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靜海縣人民法院以環境污染罪判處關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3萬元;判處史某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1萬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行以來,天津市首例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判決。
被告關某和史某分別為靜海縣大邱莊鎮大屯村一無名稱酸洗廠負責人和職工。2013年7月18日21時許,關某指使史某接設管道,向廠外污水溝內排放酸洗鋼材所產生的廢水,被有關部門巡查人員發現并制止。經測量,共排放廢水4噸左右,經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監測,二被告所排放廢水屬于危險廢物。
天津市首例環境污染犯罪宣判
時間:2013-12-16 來源:天津日報作者:張鳴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