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廠超標排污,北控受托經營也受罰
導讀:政府將污水處理廠委托給水務公司運營。環保局發現該廠廢水超標排放,遂對水務公司作出處罰,是否合法合理?當前污水處理廠委托運營有哪些不同的模式?不同模式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又有何不同?今天陽光所環境業務部律師通過北控水務公司一則行政案例與您分享污水處理廠委托運營那些事兒。
經公開招標,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控集團”)中標海南省政府關于海南省16個新建污水處理廠的委托運營項目。2009年10月20日,北控集團與定安縣人民政府簽署《定安縣污水處理廠委托運營服務協議》,由定安縣人民政府委托海南北控水務有限公司(即乙方,以下簡稱“海南北控”)運營、維護污水處理廠設施,提供污水處理服務,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2010年1月15日,海南北控受托接管定城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定城廠”)并開始試運營,并按協議約定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
2013年7月8日,定安縣環境監測站對定城廠第三季度廢水進行現場采樣監測,三項指標(總磷、氨氮、總氮)排放濃度均超《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級標準A標準。2014年1月22日,定安縣國土環境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4年3月3日,定安縣國土環境資源局作出定土環資察字(2014)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海南北控超標排放行為處2013年7月份超標排污費三倍的罰款(1165×3=3495),共計人民幣3495元。
被告(定安縣國土環境資源局)認為: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北控公司既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也是被征收污水排污費的對象,應當作為超標排放的行政處罰對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本案中定安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對海南北控處以2013年7月份超標排污費三倍的罰款(1165×3=3495)適當,合法合理。
“委托運營”并非法律術語,實務中就污水處理廠委托運營而言一般會存在如下四類法律關系:
因此,我們應該通過合同具體約定來分析判斷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簡單依據合同名稱中的“委托經營”來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
就前述四種情形而言,在第(1)(2)兩種情形下,A是污水處理廠對外經營的法律主體,應由A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在第(3)(4)兩種情形下,B是污水處理廠對外經營的法律主體,應由B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在第(1)(2)中情形下,如所受行政處罰是由B的行為所導致的,則A可以通過雙方之間的民事合同向B追償。
在本案中,雖然定安縣政府與海南北控簽署的是《委托運營服務協議》,但兩者不是一般的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海南北控直接收取污水處理費,是污水處理廠對外經營的法律主體,因此,定安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因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對北控海南實施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作者單位: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環境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