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農村每年產生污水90多億噸,處理率卻僅為22%,遠低于城鎮污水90%以上的處理率的現實;一邊是污水治理設施“建好不用、只曬太陽”的現象普遍存在。根據國家審計署發布的2018年第2號公告——2017年第四季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結果顯示,環保項目建設緩慢或建成后閑置情況較為嚴重。例如,江蘇省195個污水處理設施有146個閑置,涉及投資10449.77萬元,真正運行率還不到10%。(6月21日《經濟參考報》)
農村污水治理陷入困境,從建設角度來說,是盲目追求處理技術高大上的結果。農村布局分散、規模較小、村鎮人口流動性大、水量不穩定,如果盲目套用城市標準,按照城市污水治理的要求,要求達到一級A,甚至地表IV類,往往會拖垮地方財政,最終不了了之。
從考核標準來說,也并非越嚴格越好,排放標準過于嚴格,甚至遠超技術水準,效果就很容易南轅北轍。所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要和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相契合。適度超前,是可以的,也就是說“跳一跳,能夠摘到桃子”,是其最佳標準。
農村既然有污水存在,當然也就存在有污水治理的需求。但也要看到,這種需求有輕重緩疾之分,有切實解決污水處理的動因,也有政績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經濟建設、民生工程沒有起色,于是就緊緊抓住污水處理這一救命稻草,爭取專項資金,硬上項目,粉飾政績。結果無論是需求,還是地方財政,都難以支撐,最終建了設施卻難以運行。
要避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成為“曬太陽”工程,首先是要端正“初心”。農村污水處理專項資金,不是唐僧肉,不是誰先舀到誰就能吃。這就需要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只建不用的污水處理項目,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造成嚴重資金浪費的,應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環保和污水處理項目施以雙重問責,能讓地方真正重視污水處理的需求,也會充分照顧到地方財政的可承受性,從而在污水處理設施上做出審慎、客觀的選擇,真正推動農村環境整治工作。
其次,是要尋找合適的污水處理方式,確立正確的考核標準。不搞“一刀切”是提高農村污水治理效率的基礎。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還是是一家一戶式?這都應從村鎮人口流動情況、經濟發展水平、地形地貌、村莊分布特征等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對于污水處理的考核,也應充分尊重這一實際,尊重村鎮在污水治理上的創造性和能動性。
再次,是要培養農戶的付費意識。以“政府投入公共服務為主,農民繳費參與公益事業為輔”的原則,建立農村污水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營長效資金保障機制。因此,培養農戶在污水處理上的付費意識,就很有必要。如果沒有這樣的意識,就難以保證這樣的機制形成。(關育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