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環保部決定修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本文為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對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經授權發布。
本文為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對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經授權發布。歡迎相關單位和個人給我們投稿,通過本信息平臺傳遞行業正能量。
意見和建議:
1、標準的編制方式是依據于我國的標準編制規范,是否做到了深入的調研,包括走出去到歐美等發達國家去調研,看看人家的標準是如何提出的,為什么人家的水系及環境那么好,而出水標準有比我們國家的指標低很多呢;要避免一談到標準修訂,就提高標準的現象發生,試想一下,下一個十年我們的標準將如何修訂呢?
2、有機物和營養物的排放標準限值的設定的依據是什么?對于當前我國的水系污染情況,制訂什么樣的標準是科學的,值得思考?紐約州EPA通過對紐約市哈德遜河水系的十余年的不斷研究,分析計算出水體的自凈能力,最終確定了紐約市的各個污水處理廠向哈德遜河排水的排放標準,我們認為,這樣制訂的方法是科學合理的。
3、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水處理的基本方法是否應該仍以生物處理為主調,如果認可了這個思想,就應該考慮任何有害物質的去除,都應該在生物處理的范圍內,如果常規處理不能去除的物質,應該修訂有關規范,將這些物質納入到點源處理中消除。我們認為,各種制藥廢水的排放標準就相對科學。
4、我們認為,國家標準是設計時使用的最高標準,在標準使用上應該清晰明了,不能模棱兩可、含糊不清,致使對標準的執行帶來不利的影響;如標準中4.2.2節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敏感區域內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中一級A標準;敏感區域外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若接收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80%執行表1中一級B標準,若接收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80%執行表1中二級標準。”我們認為關于80%的比例標準的判定很難,執行也難,一個排水分區內如果建有污水處理廠,現在接受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為79%的話,執行一級B仍然很難;如果接受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為81%,而過幾年接受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為79%的話,還得馬上去升級,最主要的是,80%的比例由哪個部門來判定?
5、希望進一步明確4.2.4節,關于“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這個裁定權利和責任由哪一個機構來負責?
6、去歐洲發達國家和美國考察他們的污水處理廠時,都很羨慕當地的河流湖泊的良好水質,人們不禁要問一問,這些發達國家不差錢的城市,需要把污水處理到多高的標準才能達到這么好的水質呢;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中就給出了上述國家的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標準,摘錄如下:
(1)美國沒有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有要求,只有BOD的要求,有周均值BOD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
(2)歐盟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3)瑞士對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沒有要求,要求BOD<25mg/L;
(4)丹麥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75mg/L;
(5)德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75~150mg/L之間,之所以有一個范圍是對不同規模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了分類。
(6)法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7)英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8)荷蘭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可以看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污水是二級處理標準,主流技術是以活性污泥法為基礎的生物處理工藝,二級處理工藝的出水COD通常小于60mg/L,世界很多國家COD都基本在這個范圍,考慮到一些外界的影響,COD會略微高一些,這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精神體現。我們通過對自然界微生物的強化(活性污泥)實現了在自然界需要長時間、大空間的處理,已經完成了有機物應有的處理,二級出水中的COD已經很少耗氧,不再招致自然界微生物的耗氧引起水體黑臭,似乎沒有必要再通過高投入去消滅那一點點COD,相反這些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污水處理的碳足跡(電耗、物耗消耗所致)。特別強調的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為了去除那么一點點惰性的COD指標,把污水處理廠變成了化工廠。
7、標準中4.2.2節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若接收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80%執行表1中二級標準。”如果工業園區的工業性質復雜,即使執行二級標準,對于COD的去除,難度仍然很大。可否改變一下思維,從源頭上去除這些頑固的COD呢!
8、支持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標準更新,這樣能夠避免出現“鄰避效應”現象的發生,檢測手段感覺還是很不方便,建議編制有關實現這個標準的污水處理廠的去除大氣污染物并使之實現排放標準的必要手段。
9、表一的第12項,糞大腸菌群數的要求,是意味著污水處理廠需要時時消毒嗎?是否有這個必要呢?是否想任何水系排放都需要這個要求呢?建議認真研究。
10、建議附表給出“敏感區域”的62個國控重點湖庫和沿海11省56個地市212個區縣行政區劃范圍,我們很難找到。
(來源:東北市政院)
熱議城鎮污水排放標準(一) 編制是否做到深入調研
11月,環保部發布修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征求意見稿。此標準對水環境質量、水務企業、污泥行業有重要影響。我們收集整理了專家和媒體對該標準的意見和建議,陸續在本訂閱號發布,供討論交流。本文為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對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經授權發布。歡迎相關單位和個人給我們投稿,通過本信息平臺傳遞行業正能量。
意見和建議:
1、標準的編制方式是依據于我國的標準編制規范,是否做到了深入的調研,包括走出去到歐美等發達國家去調研,看看人家的標準是如何提出的,為什么人家的水系及環境那么好,而出水標準有比我們國家的指標低很多呢;要避免一談到標準修訂,就提高標準的現象發生,試想一下,下一個十年我們的標準將如何修訂呢?
2、有機物和營養物的排放標準限值的設定的依據是什么?對于當前我國的水系污染情況,制訂什么樣的標準是科學的,值得思考?紐約州EPA通過對紐約市哈德遜河水系的十余年的不斷研究,分析計算出水體的自凈能力,最終確定了紐約市的各個污水處理廠向哈德遜河排水的排放標準,我們認為,這樣制訂的方法是科學合理的。
3、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水處理的基本方法是否應該仍以生物處理為主調,如果認可了這個思想,就應該考慮任何有害物質的去除,都應該在生物處理的范圍內,如果常規處理不能去除的物質,應該修訂有關規范,將這些物質納入到點源處理中消除。我們認為,各種制藥廢水的排放標準就相對科學。
4、我們認為,國家標準是設計時使用的最高標準,在標準使用上應該清晰明了,不能模棱兩可、含糊不清,致使對標準的執行帶來不利的影響;如標準中4.2.2節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敏感區域內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中一級A標準;敏感區域外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若接收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80%執行表1中一級B標準,若接收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80%執行表1中二級標準。”我們認為關于80%的比例標準的判定很難,執行也難,一個排水分區內如果建有污水處理廠,現在接受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為79%的話,執行一級B仍然很難;如果接受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為81%,而過幾年接受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為79%的話,還得馬上去升級,最主要的是,80%的比例由哪個部門來判定?
5、希望進一步明確4.2.4節,關于“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這個裁定權利和責任由哪一個機構來負責?
6、去歐洲發達國家和美國考察他們的污水處理廠時,都很羨慕當地的河流湖泊的良好水質,人們不禁要問一問,這些發達國家不差錢的城市,需要把污水處理到多高的標準才能達到這么好的水質呢;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中就給出了上述國家的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標準,摘錄如下:
(1)美國沒有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有要求,只有BOD的要求,有周均值BOD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
(2)歐盟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3)瑞士對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沒有要求,要求BOD<25mg/L;
(4)丹麥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75mg/L;
(5)德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75~150mg/L之間,之所以有一個范圍是對不同規模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了分類。
(6)法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7)英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8)荷蘭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
可以看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污水是二級處理標準,主流技術是以活性污泥法為基礎的生物處理工藝,二級處理工藝的出水COD通常小于60mg/L,世界很多國家COD都基本在這個范圍,考慮到一些外界的影響,COD會略微高一些,這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精神體現。我們通過對自然界微生物的強化(活性污泥)實現了在自然界需要長時間、大空間的處理,已經完成了有機物應有的處理,二級出水中的COD已經很少耗氧,不再招致自然界微生物的耗氧引起水體黑臭,似乎沒有必要再通過高投入去消滅那一點點COD,相反這些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污水處理的碳足跡(電耗、物耗消耗所致)。特別強調的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為了去除那么一點點惰性的COD指標,把污水處理廠變成了化工廠。
7、標準中4.2.2節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若接收并處理工業廢水比例≥80%執行表1中二級標準。”如果工業園區的工業性質復雜,即使執行二級標準,對于COD的去除,難度仍然很大。可否改變一下思維,從源頭上去除這些頑固的COD呢!
8、支持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標準更新,這樣能夠避免出現“鄰避效應”現象的發生,檢測手段感覺還是很不方便,建議編制有關實現這個標準的污水處理廠的去除大氣污染物并使之實現排放標準的必要手段。
9、表一的第12項,糞大腸菌群數的要求,是意味著污水處理廠需要時時消毒嗎?是否有這個必要呢?是否想任何水系排放都需要這個要求呢?建議認真研究。
10、建議附表給出“敏感區域”的62個國控重點湖庫和沿海11省56個地市212個區縣行政區劃范圍,我們很難找到。
(來源:東北市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