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將按日連續處罰多種排污行為。
山東省環保廳廳長王安德在作說明時表示,《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是2000年制定的,許多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加強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非常必要。
條例修訂草案在明確省人民政府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范圍,規定市級政府可以提出執行嚴于國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超標排污或者超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未批先建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業廢水;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