措施以及其他治理措施等。

1.7.2應收集已建各治理措施的立項資料和運行資料,同時應收集擬建治理措施的規劃資料。

1.7.3應對已建污水處理設施、應急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設施等開展現場調查,了解其運行情況。

1.7.4宜對擬建/在建治理措施開展現場調查,了解其實施情況。

1.7.5治理措施調查應根據收集資料,按本規范的附錄A.0.3的格式匯編成《治理措施匯總表》。

6.8 岸線管理與利用調查

1.8.1岸線調查內容應包括碼頭、供排水設施、沿河建筑物、堤防、沿河道路及其他設施等的管理與利用現狀。

1.8.2宜開展堤防、供排水設施、沿河建筑物等重點岸線設施的現場調查。

6.9 信息管控調查

1.9.1綜合管理應包括機構設置、人員隊伍建設、設施與設備建設及宣傳教育等。

1.9.2信息化建設應包括監測體系與應急機制等。

1.9.3應通過資料收集和實地走訪等形式調查評價水體綜合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現狀。

6.10 公眾調查

1.10.1應開展公眾調查,確定公眾滿意度,識別水體黑臭時間規律和原因等。

1.10.2公眾調查方式應參考《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的規定執行。

1.10.3公眾調查應根據調查情況,按本規范的附錄B.0.4的格式匯編成《公眾調查匯總表》。

6.11 水體污染評價與成因分析

1.11.1應在調查工作基礎上開展水體污染評價及成因分析,應包括黑臭水體評價、污染負荷分析、環境容量分析、主要污染因子識別及成因分析等。

1.11.2黑臭水體評價應包括水體名稱、起始邊界、類型、面積、長度、所在區域、黑臭級別、水質現狀等,按本規范的附錄B.0.5的格式匯編成《黑臭水體清單》。

1.11.3黑臭水體評價應參考《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的規定執行。

1.11.4應根據調查結果分析水質變化規律,水質評價應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的規定,評價方法宜采用單指標評價法。湖庫營養狀態評價宜采用指數法。

1.11.5水生態評價應參照《河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導則》SL709的規定執行,對水體河湖地貌、水環境、生物狀況等進行評價。

1.11.6水環境容量的計算宜采用污染負荷計算法或數值模型方法,并應符合《水域納污能力計算規程》GB/T25173的規定。

1.11.7主要污染因子識別及成因分析應根據調查結果篩選、識別主要污染因子,并對污染成因進行分析評價。

1.11.8應根據黑臭水體評價、水生態評價、污染負荷、環境容量分析結果,分析水體黑臭現狀與治理目標的偏離程度,確定水體治理的近期目標。

1.11.9宜根據調查評價結果和相關規劃,預測水體遠期治理需求。

7 總體規劃

7.1 基本原則

1.1.1應針對城市黑臭水體的流域、區域特征、治理目標與水體環境與治理現狀,在掌握主要污染因子和成因的基礎上,擬定規劃目標和任務,確定控制指標、重點治理對象、主要治理工程和其他治理措施,確定治理措施的布局,形成總體規劃方案。

1.1.2規劃目標、任務、控制指標和治理措施與布局按規劃水平年分近、遠期擬定。

1.1.3應通過技術可行性分析、經濟投入分析、治理目標可達性分析,優化總體規劃目標和方案,保障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實施性。

7.2 規劃目標與任務

1.2.1總體規劃要結合區域特征,從經濟社會長遠發展需要出發確定規劃目標與任務,促進水資源合理利用和城市水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2.2規劃目標應分不同規劃水平年擬定,并根據規劃工作要求與規劃期內的需求確定,以定量為主。

1.2.3應根據不同規劃水平年,統籌并擬定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活水提質等主要任務。

1.2.4應根據規劃任務的輕重緩急,提出分階段實施的任務。

1.2.5應因地制宜,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目標及主要任務,結合各地流域水質控制指標要求,選取控制指標。

7.3 規劃范圍

1.3.1規劃范圍應根據規劃任務、工作基礎、工程建設條件等確定相應規劃范圍,應明確城市黑臭水體流域范圍內重點點源、面源等污染,將上游污染一定范圍作為規劃范圍。若規劃范圍為部分流域范圍時,可提出規劃范圍和影響范圍的范疇。

7.4 總體布局

1.4.1應根據水體污染評價及成因分析成果,明確不同污染物貢獻度,根據黑臭水體治理目標,必要時建立水質模型并開展技術經濟分析,系統性提出治理策略、方向和基本工作要求。

1.4.2應基于技術經濟分析,綜合城市黑臭水體以及水系上下游、左右岸的主要問題,統籌控源截污規劃、內源治理規劃、生態修復規劃、活水保質規劃等治理措施作出總體布局。

1.4.3應按輕重緩急,提出重點布局方案,明確重點治理對象、范圍和重點項目和重點治理工程。

1.4.4總體布局應盡可能滿足相應地區和有關部門的要求。

8 治理方案

8.1一般規定

1.1.1治理方案宜包括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活水提質等方面,并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取舍與調整。

1.1.2治理方案內容應包括近期方案、遠期方案,繪制近、遠期規劃建設方案圖,并提出對應的工程量清單。

1.1.3方案制定應結合城市相關規劃,統籌安排水體治理設施,進行合理布局。

1應根據城市的規模、用地規劃布局,結合地形地勢、風向、受納水體位置與環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處理處置出路以及社會、經濟條件等綜合因素確定。

2應充分利用現狀設施及在建、擬建設施。

3近期方案的制定還應綜合考慮治理目標、財政狀況、工程實施等約束條件。

8.2 控源截污方案

1.2.1控源截污方案應包含源頭污染控制方案、末端排口截污方案等內容。

1.2.2控源截污方案的制定可根據情況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內容與原則。

1.2.3源頭污染控制方案可包括污、廢水收集系統建設、面源污染源頭管控、正本清源等內容。

1.2.4制定源頭污染控制方案應掌握規劃范圍內現狀管線(雨水、污水、電力、通信、燃氣等)和面源污染源的現狀,在此基礎上結合污染控制目標和經濟條件等因素,提出截污管網建設、改造和修復方案。

1.2.5末端排口截污主要針對城市水體排口包括沿岸污水直排口、分流制雨水口(初期雨水)、混流排放口、合流制排放口等進行截污。

1.2.6制定末端排口截污方案應基于水質目標,根據對排口調查的結果,和所在區域水體水環境容量、水文氣象特征、排口性質、區域管網建設情況,可通過模型分析,提出截污治理方案,并提出對排口進行溯源整治的措施。

8.3 內源治理方案

1.3.1應根據水體污染評價及成因分析成果,結合內源污染現狀和規劃治理目標,提出內源治理目標與措施,形成系統的內源治理方案。

1.3.2內源治理措施宜包括底泥污染治理、河道垃圾清理、生物殘體及漂浮物清理等。

1.3.3應對底泥污染進行合理控制,在維持現狀河道走向、寬度及保證原有河岸安全的原則下,確定底泥污染治理的技術措施。

1.3.4清淤措施應遵循“因地制宜”、“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及“就地就近”的底泥處理處置原則,明確清淤面積、清淤位置、清淤深度、清淤方式、運輸及處理工藝、產出物處置消納方式等,并形成底泥處置方案。

8.4 生態修復方案

1.4.1應根據城市水體污染評價及成因分析結果,以及水生生態現狀和規劃治理目標,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統籌水體防洪、供水、航運、治污、景觀、文化及生態等功能要求,并結合活水提質規劃、海綿城市規劃等多方面需求,提出城市黑臭水體生態修復方案。

1.4.2制定生態修復方案,應充分考慮水體的水生生態現狀,和水文、氣象及周邊所在區域的地形地貌等特征,分析生態修復措施的可行性。

1.4.3具體水體生態修復措施可參照《河湖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編制導則》SL709、《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等的規定采用。

1.4.4水體生態修復應在控源截污規劃和內源污染治理規劃的基礎上實施。

1.4.5水體及周邊空間的生態修復措施,應考慮與區域生態安全格局和藍綠空間分布的充分銜接。

1.4.6有行洪需求的河道不宜在河道內設置沉水植物、浮水(葉)植物以及人工增氧設備等影響行洪的措施,可采用包括沿線的護岸、堤防或防汛墻的生態化改造、景觀綠化節點布置、旁路人工濕地等生態措施。

1.4.7對相對封閉的湖庫的生態修復措施,應充分結合當地景觀和文化,形成從緩沖帶到深水區、人工恢復到生物群落自然建立的立體空間布局。

8.5 活水提質方案

1.5.1應根據水體污染評價及成因分析結果,以及補水水源的可獲得性,分析活水提質方案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對確定有必要且可行的水體應提出活水提質方案。

1.5.2應根據城市河湖條件,遵從城市河湖水系連通的流域規劃,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確定水動力提升工程總體方案。方案中若包含規劃水系連通或活水補給方案,應符合《城市水系規劃導則》SL 431、《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河湖生態環境需水計算規范》SLZ712、《河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編制導則》SL709的相關規定。

1.5.3活水補給方案應包括補水水源、補水規模、補水線位、補水點布置等內容。

1.5.4在復雜水系,宜通過建立水動力-水質模型,確定補水點、補水量、提升泵站位置、流經路線、疊加閘等管控措施。

1.5.5可選擇水庫水(若有)、污水處理廠再生水等作為補水水源。

1.5.6可參考《河湖生態環境需水計算規范》SLZ712,結合生態需水量、景觀需水量等要求,確定補水規模。

1.5.7可根據相關規劃,結合規劃市政雜用水量,確定補水線位。補水線位宜沿河或沿路敷設。

1.5.8補水水質應優于水體目標水質要求,若現狀水源不滿足補水要求,可采用深度凈化處理工藝提標提質。

8.6 其他工程方案

1.6.1加強岸線水土保持工程建設,達到本區域水土流失防治目標,具體建設參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 50433的規定執行。

1.6.2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工程措施。

8.7 實施方案計劃安排

1.7.1應符合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1.7.2實施方案安排計劃應包括實施時間、實施內容、階段性目標等。

1.7.3應結合相關規劃預測城市污水量,確定截污規模;科學計算初雨水量,合理確定重現期和徑流系數。

9 投資估算

1.0.1應對規劃的治理方案進行投資估算,并編制估算成果。

1.0.2應說明投資估算的編制依據、方案及采用的價格水平年等。

1.0.3應根據總體規劃治理工程的規模、主要工程量、施工總工期等指標,按照指標使用說明對實物工程量進行投資估算。

1.0.4必要時可對資金籌措做出安排。

1.0.5投資估算成果應包括投資估算編制說明和相應的投資估算表格。

10 非工程治理措施方案

10.1 綜合管理系統建設方案

10.0.1綜合管理系統建設可包含制度建設、監督管理體制與機制建設、跨流域評價與合作體制與機制建設、監控和應急能力建設、綜合管理能力建設等。

10.0.2制度建設可包括長效管理體制、分級管理制度、工程措施管理制度、日常檢查制度等的建設。

10.0.3監督管理體制與機制建設可包括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建立水環境改善、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水安全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等的協調機制,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體制與機制,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和媒體監督機制等。

10.0.4根據需要可建立跨流域評價體制與機制,加強跨區域的協同合作,建立治污合作機制和突發污染事故區域聯動應急機制。

10.0.5監控和應急能力建設可包括黑臭水體污染監測-分析-預警-響應機制系統建設,配備相應的軟件、硬件,包括前端數據采集系統、數據及視頻傳輸系統、數據分析系統、預警與響應系統,還可包括應急隊伍和應急設備的建設。

10.0.6綜合管理能力建設應包括機構設置、人員隊伍建設、設施與設備建設、宣傳教育及信息管控、落實制度建設與實施等。

10.2 信息管控系統建設方案

1.2.1應結合區域內現有、在建和待建的相關信息系統,包括地理信息系統、氣候氣象信息系統、水文信息系統、水質信息系統、雨水管網信息系統、污水管網信息系統、合流制管網信息系統、經濟及產業信息系統等,擬定規劃區域內水環境信息管控系統建設方案。

1.2.2總體方案應包括監測系統建設、數據中心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系統建設、應急響應系統建設、監控和應急安全能力建設。

1.2.3監測系統宜包括水文信息監測系統、水質信息監測系統、排水管網信息監測系統等,應布局合理、功能完備、穩定可靠,形成對重點區域的全面覆蓋。

1.2.4數據中心應包括數據存儲、數據管理、數據共享與決策支持等功能,可采用大數據、云計算、可視化技術。

1.2.5應建立信息數據庫運行維護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系統維護制度等。

1.2.6應制定規劃區域內水安全事故、水污染事故、環境公害事故等可能發生危害事件的應急響應總體方案,明確事故責任制,形成事故調查與追責制度。有較大危險源的應制定專項應急安全響應方案,并形成多區域、多部門聯動體制和機制。

1.2.7應制定包括監控方案、應急安全預案、應急能力建設等在內的監控和應急安全能力建設方案。應急安全預案應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保障措施等內容。

1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11.0.1環境影響評價是規劃方案比選的重要依據。規劃方案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如果超出可承受的范圍與程度,則需要另選方案或者對方案做出相應的調整。

11.0.2應對治理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分析治理方案實施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確定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考慮規劃實施過程和實施后的跟蹤評價等,主要內容包括環境現狀調查與分析、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減緩措施、環境監測及跟蹤評價等。

11.0.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及深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 130的規定。

11.0.4應分析規劃總體布局、主要規劃方案、重要設施選址及規模等與國家和地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規劃、水功能區規劃等相關功能區劃的符合性,與同層位相關規劃的協調性。

11.0.5應明確規劃設計實施的環境制約因素,重點關注與自然保護區、濕地等環境敏感區可能存在沖突的規劃內容。

11.0.6環境現狀調查與分析主要應包括水環境、水生態、陸生生態和環境敏感區等的現狀及其主要問題與成因分析。環境敏感對象主要應包括自然保護區、生態脆弱區及社會關注區等。

11.0.7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主要內容應包含水環境影響預則與評價、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水文水資源影響預測與評價、環境敏感區影響預測與評價、社會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和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施工期影響預測與評價、洪水影響預測與評價等。

11.0.8應根據規劃設計方案的合理性,結合社會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對規劃設計方案的布局、規模和實施時序等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和減緩不利影響的對策措施。環境影響減緩對策措施應遵循預防為主、不利影響最小化與減量化原則;減緩對策與措施應具有可操作性,在規定的期限內能夠實現環境保護目標。

12 保障措施

12.0.1應提出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應包括建設用地保障措施、資金籌措保障措施、組織與管理保障措施、應急與監督檢查保障措施,以及其他有必要的保障措施。

12.0.2應按下列原則確定保障措施:

1應全面考慮城市發展與建設的全局,統籌安排,將保障措施納入城市規劃范圍。

2保障措施應盡量簡單易行,并遵行節約的原則。

3應強調監督檢查保障措施的完善與落實。

12.0.3應根據規劃擬定方案的總體布局和主要任務,進行治理措施的空間布局,制定工程建設用地計劃,明確征地原則、范圍、程序與方法。

12.0.4應提出規劃實施所需要資金的資金籌措方案和融資方案,包括資金來源渠道,建設期貸款利息、利率等。

12.0.5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提出相應的組織、管理等保障措施。

12.0.6應制定應急保障方案,構建水情預警系統并明確預警等級,健全水質監測系統,對重污染的流域進行重點監測,強化應急設施與裝備建設,組建專項應急小組等。

12.0.7應提出完善的流域監控方案,進行監控能力建設、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能力建設等。

12.0.8應提出監督檢查保障措施,加強公眾參與和媒體監督,實行民主公開,落實信訪舉報制度等。

12.0.9應根據情況制定其他保障措施,比如管線保護與遷改、范圍內既有管線保護等措施。

13 實施效果分析

13.0.1實施效果分析應包括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效果進行分析與預測,以及進行環境、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13.0.2規劃實施效果預測分析可建立水質水動力模型,預測污染削減程度,進行目標可達性分析。

14 結論與建議

14.0.1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提出主要結論和建議。

14.0.2結論與建議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應明確擬實施規劃的重要區域和重點項目,以及優先順序,明確重點工程的建設要求,提出工作進度安排及管理要求,并對中期、遠期安排提出初步意見。

2應簡述規劃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以及解決建議。

3應提出下一階段的規劃建議。

15 編制成果要求

15.0.1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和相關說明。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準確、規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15.0.2規劃文本的章節安排可按附錄A的提綱執行,不同類型和級別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可根據任務要求對章節內容適當取舍和調整。

15.0.3應把附表、附圖應作為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附入正文。

1附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水質狀況匯總表

2)污染源清單

3)治理設施匯總表

4)公眾調查匯總表

5)黑臭水體清單

2附圖應包括下列內容,1)~8)為應附附圖,9)~12)為宜附附圖。

1)區位圖。

2)水系圖。

3)現狀調查表、記錄表、成果表。

4)近期總體規劃圖。

5)遠期總體規劃圖(總體布局圖)。

6)各措施規劃圖,包括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活水保質措施規劃圖。

7)規劃實施時序圖(作戰圖)。

8)投資估算文件。

9)污染源分布圖,包括污水直排口分布、面源污染分布。

10)污染區域分布圖,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業污水、畜牧業污水等污染區域分布。

11)污染程度示意圖。

12)現狀污水處理系統圖,包括在建或已建管網、處理設施圖。

15.0.4應整理專題調查報告、專題研究報告等,作為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并可根據規劃范圍、任務與要求適當取舍和調整后附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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