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進水導致出水超標,國中水務子公司被處罰近千萬元!
時間:2022-09-01 09:17
來源:環保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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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國中水務發布公告,公司屬子公司國中(秦皇島)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皇島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規定,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秦皇島污水處以34萬元的罰款,去年該子公司被處罰900余萬元,兩年間該子公司因出水超標被處罰近千萬元!
因進水導致出水超標,國中水務子公司被處罰近千萬元!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下屬子公司國中(秦皇島)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皇島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秦環罰〔2022〕1015號)。現將該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和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事情經過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和 2022 年 1 月 25 日對秦皇島污水進行了調查,發現秦皇島污水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行為。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認為秦皇島污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向秦皇島污水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秦環罰告〔2022〕1008 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秦環罰聽告【2022】1006 號)和《送達回證》,2022 年 4 月 26 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秦皇島污水的申請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2022 年 5 月31 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了集體討論,決定繼續履行行政處罰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結合《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水類)序號 54 的裁量標準的規定,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秦皇島污水處以人民幣 34 萬元的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秦皇島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 6 個月內直接向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起訴。
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秦皇島污水水污染物排放超標主要是由于進水水質超標等綜合因素造成。本次事項公司決定不再提起行政復議及訴訟。上述罰款涉及 34 萬元,公司將計入營業外支出,預計將影響公司 2022 年度凈利潤(相關數據以公司定期報告為準)。后續公司將進一步提高環保意識,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并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 年 8 月 31 日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下屬子公司國中(秦皇島)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皇島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秦環罰[2021]1045 號)、《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秦環連罰字[2021]1001 號)。現將兩份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和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事情經過
1、《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12月17日和2021年1月8日對秦皇島污水進行了調查,發現秦皇島污水 2020 年 12 月 14 日總排口廢水總氮,氨氮超出該公司外排污水環評要求一級 A 排放標準,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認為秦皇島污水 的上述行為違反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的規定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4月2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秦環罰告字[2021]1030 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秦環罰聽告字[2021]1019 號)告知秦皇島污水陳述申辯和聽證權。2021年5月18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秦皇島污水申請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對秦皇島污水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水類序號 54)的規定,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秦皇島污水處以 23 萬元行政罰款。
2、《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對秦皇島污水進行了調查,發現秦皇島污水總排口廢水總氮,氨氮超出該公司外排污水環評要求一級A排放標準。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認為秦皇島污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2021年4月20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對秦皇島污水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秦環罰[2021]1025 號),罰款人民幣45萬元。2021年4月23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對秦皇島污水發出《按日連續處罰事先告知書》(秦環連罰告字[2021]1001 號)、《按日連續處罰聽證告知書》(秦環連罰聽告字[2021]1001 號),詳情見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發布的《關于子公司收到環保部門處罰告知書的公告》(臨 2021-022)。2021年5月18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秦皇島污水申請公開組織聽證會,對秦皇島污水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第五條、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秦皇島污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30日(共計20天)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罰款人民幣900 萬元。
秦皇島污水如不服本次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次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或者秦皇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海港區人民法院起訴。
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對秦皇島污水2020年12月14日罰款23 萬元的主要原因為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所致。2021 年 4 月 20 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對秦皇島污水罰款人民幣45萬元以及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主要原因為生物池水下設施長期疲勞運轉,無法得到正常檢修,公司向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減少水量,而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未減少水量,導致系統超負荷運行,直接影響了系統的處理效果所致。公司將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提出陳述和申辯,維護公司的權益。本次處罰將減少公司本年度凈利潤 968 萬元。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6月25日
遭遇進水超標怎么辦?
筆者分享一篇進水超標的新聞報道很有借鑒意義: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下稱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標,被處以罰款55萬元。
根據上述公示,該行政處罰下達日期為2021年4月2日,處罰依據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二目的規定。
工商信息顯示,廊坊碧水源主要從事城鎮污水處理及水資源的再生利用、污水處理設備銷售等,是A股上市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間接控股子公司。
碧水源的有關人士表示,“該項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項目是進水水質超標,我們近期也將提出行政復議”,碧水源并未就記者發送的書面采訪問題作出回復。
對于碧水源上述說法,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案件審理室(下稱廊坊局)表示,“執法隊員通過調取企業在線監測數據,發現存在進水超標情況,進水水質超標不能成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標’行為免于處罰的理由。”同時該局表示,已于2021年4月23日接到該案行政復議通知。針對此案,廊坊局也披露了更多的信息:“廊坊碧水源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案,自2019年11月1日出現進水超標現象,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并未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也未向有關部門報告”。
廊坊市生態環境認為,廊坊碧水源在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后,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但廊坊碧水源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后并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也未主動報告,直至廊坊生態環境局向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才進行了整改。廊坊碧水源更不能將“進水超標”作為免于處罰的理由。
在2020年12月13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執法部門要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和應急事項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后,按規定啟動響應機制。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于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且污水達標排放的,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對于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所以,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后,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切記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