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次立法保護清江流域水環境 沿江補齊污水處理“欠賬”
楚天都市報訊(記者陳凌墨)繼立法保護漢江水環境之后,我省擬立法保護湖北境內長江第二大支流——清江流域的水環境。近日,《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清江發源于恩施州利川市齊岳山,流經恩施和宜昌所轄的10個縣市,在宜昌市宜都陸城匯入長江,全長423公里,流域面積達1.7萬平方公里。
省人大城環委表示,清江流域是長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態屏障,立法保護清江流域水環境,對全面推進長江大保護戰略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沿江補齊污水處理“欠賬”
省生態環境廳廳長呂文艷介紹,清江流域水污染問題主要集中在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短缺、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置不當、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不達標等方面。
清江流域城鎮管網建設緩慢、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嚴重缺乏。目前流域內只有涼霧等少數幾個鄉鎮建有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成為污染清江的主要來源。
條例草案規定,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未覆蓋的區域,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配套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同時,建設鄉村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確保農村地區生活污水符合排放標準。
養殖廢棄物亂排最高處罰5萬
畜禽養殖污染,也威脅著清江的生態環境。據了解,清江流域畜禽養殖業規模大,其中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咸豐縣、長陽縣和宜都市已成為國家生豬調出大縣。特別是規模化以下的畜禽養殖業,由于收集、貯存、處理、排放標準無法可依,致使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直排清江。
條例草案對規模化以下經營性畜禽養殖項目的排放作了詳細規定,要求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否則,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環保部門還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草案設定生態補水流量條款
近幾十年來,由于大規模水電開發,致使清江流域河水流速放緩、自凈能力減弱,徑流式小水電站甚至造成水庫以下河道在平水期和枯水期斷流,不僅影響河道生態用水,同時影響下游居民的生產、生活用水。
對此,條例草案特別設定了生態補水流量條款,規定清江流域干流、一級支流及其二級支流水電站,應當根據生態環境用水與生態補水方案,下排生態用水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徑流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