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南沙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費征收依據的公告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南沙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南沙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費征收依據作以下公告:
一、《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二、《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征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準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并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三、《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污水處理費的減免有明確規定,在南沙區行政范圍內如涉及污水處理費的減免問題,請用水戶咨詢廣州市南沙區水務局,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污水處理費減免手續。
廣州市南沙區鳳凰大道1號南沙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綜合窗口50號-58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廣州市南沙區水務局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