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近期,云南省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公安、檢察院持續深入開展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污染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強化部門協作聯動,集中精力查辦了一批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群眾反映強烈大案要案,對全省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極大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從全省報送的案例中
挑選了6個典型案例
現公開向社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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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某醫院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0日,文山州生態環境局聯合執法組執法人員到文山州某醫院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醫院委托的第三方運維公司為了保證化學需氧量、氨氮在線監測設備、數據正常,于2023年2月19日13時左右擅自斷開采樣器連接化學需氧量、氨氮分析儀的采樣管,用污水處理站排水口水樣分別裝入兩個白色塑料桶內,將化學需氧量、氨氮分析儀的采樣管分別插入兩個白色塑料桶內采樣測量,所測量水樣非外排口實際水樣。經核實該醫院屬文山州重點排污單位,其故意更換監測樣品的行為屬故意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涉嫌生態環境違法。
處理處罰情況
根據《刑法》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之規定,該醫院更換監測樣品的行為已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文山州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文山某水務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在線監測數據造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31日,文山州生態環境局麻栗坡分局生態環境監測站在對疇陽河開展水質調查(監測)期間,發現某公司污水處理廠廢水排放口下游疇陽河水質變化較大。監測和執法人員于當日和2月2日兩次對該污水處理廠廢水排放口水樣進行采樣監測、開展現場檢查,并調取視頻監控錄像、同期在線監測數據;經數據比對發現氨氮濃度監測數據差異較大,在線站房監控錄像顯示人員進出不符合常規,初步判斷該公司存在篡改偽造自動在線監測數據嫌疑。2月3日,執法人員對污水處理廠廠長金某進行調查詢問,在視頻、數據比對結果面前,金某承認因該廠氨氮在線監測數據2023年1月多次超標,為使氨氮監測數據穩定達標上傳,2023年1月28日安排工作人員采取將采樣管插入裝有自配水的水瓶內,采取更換監測水樣的方式解決上傳數據超標問題;經執法人員逐一向該廠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核實,鎖定該公司污水處理廠更換監測水樣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違法事實。該公司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涉嫌生態環境違法。
處理處罰情況
根據《刑法》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之規定,該公司更換監測水樣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依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文山州生態環境局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以罰款57.8萬元。
李某某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4日,曲靖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根據群眾反映“李某某在曲靖市沾益區花山街道非法煉油,涉嫌非法處置廢礦物油”違法線索,與公安機關聯合調查,查明當事人李某某未辦理任何環保手續,在曲靖市沾益區花山街道遵化鋪社區喜廈村老虎洞附近設置廠房,以廢舊塑料、廢鋁塑管、廢電線和煤焦油為生產原料生產礦物油,廠區未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大量廢渣、裝滿含油廢渣的油桶(20余只)堆放于廠內一個未采取“三防”措施的土坑及廠區周邊,計重合計87.92噸。經對廢渣及煉油生產設施貯存的不明物質進行屬性鑒別均為危險廢物。
處理處罰情況
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李某某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予以關閉,并依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云南文山某錳業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屬廢液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初,文山州生態環境局麻栗坡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云南文山某錳業有限公司的渣庫壩下滲濾液收集池、環保應急池和雨水收集池液位較高,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和實施違法行為嫌疑。10月10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夜間突擊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渣庫壩下滲濾液收集回水設備不正常運行,在環保應急池旁有2臺抽水泵正在通過兩條軟管將環保應急池內的污水偷排至靠山體一側的天然裂隙(溶洞)。經檢測,偷排污水中錳含量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級標準3714.00倍。
為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收集池及應急池液位變高原因,防止地下水遭到污染,執法人員通過檢查庫區壩體及導流渠等設施的巡查維護記錄,結合庫區喀斯特地貌特點及周邊水體監測數據分析,最終確定庫體存在泄漏情況。案發后,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應急處置、隱患排查、生態修復有序展開。
處理處罰情況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之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依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文山州生態環境局決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昆明某廢舊塑料加工作坊非法排放生產廢水重金屬超標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9日,昆明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分局聯合阿拉街道辦事處、海子社區工作人員,在日常環境風險隱患巡查中發現,昆明某廢舊塑料生產加工作坊(占地面積約2000平方米,建有2條廢舊塑料生產線),以廢舊塑料編織袋、廢舊塑料等為原材料生產再生塑料顆粒,生產廢水通過擅自設置的暗管排放至廠區外無防滲措施的滲坑內,執法人員通過對滲坑內廢水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總鎘、總鉛、總砷、總銅分別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排放限值23.3倍、6.46倍、128.2倍、14.9倍。
處理處罰情況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當事人排放含鎘、鉛、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排放含銅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通過暗管、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昆明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分局在查封生產設施、應急處置、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的同時,依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決定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云南某有限公司非法傾倒酸洗廢液環境損害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9日,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安寧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安寧市縣街街道辦事處鳴矣河村(曹雙公路)多處不明廢液傾倒點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廢液流經處出現了大量喬木和灌木枯死,污染后果嚴重。經追根溯源,云南某有限公司為了節約生產成本、提高公司收益,授權常務副總經理黃某某全權處理公司環保事宜,黃某某將1200噸酸洗廢液承包給張某某、王某某等十一人進行處置。經現場采樣檢測,傾倒地點廢液水質pH值、總銅、總鋅、鉻(六價)、總鉛、總鐵、總錳、總鎳分別超出國家規定的《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排放限值4.07倍、40.2倍、9.95倍、4.9倍、1.8倍、5179倍、162倍、9.1倍。經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該非法傾倒酸洗廢液行為造成損失數額共計138.39萬元,其中應急處置費用131.67萬元,植被恢復造林恢復費用6.72萬元。
處理處罰情況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當事人非法傾倒酸洗廢液行為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依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安寧分局決定將案件線索移交安寧市公安局處理。目前,涉案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
根據《民法典》第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2023年2月28日,安寧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程序。
原標題:《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