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意見!事關德州城鎮污水排放
近日
市城市管理局發布公告
對《德州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
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增強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推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切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德州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您可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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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德州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鎮污水排放行業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環境污染,促進社會經濟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之一,負責所轄范圍內的管網養護和排水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
各縣(市、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審批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排水許可證書的監督管理和頒發。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實施后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本辦法實施前已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依照規定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也不得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
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
第五條排水戶分為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排水管網管理部門可以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重點排水戶是指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或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重點排水戶應當將按照水量、水質檢測制度檢測的數據定期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一般排水戶是除重點排水戶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業排水戶。
第六條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
(五)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六)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第七條排水戶向排水行為發生地的審批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審批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審批主管部門承諾期限少于15日的,按承諾期限辦理。對符合辦理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
第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審批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審批主管部門予以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污水排放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鎮排水管網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要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條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市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應辦理排水許可證,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具體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三條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需要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審批主管部門重新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十四條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五)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
(六)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七)擅自占壓、拆卸、移動、接入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八)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九)其他損害城鎮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五條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由縣(市、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工程完工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重建、改建的城鎮排水設施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在汛期或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要求排放污水。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暫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因城鎮排水設施建設、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排水戶應按要求調整或暫停排水。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鎮排水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戶的基本信息、排水許可內容等信息載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統。涉及排水戶的排水許可內容、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重點排水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市政管網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鼓勵排水戶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排水監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單位為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受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檔案一式兩份,主管部門及檢測機構分別存檔。
第二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門機構,可以開展排水許可審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放污水等工作,并協助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放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委托的專門機構、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審批主管部門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審批主管部門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