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劉彥 馬愛麗)“印染污泥已全部處置完畢,非常感謝檢察院的傾力付出和幫助,讓問題得到圓滿解決。”近日,江蘇省泗陽縣檢察院支持縣環保局就非法傾倒該縣800余噸印染污泥一事與涉案人達成賠償磋商協議,看著手機上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發來的消息,該院員額檢察官馬愛麗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2017年11月,周某甲將從與其簽訂污泥委托處置協議的浙江省內12家紡織印染企業收集的844.735噸印染污泥,在沒有辦理固體廢物跨省轉移申請及批準手續的情況下,交由周某乙通過船只從浙江運往江蘇徐州某建材廠用作燒磚。該批污泥在運經泗陽縣境內時因徐州碼頭整治無法卸貨,周某乙遂聯系到劉某,協商以2.7萬元的價格交由劉某處置。劉某在明知上述污泥有刺鼻氣味的情況下,仍偷埋在泗陽縣內自家宅基地上。后經相關部門鑒定,本次環境損害費用達89萬余元。
今年3月29日,該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被告人周某乙、劉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和一年零三個月,各并處罰金。
雖然污泥的直接傾倒者已受到刑事法律的嚴懲,但污染問題并沒有實際解決。為保護縣域生態環境和公共利益,泗陽縣檢察院認真研究了侵權責任法中環境污染侵權的相關規定,認為此次環境損害應由周某甲、周某乙、劉某與12家紡織印染企業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遂于近日協同縣環保局,赴浙江省與12家企業及周某甲等人對污染損害賠償事宜進行磋商。
據承辦檢察官介紹,磋商一開始,涉案的12家企業負責人情緒極為激動,認為企業將污泥以當時市場價格委托給周某甲處置,而周某甲委托的人擅自將廢物傾倒,并不是企業的過錯,應由周某甲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盡快將傾倒廢物處置完畢,避免污染和損失擴大,同時也為減少12家企業的訴累,承辦檢察官向12家涉案企業進行了耐心釋法說理,首先在污泥處置的方式上,企業與沒有處置資質的周某甲的公司簽訂委托處置污泥協議,在流程上增加了廢物被非法處置的風險;其次在處置單位的選擇上,生產企業沒有進行事前實地勘查了解,在處置過程中也沒有對廢物處置進行跟蹤監管,事后更沒有與處置單位進行對接核實,這些都客觀上導致了該次污染事件的發生。
最終,檢察機關根據責任劃分,認為應由周某甲等人承擔污染的主要賠償責任,12家涉案企業按處置數量分擔剩余責任,并促成涉案當事人達成賠償磋商協議,該縣環保局、涉案企業負責人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