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水超標能否作為污水廠出水超標免責理由?環境部:能!
進水超標是很多市政或者園區污水處理廠很頭疼的事情,進水超標往往會導致出水超標被處罰,更重要的是會把生化系統搞崩潰,而地方環保局對于進水超標這個問題,往往采取的是推諉的態度不解決問題,但是在處罰污水廠卻表現的很強硬,2015年國中水務就因為進水超標導致的出水不達標被開了1300萬天價罰單,雖然通過政府溝通最后還是罰了幾百萬了事,所以,進水超標的問題上,很多污水廠只能認倒霉!
進水超標不能作為出水超標的免責理由?
在2016年武漢沃特科凌投資有限公司狀告武漢市環境保護局一案中,案件爭議的焦點集中為:原告的污水處理廠排水超過規定標準系因進水超過設計標準造成,對原告的排水超標行為是否應該依法予以處罰。最后法院判決:進水超標不能作為出水超標的免責理由!以下為法院判決節選(如需全文,請在公眾號后臺回復:“判決書”,下載全文!):
進水超標能否成為出水超標的免責事由。本院認為,原告與新洲區政府簽訂的BOT協議約定,進水水質超標造成出水水質不達標,原告不承擔經濟責任,故被告市環保局不應對原告進行處罰。本院認為,原告的上述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為,從前述法律規定看,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違反該強制性規定,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被告市環保局必須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罰,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任何可以免于處罰的例外情形和免責事由。
至于原告與新洲區政府簽訂的BOT協議,屬于雙方之間的合同行為,與本案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對本案被告市環保局依法處罰原告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不具有約束力。
對于進水超標問題,環境部明確表態!
2018年4月19日,在生態環境部4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水環境管理工作有關負責人張波針對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治污者反“致污”的問題,進行了回應。
張波提到,原則上,工業企業的污水要求進入園區的污水處理廠集中收集,但由于歷史的原因,比如有些工業企業就在城區,導致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收集范圍可能包括一些工業企業。所以城市污水處理的相當一部分包括工業廢水。
張波表示,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工業企業必須先進行預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廠能夠接納的水平之后才可以入網,這其中體現出監督管理的問題。首先,工業企業和城市污水廠要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環保部門按照相關的法規標準和委托處理合同確定的濃度,加強對工業企業的監督。工業企業達標了,污水廠超標責任在城市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入網的水超標了,那責任在工業企業。由于工業企業不是直排、而是通過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這就使得責任關系有時候變得比較復雜,所以各地的環保部門一定要會同住建部門明晰工業企業和城市污水廠的責任,按照委托處理合同所規定的數值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依法監管。
進水超標被罰其實是政府不作為的行為
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被處罰不是孤例,本人通過很多市政污水廠的朋友得知,進水超標很常見,遇到就倒霉,而且向環保局打報告根本沒多大用處,當地環保局往往采取的是推諉的態度不解決問題,但是在處罰污水廠卻表現的很積極,其實這種行為是當地環保局不作為的行為,只罰不管,也暴漏了地方環保局欺軟怕硬,混淆事實。
環境部在4月份的表態也表示環境部已經注意了這個問題,而且對責任的劃分已經做出了明確的指示:誰超標是誰的責任!希望地方環保局能夠學習環境部的最新指示,明確處罰對象,不要再讓治污者背鍋,讓治污者徒增悲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