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2.目的
加強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夯實政府環境應急預案基礎
3.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目的
不屬于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對于企業而言,備案是為了規范編修、提高質量、履行法定義務。對于環保部門而言,備案是為了收集信息、存檔備查、事后管理。
4.適用范圍
(1)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2)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4)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5)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5.備案時限
(1)企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后20個工作日內;
(2)企業修訂環境應急預案后20個工作日內;
(3)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
6.備案受理部門
縣級環保部門或者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調整的市級環保部門
7.備案受理
受理部門收到企業備案文件后, 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予以備案。
備案后,縣級環保部門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保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保部門。
8.備案監督
(1)匯總,整理、歸檔,建立數據庫;
(2)指導,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
(3)責任倒查,把預案管理納入事件調查處理范圍。
9.法律責任
對于企業,未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
對于備案受理部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不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文件的。
10.備案管理流程圖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關鍵詞
時間:2015-01-26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