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河北兩廳明確進水異常導致的出水超標應從輕或減免處罰
時間:2018-11-15
來源:中國水網
作者:井媛媛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現已更名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加強對上游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強化對污水處理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加快推進小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格落實黑臭水體控源截污工程、加強黑臭水體的內源治理是其五大整改要求。E20研究院對此政策的初識解讀如下,與行業分享:
排查內容凸顯“運營重要性”
此文件在排查內容項指出,排查內容“縣級以上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營情況;小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情況和運行情況等。”凸顯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重視。在整改要求中亦提出“強化對污水處理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以污染物削減情況為主的考核體系”。
污水處理廠的指標監管與運營考核可以說是兩套體系,但具有相關性。例如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中指出主要監控指標為COD、總氮、總磷、氮磷等,而《城鎮污水廠運營質量評價標準》(CJJ/T228-2014)以設施設備利用率、環境效益、能耗物耗、設施設備完好率為考核四大維度,共14個指標,污染物的削減情況是其重要考量指標,是對運營能力的考察。兩類考核體系相比,排放標準的考核壓力及重視程度明顯高于評價標準。但在污水處理設施快速發展期過后,如何提高管理能力、提高管控水平、運營能力,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從而保證有效的達標排放是未來市政污水領域的發展方向,應受到行業重視,此次政策文件亦體現了此點。
出水超標“歸責”明晰
此前,行業里一直熱議的“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問題,在此次文件中亦得到明晰。文件規定“加強對上游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禁止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 “各部門在執法中對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問題要根據進水參數區別對待;對于污水處理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超標的,排水和環保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要求限期整改。對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環保和排水主管部門要依法從輕或減免對其處理(處罰)。”責任明確到省住建廳、省環保廳。
污水廠出水水質超標,一方面由于污水廠運營管理不善導致,但有時確因進水水質超標所引起。雖然污水處理企業已在加注成本力保出水達標,但有時受當期技術制約,而不能達到出水水質要求,從而受到環保處罰,亦或關聯增值稅返還,受到較大經濟損失。此文件的出臺,河北省的此現象或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需有具體配套政策落地,如何對上游企業進行監管,如何判定導致進水水質超標的排污主體,以及從輕或減免的力度掌控等細則。
此外,本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在“從輕處罰”條款中提到,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及時報告異常情況或者超標情況的;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造成的環境影響程度較輕、影響范圍較小的;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污水廠出水超標事宜,行業一直在追蹤關注,期待有關部門能夠從國家層面給與政策指導,對行業行為進行合規管理。
小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受到關注
據E20水業研究中心《中國水務行業市場分析報告(2018版)》數據顯示,2017年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4.7%,縣城為89.3%,而與此同時,建制鎮污水處理比例仍相對較低。住建部數據顯示2016年對生活污水處理的建制鎮的比例為28%,河北省為7.76%。此文件提出“盡快完善重點鎮污水處理設施。到2019年,所有重點鎮具備污水處理能力。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但未配套管網的,要抓緊建設污水配套管網,確保廠網同時投運。”文件的出臺,將加快河北省重點鎮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度,以及配套管網的落地進程。
但值得注意的是,建制鎮之所以處理設施建設程度較弱的重要原因主要為,配套投資資金問題、后期運營費用問題、技術標準選擇問題等,對于尚未實現百姓付費的建制鎮而言,后期的運營費用對政府財政有一定的壓力,且管網投資費用遠高于污水處理設施,需政府配套財政政策支持落實到位。
黑臭水體治理源頭管控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