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記者了解到,為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住建廳日前印發了《江西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征收對象上,《辦法》規定,我省污水處理費將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征收,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在征繳范圍上,凡設區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征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準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并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此外,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義務人),也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對于大家最關心的征收標準,《辦法》表示,污水處理費將按個人的用水量計征。其中,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如若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將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污水處理費征收后將用于何處?《辦法》指出,這些費用將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記者陳璋)
來源: 江西日報 轉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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