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環資審判十周年典型案例丨(二) 姚某等人污染環境案
姚某等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同年3月間,被告人姚某等5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預謀并出資成立僅有技術咨詢服務的桐鄉市疏潔環保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疏潔公司),從事非法處置工業污泥業務。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間聯系被告人蔣某等4人向浙江10余家企業收購印染工業污泥及含氟廢水工業污泥,在未辦理跨省運輸轉移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通過田某等人的聯系從浙江省桐鄉市等地通過水運運至江蘇省境內無處理能力的窯廠、砂石廠及坑塘等地,被告人李某等人提供場地予以接收,被告人姚某等人將工業污泥進行傾卸、丟棄并造成環境污染。案涉地環境保護局委托檢測機構對傾卸地點污泥進行檢測,涉案工業污泥中檢測出毒害性重金屬。案發后,被告人蔣某等10人主動投案,被告人姚某等7人被抓獲歸案,其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蔣某等人退出違法所得并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資金。
【裁判結果】被告人姚某等5人違反國家規定,為牟取非法利益,注冊成立僅有技術咨詢性質的疏潔公司,未經依法辦理跨省運輸轉移審批手續,將收集的含有毒害性物質的工業固體廢物,交給不具備處置能力且未正常生產的磚瓦廠等企業,擅自傾卸、丟棄在廠區及其周邊土地,導致污染環境后果的發生;被告人蔣某等人明知姚某等人及其設立的疏潔公司無能力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為牟取私利賺取差價,將含有毒害性物質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給該公司并放任該批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至省外傾卸、丟棄;被告人田某、李某等人明知涉案工業固體廢物含有毒害性物質,為獲取不當利益,仍積極幫助聯系接收人員或提供場地及人員實施傾卸丟棄行為,或參與運輸,其行為共同導致了污染環境后果的發生。被告人姚某等14人收集、運輸、傾卸及丟棄工業固體廢物,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其中被告人姚某等4人屬后果特別嚴重。綜合全案情節,對14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人民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并沒收違法所得。對部分參與數額少、犯罪情節較輕并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被告人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10余家印染企業及含氟企業的工業污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所調整的工業固體廢物,法律對工業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均有嚴格規定?缡∞D移固體廢物應經省級環保部門批準,處置工業固體廢物需經過正規程序。工業固體廢物若不經過正規處置隨處堆放,將沿著污泥→土壤→農作物→人體的路徑遷移,并會對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及生態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印染污泥含有大量染料和印染助劑等化學殘留物,并富集印染廢水中的各種重金屬;含氟工業污泥處置不當極易引起污染,使地表水氟化物濃度增加,致地下水含氟超標。工業污泥中的汞、砷、鉻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其在環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難以降解。污染物堆放的時間越長、面積越大,對環境影響越大,治理更困難。被告人姚某等14人為牟取利益,分別作為工業固體廢物的接收人、介紹人、運輸人、非法處置人,上下協作、相互結合,形成利益鏈條,導致工業固體廢物被非法傾卸、丟棄,對生態環境破壞之大,對該類行為予以嚴厲處罰。
稿件來源:行政庭
原標題:《宿遷環資審判十周年典型案例丨(二) 姚某等人污染環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