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貫徹落實《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若干措施發布
時間:2023-06-16 10:13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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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貫徹落實〈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若干措施》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并由河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于6月14日發布,詳情如下:
河南省貫徹落實《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切實推動全省各級各部門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根據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門《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督察〔2022〕5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堅決扛起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生態環境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全省各級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意見》印發實施對河南實現“兩個確保”、建設生態強省的重大意義,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深入實施綠色低碳轉型戰略,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譜寫新時代中原更加出彩絢麗篇章。
(二)踐行為民宗旨。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作為民生優先領域,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完善體制機制、保障資金投入、嚴格監督考核,不斷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在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中敢擔當、能負責、形成工作合力。
(三)強化責任擔當。全省各級職能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全面落實“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加強生態環境領域共性問題研究,不斷建立完善相關政策制度體系,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抓起,一個問題一個問題抓整改,一項任務一項任務抓落實,統籌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
二、明確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牽頭部門
(四)全面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全省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抓好本地區、本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結合我省實際和機構改革情況,根據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梳理情況和工作需要,省生態環境廳牽頭適時修訂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下同)、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完善本地區有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五)梳理公開具體事項清單。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能源、林業等省直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部門“三定”方案、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確定的相關職責,形成完整準確、清晰直觀的本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清單,經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省委、省政府審定,并依法依規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同時,按照職責權限建立完善本部門或本系統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問題公眾舉報受理和處理機制,主動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省轄市、縣(市、區)參照落實。
(六)建立具體事項牽頭機制。建立研究明確具體事項牽頭部門的常態化機制,對尚未明確牽頭部門且對生態環境保護影響明顯的具體事項,屬于省級事項的,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會商,形成明確意見后報省委、省政府審定;屬于省級以下事項的,由各省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研究明確本地區牽頭部門,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七)明確責任部門。全省各級各部門出臺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文件時,應當明確承擔具體事項的相關責任部門特別是牽頭部門。
三、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履職盡責
(八)加強統籌協調。各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要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研究部署、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等職能。各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要健全制度體系、工作機制,協調推動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落實,牽頭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對工作推進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提醒,必要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九)細化任務分解。全省各級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確定牽頭業務單位,并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和責任人,統籌協調、跟蹤推進,確保事情有人管、責任有人擔、能力有保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的牽頭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探索設立相關行業或領域專業委員會,明確成員部門、工作職責,推進落實本行業、本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各項重點工作。
(十)強化工作落實。全省各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牽頭負責的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的研究部署、督促落實和幫扶指導,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組織實施、同步監督檢查。要按照要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或計劃,明確全年目標、重點任務、推進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落實、年末有總結。年度工作方案或計劃應報送同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要按照工作職責,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不斷完善本領域有關政策,及時處理處置職責范圍內發生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重大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十一)強化監督問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將《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納入省級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評價體系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容,并根據考核、督察情況,視情采取約談、通報、移交問責等方式推動落實。
四、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專題報告制度
(十二)實施專題報告制度。各省轄市黨委和政府,以及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能源、林業等省直有關職能部門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報告上年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履行情況及牽頭負責的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落實情況。專題報告應同時抄送上級主管部門、省生態環境廳。各省轄市、縣(市、區)參照落實。
(十三)依法依規公開。生態環境保護專題報告事項有關情況應依法依規在本地、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省轄市、縣(市、區)參照落實。
五、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領導責任
(十四)保障落實黨政責任。省直有關職能部門在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責任過程中,要及時梳理生態環境保護重要工作、重點問題、重要案件等有關事項,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定期研究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專題研究。
(十五)保障落實分管責任。省直有關職能部門在省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落實分管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責任,組織研究部署、督促檢查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工作過程中,要主動扛起責任,抓好具體工作落實。同時,做好省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向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匯報責任落實情況的有關工作。
(十六)推動落實屬地責任。各省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定期組織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研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聽取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分管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的匯報,加強對本級有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務具體落實情況的監督督辦。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負責同志除定期、不定期組織協調、研究落實外,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現場開展督查督辦,解決存在問題,推動任務落實。
六、加強督察問責和正向激勵
(十七)加強督察檢查。省直有關職能部門要強化對本部門或本系統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落實情況的督察檢查,并根據工作需要對發現的問題視情與有關部門會商。精準、科學、依法開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嚴格規范督察檢查行為,加強行業領域問題相關部門溝通會商以及共性問題移交移送,準確發現問題、科學解決問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方面的審計工作。
(十八)嚴格責任追究。全省各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對督察檢查中發現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失職失責、違規違紀違法問題,依權限按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等處理。問題移交后,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精準、科學、有效實施問責,既要防止問責不力,也要避免泛化簡單化。
(十九)激勵干部擔當作為。要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注重選配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特別是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善于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并且成效明顯的干部進入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要按照有關規定表彰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敢擔當、能負責、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二十)提高干部履職能力。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新發展理念、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列入主體班重要教學內容,提升干部履職能力。各省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本地區、本部門干部教育培訓,提高干部生態環境保護履職能力,引導廣大干部守土有責、守土盡責。
(二十一)強化基層隊伍建設。堅持和落實向基層和一線傾斜政策,加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投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裝備配備。完善落實容錯糾錯、盡職免責、職業風險保障等制度,保護基層和一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和合理待遇。
七、發揮法律監督保障作用
(二十二)健全聯動機制。建立完善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和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聯動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建立公益訴訟檢察與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推動破壞生態環境涉嫌違法犯罪案件及時移送、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三)加強行政執法。全省各級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職責,加強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沒有執法職能或者不屬于本部門職能的,可按照有關權限轉至生態環境部門等有執法權限的部門依法執行。
(二十四)加強公安執法。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生態環境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支持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職,對阻礙依法履職,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二十五)加強案件審判執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審理涉及生態環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及公益訴訟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時審查行政機關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
(二十六)加強檢察法律監督。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強化法律監督,依法嚴懲危害生態環境犯罪,加強對涉生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職能作用,加強公益訴訟制度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銜接。
(二十七)加強立法審查。全省設區的市及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負責審查報送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政府審議發布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政府規章;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負責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備案審查。
本通知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省能源局有關職責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