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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污泥處理處置戰略聯盟(288位水行業代表了)
我國城市污泥處理處置進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我國城市污泥處理處置進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國已有99%的城市建有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能力達到1.22億立方米/日,城市污水處理率約88%。據預測,我國城市污泥年產量已突破3000萬噸。在污水處理事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并沒有同步建設。據預測,我國目前的污泥有效處置率不足25%。
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批準印發了《“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國辦發[2012]24號),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城鎮污泥處理處置規模518萬噸/年(干重,折合含水率80%的脫水污泥2590萬噸/年),新增污泥處理處置投資347億元。到2015年,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80%,其他設市城市達到70%,縣城及重點鎮達到30%。并且,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訂立了新增污泥處理處置規模的規劃。
2015年即將來臨,全國大多數地區距離既定目標相差甚遠,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很多,本人認為主要原因在于觀念不重視、資金不到位、技術不成熟、監管不得力幾個方面。
一、觀念不重視
造成我國污泥處理處置工作進展緩慢的首要原因是觀念層面的不重視。相比較而言,水污染和大氣污染對人們帶來的直觀感受更加強烈,更容易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而未安全處置的污泥大多被棄置于隱蔽之所,不宜被人發現,這使得污泥問題不容易被人重視。實際上,未安全處置的污泥等固體廢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更持久。因為這些固體廢物往往比較集中地傾倒于環境中,單位面積內所消納的污染物的量很大,且固體廢物流動遷移性能較差,不易被環境自凈作用將其代謝,導致有些污泥傾倒場所數十年后仍不能恢復其環境功能。
污泥“外運處置”惹的禍。其禍有二,首先導致了“污泥是個小問題”的錯誤觀念深入人心。城市污泥的產量只相當于污水處理量的萬分之五至萬分之十二,因其量小,在人們的思想深處容易產生“污泥是個小問題”的觀念,導致污泥問題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殊不知,隨著污水處理規模的日益增長,污水處理廠外運的污泥量越來越大,已經到了污泥無處安放、無處外運的地步。其次導致了污泥處理處置責任主體的缺失。污泥是污水處理的副產物,理應在污水處理廠中得到有效處理,但“外運處置”四個字意味著污水處理廠不承擔污泥處理的義務。很長時間以來,污泥處理處置工作沒有明確的責任主體。隨著《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發布以及業內的廣泛討論,才逐步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
二、資金不到位
國外的污泥處理設施建設成本約為污水處理設施投入的40~60%,而由于重水輕泥觀念的長期存在,很長時間以來,我國在污泥處理處置方面的投資非常少。《“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國辦發[2012]24號)明確了我國“十二五”期間新增污泥處理處置投資347億元,用于新建城鎮污泥處理處置規模518萬噸/年。但截止目前,我國在污泥處理設施建設方面的投資嚴重滯后。
污泥處理設施投資不到位的最大阻礙在于地方配套資金難落實。在最近幾年立項建設的污泥處理工程中,大批工程在中央資金到位后的很長時間內工程仍難以啟動,或開工建設后的一些工程難以實現按時支付,主要原因是地方財政支付存在障礙。一方面可能由于地方經濟實力不足,在中央資金撥付比例較低的情況下,難以按時落實配套資金;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地方主管部門對污泥問題不夠重視,導致工程拖延。
運行費用未落實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污泥工程的建設缺乏動力,甚至有些地方建設了污泥處理工程因缺乏運行費而長年閑置或開開停停。污泥處理處置的費用應從污水處理費中收取,但我國的污水處理費的征收額度往往只能滿足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資金需求,難以支付污泥處理設施的運行費,在有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污水處理費尚存在征收困難,或不足以支付污水處理設施運轉,更無從要求承擔污泥處理費用。江蘇省出臺了《關于加強全省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工作的意見》、《關于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污水處理費中必須提取不低于0.20元/噸用于污泥處置,并要將污泥處置費用單獨列帳,以確保污泥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但全國的絕大多數地區至今未出臺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的相關政策。
三、技術不成熟
由于污泥問題最近幾年才日益凸顯并逐步受到關注,我國在污泥處理處置方面的工作積累和工程經驗都還比較薄弱,在工藝技術研發、專業設備制造、工程運行管理等方面均缺乏積淀,導致工程實施比較困難。
以厭氧消化工藝為例,國內建設了50余座市政污泥消化設施,但據報道,運轉良好的不足10座,泥質方面的原因固然是重要因素之一,但技術不過關、設備不可靠、運行管理經驗缺乏等技術層面的原因是導致工程無法正常運行的關鍵。
好氧發酵工藝近年來雖然在我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也建立了一批運行良好的示范工程,但業內整體技術水平仍然偏低。在工藝技術參數、關鍵工藝設備、工程運行管理、臭氣控制與處理等方面都還存在不足,多數工程仍處于原始的堆肥作業水平,技術水平低下,臭氣污染問題突出;有些工程因關鍵參數設計不合理而未達到設計規模或處理目標;多個大型工程因關鍵設備不成熟而不能穩定運行。
同樣,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污泥制作建材、污泥熱水解等工藝也都存在諸多技術不成熟之處,多數技術仍處于試驗探索階段,成功案例較少。
技術不成熟增加了工程實施的風險,為污泥處理處置工程技術路線的選擇加深了疑惑,增加了人們對工程失敗的擔憂,這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工程的實施進度。
四、監管不得力
我國為污泥產物的土地利用制訂了幾乎是全世界最嚴格的控制標準,但卻對污泥的產生、處理、歸宿等環節均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
從污泥的產生環節開始,至今我國尚沒有污泥產生量的權威統計,我國城市污泥處理的總規模和總投資需求至今仍不很清晰;對于污泥有機質含量、養分含量、熱值、重金屬含量等基本理化指標未做過官方的普查和測定,不利于工藝路線的選擇。
對于污泥處理過程的監察機制尚未建立,使得污泥設施是否規范運行、有沒有達到處理效果等缺乏考核,導致有些污泥處理工程未發揮應有作用,工程的運行水平良莠不齊,污泥偷排現象難以杜絕。
無論采用哪種污泥處理工藝,最終產物必然都要回歸到環境中。除《填埋泥質標準》外,我國關于污泥最終出路的標準都比較嚴格,但是,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最終去向的監管體系沒有建立,對污泥最終去向的監督以媒體曝光和民眾的投訴為主,這就使得關于污泥處置的一系列標準難以發揮作用。
文章來源:污泥動態
作者:陳俊
單位:全國污泥處理處置促進會;北京中科博聯環境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