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施工安全事故,清華附中案二審結果明確告訴你是如何判刑的!/上半年施工安全事故同比上升,每15個小時死一人!
出了施工安全事故,清華附中案二審結果明確告訴你是如何判刑的!
實控人:
1、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施工執行方:
2、王京立(執行經理),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3、王英雄(生產經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4、曹曉凱(技術負責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5、荊鑫(施工員),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監理方:
6、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7、張明偉(執行總監),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8、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9、耿文彪(監理工程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勞務公司:
10、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11、張煥良(施工隊長),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12、趙金海(技術員),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13、田勇只(鋼筋工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4、李雷(鋼筋班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5、李成才(鋼筋組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2月28日17時至22時許,李成才(鋼筋組長)向李雷(鋼筋班長)請示,并報張煥良(施工隊長)同意后,指示塔吊信號工往基坑內基礎底板上層鋼筋網上吊裝21捆鋼筋,次日7時許又吊裝3捆鋼筋,上述吊裝鋼筋未按照施工方案規定逐根散開碼放,至8時許,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失穩整體發生坍塌,將在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內作業的多名工人擠壓在上下層鋼筋網之間,導致十人死亡、四人受傷的后果。
施工方:
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導致施工現場安全員數量不足、現場安全措施不夠,未消除勞務分包單位盲目吊運鋼筋且集中碼放的安全事故隱患,未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王京立(執行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員配備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違反《鋼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運鋼筋且集中碼放的安全事故隱患。
王英雄(生產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對閥板基礎鋼筋體系施工現場工作人員違反《鋼筋施工方案》制作、安防馬凳的行為監督檢查不力,未督促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曹曉凱(技術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對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鋼筋施工方案》要求檢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員對作業人員實施安全技術交底,導致作業人員盲目在上層鋼筋網上大量集中碼放鋼筋。
荊鑫(施工員)對現場作業人員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馬凳的施工作業監督檢查不力。
勞務方:
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未對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對作業人員在未接受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違反《鋼筋施工方案》施工作業管理缺失,未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張煥良(施工隊長)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對閥板基礎鋼筋體系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組織作業人員吊運鋼筋、制作安放馬凳,致使作業現場鋼筋碼放、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鋼筋施工方案》要求。
趙金海(技術員)在明知沒有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仍安排作業人員進行施工,致使作業現場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鋼筋施工方案》要求。
田勇只(鋼筋工長)在明知沒有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未經審批填寫鋼筋翻樣配料單,致使馬凳規格與《鋼筋施工方案》中規定不符。
李雷(鋼筋班長)在明知沒有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安排李成才(鋼筋組長)吊運鋼筋。李成才(鋼筋組長)在明知沒有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指示塔吊信號工吊運鋼筋,導致作業現場鋼筋未逐根散開碼放。
監理方:
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未組織安排審查勞務分包合同,與張明偉(執行總監)對施工單位長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實施閥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鋼筋施工的交底、專職安全員配備工作、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情況未進行監督。
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對施工現場《鋼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況未進行監督。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耿文彪(監理工程師)對作業人員長期未按照方案實施閥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巡視檢查不到位。
張明偉(執行總監)、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耿文彪(監理工程師)作為工程現場監理人員,對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單位違規吊運鋼筋物料的事實監管失控。
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是: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不是涉案項目的實際負責人,不負責組織、指揮生產作業,其不應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應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
王京立(執行經理)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是:王京立(執行經理)在涉案項目中僅起間接管理作用,對事故發生僅起次要作用;王京立(執行經理)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
王英雄(生產經理)的上訴理由是:案發時其已退休,其對事故的發生并不承擔主要責任,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適用緩刑。王英雄(生產經理)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審判決認定王英雄(生產經理)是涉案項目的生產經理的證據不足,且案發時王英雄(生產經理)正值休息,不在工地,因此,王英雄(生產經理)不應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其行為也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荊鑫(施工員)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是:荊鑫(施工員)在實際工作中僅履行了普通職員的職責,事故發生原因與荊鑫(施工員)無直接聯系;荊鑫(施工員)系初犯、偶犯,自首,認罪悔罪,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的上訴理由是:其沒有與建工一建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務分包合同,也沒有指派張煥良(施工隊長)帶人到涉案工程施工,其不應對事故承擔責任,也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作為勞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到涉案項目的具體生產作業中,對事故的發生不起決定性的作用,不承擔主要責任;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具有自首情節,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張煥良(施工隊長)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是:張煥良(施工隊長)的失職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作用力明顯較小,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張煥良(施工隊長)具有自首、如實供述、積極參與救援等量刑情節,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張煥良(施工隊長)的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對張煥良(施工隊長)案發后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情節未予認定屬定性錯誤,嚴重影響的量刑結果,故申請本案開庭審理。
趙金海(技術員)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是:趙金海(技術員)在事故中不起決定作用,其是按總包方的口頭交底進行施工,不應對事故發生承擔直接責任;趙金海(技術員)有自首情節,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田勇只(鋼筋工長)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是:田勇只(鋼筋工長)是按照趙金海(技術員)轉述的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的要求編寫的馬凳翻樣,在本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田勇只(鋼筋工長)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具有自首情節,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李X的上訴理由是:他對事故不負主要責任,原審法院量刑過重,其系初犯,積極參與救援,具有自首情節,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是:一審法院認定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未組織安排審查勞務分包合同的事實無法律依據;監理合同不應成為監理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事故發生在非監理時間,屬監理不能;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對事故應承擔間接責任,且具有自首情節,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同時申請二審開庭審理。
張明偉(執行總監)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是:監理失察是本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張明偉(執行總監)履行職責的疏漏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原因力程度較低;張明偉(執行總監)在案發后積極救援,具有自首情節,受害人家屬得到了經濟賠償,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是: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沒有義務監督《鋼筋施工方案》的交底情況,施工單位加班調運鋼筋未提前告知監理單位,對本次事故發生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僅承擔監督檢查不到位的次要責任;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具有自首情節,被害人家屬已獲得賠償,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耿XX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耿XX具有自首情節,主觀惡性小,對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請求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考慮。
對于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關于其不是涉案項目的實際負責人,不負責組織、指揮生產作業,其不應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經查,王京立(執行經理)、王英雄(生產經理)等人的供述、楊×的證言均證明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雖任涉案項目的商務經理,但實際與一建公司簽訂了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成為了涉案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根據《內部承包合同》規定,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應對涉案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成本控制等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屬于對生產、作業負有管理職責的項目實際控制人,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在清華附中項目施工過程中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導致施工現場安全員數量不足、現場安全措施不夠,未消除勞務分包單位盲目吊運鋼筋且集中碼放的安全事故隱患,未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故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王京立(執行經理)關于其在涉案項目中僅起間接管理作用,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經查,王京立(執行經理)、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王英雄(生產經理)、曹曉凱(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人的供述以及楊×的證言與一建公司提供的《施工現場組織機構圖》、《安全生產責任制》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王京立(執行經理)系清華附中項目的執行經理,實際履行項目經理的職責,負責貫徹落實本部門及系統的安全生產責任;而王京立(執行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員配備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違反《鋼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運鋼筋且集中碼放的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故王京立(執行經理)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王英雄(生產經理)關于案發時其已退休,其對事故的發生并不承擔主要責任的上訴理由以及王英雄(生產經理)辯護人提出的一審判決認定王英雄(生產經理)是涉案項目的生產經理的證據不足,且案發時王英雄(生產經理)正值休息,不在工地,王英雄(生產經理)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辯護意見,經查,王京立(執行經理)、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曹曉凱(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荊鑫(施工員)等人的供述以及一建公司提供的《施工現場組織機構圖》、《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王英雄(生產經理)系清華附中項目的生產經理,負責該項目的生產、安全工作;施工人員吊放鋼筋時王英雄(生產經理)雖未在現場,但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施工人員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馬凳,王英雄(生產經理)作為生產經理在事故發生前的施工過程中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對筏板基礎鋼筋體系施工現場工作人員違反《鋼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馬凳的行為監督檢查不力,未督促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故王英雄(生產經理)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荊鑫(施工員)關于其在實際工作中僅履行了普通職員的職責,事故發生的原因與其無直接聯系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經查,一建公司提供的《施工現場組織機構圖》等證據證明荊鑫(施工員)系清華附中項目的施工員,受生產經理王英雄(生產經理)的直接領導,其未履行相應職責,對現場作業人員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馬凳的施工作業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故荊鑫(施工員)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關于其沒有與建工一建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務分包合同,也沒有指派張煥良(施工隊長)帶人到涉案工程施工,其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對事故的發生不起決定性作用,不承擔主要責任的辯護意見,經查,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張煥良(施工隊長)的供述以及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作為河南安陽誠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違規簽訂了擴大勞務分包合同,且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在明知該合同因違規無法到建委備案的情況下仍安排張煥良(施工隊長)帶領工人進場施工,并且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未對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對作業人員在未接受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違反《鋼筋施工方案》施工作業管理缺失,未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故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張煥良(施工隊長)關于其失職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作用力小,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經查,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張煥良(施工隊長)、李X等人的供述,《勞動合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張煥良(施工隊長)作為勞務分包方在涉案項目的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對筏板基礎鋼筋體系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組織作業人員吊運鋼筋、制作安放馬凳,致使作業現場鋼筋碼放、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鋼筋施工方案》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故張煥良(施工隊長)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趙金海(技術員)關于其在事故中不起任何決定作用,其是按總包方的口頭交底進行施工,不應對事故發生承擔直接責任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相同的辯護意見,經查,曹曉凱(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荊鑫(施工員)的供述均否認對趙金海(技術員)進行過與《鋼筋施工方案》不符的口頭技術交底,而趙金海(技術員)、田勇只(鋼筋工長)、李XX的供述,《勞動合同》,《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調查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趙金海(技術員)作為安陽誠成勞務公司的技術負責人,在明知沒有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仍安排作業人員進行施工,致使作業現場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鋼筋施工方案》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故趙金海(技術員)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田勇只(鋼筋工長)關于其是按照趙金海(技術員)轉述的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的要求編寫的馬凳翻樣,在本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經查,田勇只(鋼筋工長)、李X的供述,《勞動合同》,《安全生產責任制》,《鋼筋翻樣配料單》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田勇只(鋼筋工長)作為涉案項目勞務分包方的鋼筋翻樣負責人,在明知沒有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未經審批填寫鋼筋翻樣配料單,致使馬凳規格與《鋼筋施工方案》規定不符,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故田勇只(鋼筋工長)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李X關于其對事故不負主要責任的上訴理由,經查,李X、李XX的供述,《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調查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李X在明知沒有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安排李XX吊運大量鋼筋堆載在筏板基礎上層鋼筋網上,導致局部堆料過于集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故李X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關于一審法院認定其未組織安排審查勞務分包合同的事實無法律依據;監理合同不應成為監理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事故發生在非監理時間,屬監理不能,其對事故應承擔間接責任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經查,《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監理單位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應遵循的主要依據”,而本案涉案《監理合同》規定監理單位有進行合同管理的職責,并且規定監理方應對工程的施工全面監督。本次事故的形成是多種因素造成,不僅僅是違規堆放鋼筋的結果。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作為涉案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負責項目監理全面工作。但未組織安排審查勞務分包合同,對施工單位長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實施筏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鋼筋施工的交底、專職安全員配備工作、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情況未進行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故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張明偉(執行總監)關于監理失察是本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其履行職責的疏漏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原因力程度較低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經查,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張明偉(執行總監)、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的供述,監理組織機構和職務說明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張明偉(執行總監)作為涉案項目的執行總監,負責項目現場監理工作,但其對施工單位長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實施筏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鋼筋施工的交底、專職安全員配備工作、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情況未進行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故張明偉(執行總監)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關于其沒有義務監督《鋼筋施工方案》的交底情況,施工單位加班調運鋼筋未提前告知監理單位,對本次事故發生僅承擔次要責任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經查,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張明偉(執行總監)、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的供述以及監理組織機構和職務說明證明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作為涉案項目的土建兼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現場《鋼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況未進行監督,對作業人員長期未按照方案實施筏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巡視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故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耿XX的辯護人提出的耿XX對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的辯護意見,經查,耿XX作為涉案項目的土建監理工程師,對作業人員長期未按照方案實施筏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巡視檢查不到位,對施工單位違規吊運鋼筋物料的事實監管失控,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故耿XX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王京立(執行經理)、王英雄(生產經理)、荊鑫(施工員)、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張煥良(施工隊長)、趙金海(技術員)、田勇只(鋼筋工長)、李X、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張明偉(執行總監)、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提出的其構成自首,原審法院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相同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工作說明》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案發后各上訴人均被事故調查組人員控制,后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故以上十二名上訴人均不屬于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原審人民法院根據各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裁量決定的刑罰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基本相同,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
駁回上訴人楊澤中(實控人,任商務經理)、王京立(執行經理)、王英雄(生產經理)、荊鑫(施工員)、張換豐(勞務公司法人代表)、張煥良(施工隊長)、趙金海(技術員)、田勇只(鋼筋工長)、李X、郝維民(總監理工程師)、張明偉(執行總監)、田克軍(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由黑帽子編輯整理 建筑管理
上半年施工安全事故同比上升,每15個小時死一人!
近期情況近期全國各地陸續進入汛期,部分地區遭遇極端天氣,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汛期施工安全檢查,督促施工企業嚴格落實24小時應急值守和領導帶班制度,密切關注極端天氣對深基坑、管溝(槽)和起重吊裝、高空作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嚴防因惡劣氣候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汛期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進一步促進全國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來源: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