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飲水安全的水環境突發事件每年都有十幾起,今年前5個月又發生了5起。”6月4日,在國新辦就環境質量狀況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環保部副部長李干杰如是說。
如何治理?李干杰表示,環保部正在抓緊制定出臺《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也叫《水十條》。目前正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力爭以最快的速度協調各方取得共識,盡快呈報國務院審議。
與《大氣十條》只用了3個月便迅速出臺相比,《水十條》的進展明顯緩慢。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向記者表示,這是由于水的問題涉及部門更多,需要協調多方利益。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本報記者,“九龍治水”往往會造成各部門“有權力就爭,有責任就推”,最終使得“交叉變成了真空”。
尚未呈報
6月4日,記者拿到了一份《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其中水質分布示意圖上用紅色來代表劣V類水質。記者看到,海河流域的主要支流如泃河、潮白新河、北運河、大石河、府河、衛河、滏陽河、馬頰河、徒駭河以及子牙河下游等全部都是紅色,總計占比達到39.1%。
當天,李干杰在介紹中國2013年環境狀況時提到的第一個問題也是“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他表示,雖然十大流域的水質在不斷改善,但就整個地表水而言,現在受到嚴重污染的劣V類水體所占比例仍然較高,全國來講是10%左右,有些流域則大大超過這個數,比如海河流域。
除了地表水,湖泊和地下水的問題也非常嚴重。在監測營養狀態的61個湖泊(水庫)中,富營養狀態的湖泊(水庫)占比達到27.8%。在4778個地下水監測點位中,較差和極差水質的監測點位比例則為59.6%,超過了半數。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巨大。在環保部2月11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環保部副部長翟青曾經表示,目前水污染物中,化學需氧量的排放量約為2400萬噸,氨氮的排放量約為245萬噸,已經遠遠超過目前的環境容量。有專家測算,這些總量必須要削減30%-50%,我們的水環境才會有根本性的改變。
對此,李干杰表示,在環保部今年的重點工作“三大戰役”中,第二個戰役就是要強化水污染防治,抓緊制定出臺《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并且在出臺之后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他透露,制定《水十條》的思路是“抓兩頭、帶中間”:一頭是抓好飲用水水源地等水質較好地區的保障工作,保證水質不下降、不退化;另外一頭則針對已經嚴重污染的劣V類水體,尤其是影響群眾多、公眾關注度高的黑臭水體,要下決心治理好,大幅減少甚至消滅掉。通過這兩頭來帶動中間一般水體的防治工作。
在具體措施方面,翟青此前表示,一是要大幅度削減工業污染的排放;二是要管理好城市生活污染的排放;三是治理好農村河溝、河岔。與《大氣十條》一樣,環保部力圖在責任、任務、措施、體制機制上有所突破,更好地推進水環境質量的改善。
而這一計劃何時才能出臺?6月4日,在面對媒體提問時,李干杰表示,環保部現在正在抓緊制定、抓緊協調,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力爭以最快的速度協調各方取得共識,盡快呈報國務院審議。
“九龍治水”
對于《水十條》,環保部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李干杰表示,《大氣十條》是中國環境保護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文件,希望《水十條》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水準。
地方環保部門則更是寄予厚望。1月9日,在2014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吉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王國才就表示,以前,地方環保工作職責不是很清晰,環保部門能力有限,工作存在很多困難。《大氣十條》出臺后,吉林省在此基礎上又出臺了實施細則——10個專項規劃。地方環保部門感覺工作有了抓手,從被動走向了主動。現在,《水十條》也在制定之中,這將成為環保工作另一個強有力的抓手。
2013年6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編制工作。3個月后,國務院便正式發布《大氣十條》。相比之下,《水十條》早在去年就開始編制,至今卻仍處于“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階段。
今年上半年,關于《水十條》即將出臺的消息一直不絕于耳,早在2月的環保部發布會上,翟青就表示,環保部正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編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待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將報請國務院審議。3月5日,時任環保部副部長周建也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已在環保部常務擴大會議審議中原則通過,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見,此后將上報國務院審議。3月28日,在第七屆中國環境產業大會上,駱建華透露,《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將于今年上半年上報國務院。
如今,距離上半年結束只剩不到一個月時間,《水十條》為何還未上報?對此,駱建華表示,這是由于水的問題涉及部門較多,需要協調多方利益。
例如,建設部門負責市政給排水管網與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農業部門負責農村面源污染的治理,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國土部門負責地下水資源監測,環保部門負責更多的則是水污染物的減排。此外,還有發改委負責重點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海洋部門負責海洋污染的監管,工信部門負責工業水污染防治,交通部門負責航運污染防治等。可以說,水污染治理領域才是真正的“九龍治水”。
由此帶來的后果,則是部門“打架”。 例如,2005年4月5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發布了《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限制總量指標》。但隨后,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就發出質疑,指出其信息公布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淮委應依法向環保部門提出限污建議,而不是自行發布”。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信息發布權之爭的背后,是因為環保部需要考核治污效果,而水利部則需要申請治污資金。
馬軍也表示,“九龍治水”的結果往往是:當水污染治理資金下撥時,會出現一些部門爭搶資金的情況。一到落實責任時,則出現相互推諉的局面,最終使得“交叉變成了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