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錘!綠巨人IPO造假遭處罰 三年不得IPO
時間:2021-09-14
來源:全景網 證監會
近日,因偽造銀行回單、篡改銀行流水等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西綠巨人”)正式被證監會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江西證監局指出,江西綠巨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存在虛假記載,包括隱瞞關聯交易虛增利潤等行為,并對江西綠巨人及其時任董事長周軍、副董事長黃烈堅、董事會秘書徐濤、財務中心總監曹軍和股東陳斌等作出責令改正、警告及罰款等處罰。
從2019年6月開始,證監會對首發企業展開了一系列現場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擬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企業江西綠巨人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于2020年4月29日對其展開立案調查,同時給予36個月內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一處罰或將對江西綠巨人的發展造成“致命打擊”。此次IPO涉及到的相關中介機構,或也將面臨監管追責。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江西綠巨人的保薦機構為萬聯證券,審計機構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其中,萬聯證券正在沖刺滬市主板IPO。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131個已經預披露的IPO項目正在審核當中,創業板、科創板、深市主板、滬市主板分別67、24、26、14家。
附: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4號
當事人: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巨人),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
周軍,男,1971年8月出生,時任綠巨人董事長、控股股東,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
黃烈堅,男,1979年2月出生,時任綠巨人副董事長,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
徐濤,男,1978年10月出生,先后擔任綠巨人董事會秘書、財務中心總監,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曹軍,男,1975年4月出生,先后擔任綠巨人財務中心總監、財務中心負責人,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
陳斌,男,1984年5月出生,時任綠巨人股東,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綠巨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未完整披露關聯交易
周軍時任綠巨人董事長、控股股東,同時為江西林科龍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科龍腦)的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東,林科龍腦為綠巨人的關聯方。
2016年綠巨人與林科龍腦發生資金往來26,053,724.70元,該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占公司披露的當期凈資產的8.54%。綠巨人通過偽造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修改對手方名稱、篡改銀行流水等方式,隱匿與林科龍腦之間的資金往來。對于上述關聯交易事項,綠巨人未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予以披露。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存在虛假記載
(一)以跨期調整項目方式虛增營業收入
2016年,綠巨人通過將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項目確認為當期項目收入的方式,虛增2016年營業收入769,521.89元,占公司披露的當期營業收入的0.15%。
2018年,綠巨人通過將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項目確認為當期項目收入,將未完工的項目提前確認為當期項目收入的方式,虛增2018年營業收入58,057,154.85元,占公司披露的當期營業收入的5.10%。
(二)以虛增應收賬款項目回款方式虛增利潤
2016年至2018年,綠巨人通過偽造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篡改銀行流水的方式,虛增應收賬款項目回款,虛減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進而虛增利潤。其中,2016年虛增應收賬款項目回款11,619,230.00元,虛增利潤580,961.5元,占公司披露的當期利潤總額的1.05%;2017年虛增應收賬款項目回款14,693,607.25元,虛增利潤1,454,668.07元,占公司披露的當期利潤總額的1.21%;2018年虛增應收賬款項目回款39,561,343.23元,虛增利潤6,334,145.62元,占公司披露的當期利潤總額的3.72%。
上述違法事實,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銀行賬戶流水、工商資料、竣工驗收報告、審計報告、財務會計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綠巨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周軍時任綠巨人董事長、控股股東,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和發展戰略,知悉綠巨人修改銀行流水事宜,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未能勤勉盡責,是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黃烈堅時任綠巨人副董事長,參與案涉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事項,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未能勤勉盡責,是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徐濤先后擔任綠巨人董事會秘書、財務中心總監,參與并具體實施案涉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事項,在財務報表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處簽字,是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曹軍先后擔任綠巨人財務中心總監、財務中心負責人,參與并具體實施案涉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事項,在財務報表會計機構負責人處簽字,是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斌時任綠巨人股東,參與案涉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綠巨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周軍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黃烈堅、徐濤、曹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陳斌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江西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1年9月2日
關于對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36個月內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的決定書
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2016-2018年大量更改銀行流水對手方名稱、摘要、明細賬記錄;未完整披露關聯方及其貸款走賬、資金拆借等資金往來情況;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購驗收單、領料單缺失,勞務采購未能提供勞務費用明細,未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等。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36個月內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