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布第八批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典型案例(環境監測領域)
時間:2023-12-08
來源:江西環境
評論(0)
2023年,我省保持持續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的高壓態勢,切實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監管,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為有效震懾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發揮教育警示作用,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省生態環境廳整理匯總了4起打擊環境監測領域弄虛作假典型案例,并對南昌、贛江新區、撫州、上饒4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辦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江西領航檢測有限公司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情介紹
2023年6月,我廳在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省級幫扶中發現江西領航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航檢測)出具的某份檢測報告涉嫌虛假記錄噪聲監測位置。經現場執法檢查發現:領航檢測出具的某份檢測報告標明的噪聲監測位置與采樣原始記錄的實際位置不一致、總懸浮顆粒物無對應監測儀器使用記錄;某份檢測報告的懸浮物分析原始記錄表的簽字人員與實際分析人員不符;在“全國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與共享平臺”填報了虛假的不監測原因。領航檢測以上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第五條第(二)項“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和第五條第(六)項“未開展監測、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的判定情形。
查處情況
領航檢測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及《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8月1日,我廳將領航檢測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依法主動公開,將該機構及責任人員列入信用江西平臺進行失信懲戒,將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進一步處理。
啟示意義
將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融入自行監測業務監管中,通過查閱排污單位提供的檢測報告發現涉嫌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線索,進而延伸對檢測機構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履行監管職責的同時也做到“無事不擾”。
湖南中鑫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介紹
2023年5月8日,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對轄區某纖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自行監測報告中廢氣檢測項目標明為天然氣鍋爐且出具了檢測數據,但該公司實際使用的是生物質鍋爐。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該公司委托湖南中鑫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鑫檢測”)開展自行監測,中鑫檢測在未進行現場采樣的情況下,出具了檢測報告,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中鑫檢測以上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第五條第(六)項“未開展監測、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的判定情形。5月17日,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將中鑫檢測違法線索移送至宜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查處情況
中鑫檢測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規定。2023年6月14日,宜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中鑫檢測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線索移送給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嚴厲打擊了第三方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倒逼檢測機構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該案例是我省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的首個環境檢測機構弄虛作假案件,同時也是我省辦理的首個涉及省外環境檢測機構的案件。
江西貫一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情介紹
2023年5月,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某藥業公司進行自行監測現場核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全國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與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上填報的2022年12月的部分自行監測數據無對應檢測報告。經核實,委托單位江西貫一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貫一檢測)進行了相關監測指標樣品的采樣、收樣,但在未進行實驗室分析的情況下,用排污單位的賬號登錄平臺并填報了隨意偽造的自行監測數據。貫一檢測還為排污單位在平臺填報了隨意偽造的某廢氣排口的顆粒物、非甲烷總烴、總揮發性有機物等自行監測數據,但經調查核實該廢氣排口因工程建設等客觀因素實際已無法采樣。貫一檢測上述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第五條第(六)項“未開展監測、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的判定情形。
查處情況
貫一檢測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及《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11月10日,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將貫一檢測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依法主動公開,將該機構及責任人員列入信用江西平臺進行失信懲戒。
啟示意義
目前,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并代填平臺數據非常普遍。但部分檢測機構出于節約時間或經濟成本的考慮,在未開展采樣或已開展采樣但未及時分析的情況下,登錄企業賬號填報隨意編造、偽造的監測數據。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人員通過登錄全國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與共享平臺,逐一核對已填報的自行監測數據是否有對應的檢測報告、是否與檢測報告上的數據一致等,發現違法線索進而延伸對檢測機構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并固定違法事實。
江西天一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情介紹
2023年9月,我廳在對全省企業自行監測管理系統開展日常巡查時,發現江西天一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一檢測”)的某份檢測報告存在分析日期早于采樣日期的明顯邏輯問題。經現場執法檢查發現天一檢測某份檢測報告存在以下問題:原始采樣記錄(含機打單)的采樣日期早于原始分析記錄(含圖譜記錄)的分析日期、采樣人員實際未進行采樣活動但仍偽造現場監測簽名、偽造送樣時間、檢測報告正文的采樣時間與原始記錄不符、采樣時間與送樣時間和分析時間存在時空邏輯沖突等一系列偽造采樣監測活動的情況。天一檢測以上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第五條第(二)項“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第五條第(四)項“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第五條第(六)項“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的”的判定情形。
查處情況
天一檢測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及《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11月8日,我廳將天一檢測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依法主動公開,將該機構及責任人員列入信用江西平臺進行失信懲戒,禁止天一檢測三年內參與我省生態環境部門的環境監測購買服務或委托項目,將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進一步處理。
啟示意義
通過對企業自行監測管理系統進行非現場巡查監管,發現違法線索后及時開展現場調查核實。自行監測管理系統為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監管提供了有力抓手,也進一步警醒檢測機構要規范開展監測活動,提高檢測報告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