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在線監控系統,確保24小時內清運污泥,污泥處置不當污染環境,應當進行修復和治理……近日,市生態環境局對《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簡稱“原規定”)進行修訂,形成《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市民若有意見或建議,請于3月23日前反饋市生態環境局東莞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以便進一步加強全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管理,減少污泥二次污染,促進污泥的資源化利用。
2016年6月23日,市政府印發“原規定”,當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原規定”初步構建了污泥處置管理體系,規范了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工作,有效預防了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在“十三五”期間,東莞著力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對一批污水處理廠進行新改擴建工程,并興建了一批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能力和規模也成倍增長。在此期間,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污染防治政策。為了作好污泥處理處置銜接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對“原規定”進行相應的修訂,增設多重“防火墻”,進一步筑牢污泥處理處置防線。
其中,相對于“原規定”,“新規定”對污泥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等進行全過程監控,呈現了三大方面的變化。
一是強調24小時內清運。“新規定”要求,污泥產生單位應科學預判污泥產生量,合理規劃排泥時間,并提前與污泥運輸、處理、處置單位做好收運污泥的工作銜接。污泥運輸單位負責調配運輸車輛,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在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即做到污泥“日清日畢”。
二是增加“修復和治理”條款。“新規定”提出,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理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加強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的環境風險防范。處置不當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進行修復和治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二次利用或隨意傾倒拋灑。
三是強化監督管理。“新規定”不僅全程監管污泥處理處置,還將泥質等副產品也納入監管范疇。要求污泥產生單位、處理單位和處置單位,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理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及污泥處理處置副產品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跟蹤、記錄。檢測報告由企業自行存檔,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并于每季度前向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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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周桂清
編輯:符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