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對我國雨水管理啟示研究
介紹美國各重要類別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結合我國現有的法規與標準進行分析,為我國細化深化雨水排放標準提出建議。
0前言
自1987年美國聯邦政府對《清潔水法》修訂后裁定城市雨水為點源,與污水排放相同,所有點源排放都需要排放許可證,所以雨水排放也需要有許可證,每個州的排放標準均會因地制宜制定,并在經過深刻調研后詳細地對各種類型企業的排放標準進行了劃定。但在我國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是以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為核心,配合徑流污染物指標準對雨水排放的水量與水質進行控制,顯然,相比于美國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會更加宏觀,缺乏對于一些特殊區域的標準劃定,給解決部分區域的水環境、水資源與水生態問題造成一定的阻礙。
1美國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的提出背景
從美國城市雨水管理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其雨水管理的理念也經歷了從追求快速排放到水量控制、水質控制、生態保護等需求的過程。與我國情況不同,美國聯邦及州政府認為雨水的排放是經過管網設施收集后,由管道排入河流,所以在修訂時裁定城市雨水為點源污染,與同為點源污染的污水排放需同等對待,故在之后推出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
2美國各類雨水排放許可證及對我國的啟示
90年代時,聯邦及各州政府協同制定了國家污染物排放削減制度—NPDES(National Pollutant Disge Elimination System),利用NPDES許可證來管理雨水排放。NPDES雨水排放許可證包括一般許可證和個別許可證兩種形式,主要根據雨水排放場地的特點、工業或建筑活動性質、受納水體要求水質等因素進行區分,主要分為:市政分流制雨水排放許可證(municipal separate storm sewer systems (MS4s) permit)、建筑工地雨水排放許可證(construction sewer systems permit)、工業區雨水排放許可證(Industrial sewer systems permit)、砂礫廠雨水排放許可證(sand and gravel sewer systems permit)、船舶廠雨水排放許可證(boatyard sewer systems permit)等,并在每一種許可證中對指標的控制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2.1市政分流制雨水排放許可證(MS4s)
市政分流制雨水排放許可證雨水管道系統(MS4s)歸各級政府所有,只針對分流后的雨水管道系統排,不包括雨污合流管道,也不是污水處理廠處理的一部分。MS4s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獲取NPDES許可證,根據許可證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污染源控制措施,其排放許可證分為兩個階段,見表1。

人口是MS4s的劃分標準,服務人口大于等于25萬人的MS4s頒發城市被稱為大型MS4s城市,服務人口在10萬~25萬人的MS4s頒發城市被稱為中型MS4s頒發城市。小型MS4s頒發城市卻不以人口數量作為劃分標準,而是指包含在城市化地區內的未獲得許可的地區。
MS4s的排放許可證內容是管理雨水排放的主要要求,要求頒發MS4s的城市或區域根據當地市區的雨水情況,各級政府制定雨水管理的目標和工程項目內容,制定雨水管理計劃,并保證正常范圍內的活動與所進行的項目能保證雨水排放后,不會引起受納水體的水質惡化。
具體的雨水管理計劃的內容一般由各級政府預先進行調研,調研后分析出存在雨水排放后會產生受納水體水質污染的區域與流域,然后制定解決方案。整個過程各州政府環保局的職責是審閱所有的報告內容,所有方案都需要各州環保局或EPA批準后才能執行。另外各級政府需要有專門負責巡視非法偷排的巡視員,并及時向上級匯報非法偷排的情況,根據情況嚴重性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2.2建筑工地雨水排放許可證
建筑工地雨水排放許可證要求1英畝(1英畝≈4 046.9 m2)以上的建筑工地需要申請排放許可證,許可證中包含防治侵蝕,控制泥沙,污染預防和穩定現場泥沙等BMPs要求。
具體污染指標控制要求為:濁度低于25 NTU或透明度高于33 cm,且pH控制在6.5~8.5。當濁度達到25~250 NTU,透明度達到6~33 cm,需要在10天內通過新的BMPs措施,濁度、透明度值降到標準之內。如果10天內濁度仍然高于250 NTU,或者透明度仍然低于6 cm,必須要電話或者電子匯報到州環保局。同時10天內必須安裝新的BMP措施,每天監測,直到其數值降到標準之內。
對比華盛頓州的建筑工地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我國工地施工時,砂礫、染料等施工材料會隨降雨,在沒有防治措施的情況下進入雨水管網,導致雨水管道堵塞、受納水體水質惡化等不良影響。我國在城鎮化快速發展與海綿城市火熱建設的同時,雖然對于建筑工地避免揚塵、泥沙沖刷已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仍然沒有制定詳細的污染指標控制標準或污染指標管理辦法,對于細化相關雨水排放許可標準,解決受納水體污染問題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國相關部門應加強針對建筑工地的雨水排放許可標準與管理辦法。
2.3工業區雨水排放許可證
美國工業區雨水排放許可證大體列出了33項工業類型需要申請排放許可證,各州環保局可根據各自產業的差異進行劃定,包括:金屬加工、回收,煙草生產,開礦,造紙,電子加工等。因工業區的各類材料,設備維護和清潔以及工業設施的其他活動常常暴露室外,這些設施及活動接觸的降雨或融雪徑流可以溶解大量污染物,并將它們直接輸送到附近的河流,湖泊或沿海水域,或通過雨水管道排到受納水體中,嚴重影響水質及周邊環境。
在我國,工業區雨水初期徑流污染問題也得到了很多的關注,如很多機械制造類廠區由于會遺撒覆蓋含輕油、重油類物質,在降雨徑流沖刷后會對受納水體造成嚴重污染,故在很多廠區都會建設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與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對徑流雨水進行收集利用或處理后排放,但并沒有明確規定雨水排放時詳細的污染物指標,我國在相關方面法規與標準的欠缺對受納水體水質的保障造成了一定影響。
2.4砂礫廠雨水排放許可證
由于砂礫廠的溢流雨水中含有大量的砂石,所以美國諸多州規定砂礫廠徑流雨水必須要處理過后才能排放。否則泥沙不斷輸送入受納水體,對受納水體的水質和水生生物造成嚴重影響。故聯邦政府在NPDES許可證制度開展侵蝕和泥沙控制計劃,并制定以下的管理規范:監測內容和頻率根據不同的工業類型不同,大多數州主要的監測內容有pH(6.5~8.5),濁度(低于50 NTU),TSS(低于40 mg/L),油跡(如有油跡需要報告)。監測頻率在每月一次到每季度一次不等。
美國對于砂礫廠雨水從80年代以后已著手確立明確的雨水排放許可標準,但我國針對砂礫廠或砂石廠的專項雨水排放法規標準還仍是空白,也有很多新聞曾報道暴雨以后,砂礫廠大量泥砂流入雨水管網,造成管網嚴重阻塞,危害公眾健康與受納水體水質。所以細化該方面雨水排放相關法規標準是我國海綿城市的一項重要任務。
2.5船舶廠雨水排放許可證
船舶廠擁有大量切割、焊接、刷漆等會產生大量污染物的作業形式,所以在美國西海岸地區 (加利福尼亞州、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州政府與州環保局對船舶廠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做出明確規定:所有修建,維修和保養船舶廠都需要申請雨水排放許可證。船舶廠的現場用水需要預處理后進入污水廠進行處理后再進行排放。
州環保局對雨水排放水質給出嚴格水質要求:總銅濃度在雨季(5~10月)平均值低于50 μg/L、日最大值低于147 μg/L;總鋅濃度在雨季(5~10月)平均值低于85 μg/L、日最大值低于90 μg/L。且明確要求在打磨去除油漆時需要使用真空磨砂機,減少產生含有漆料的碎屑;不可以在水中進行大量的船只修復工作,必須把船拖上岸才可以進行修復等規定。
我國針對工廠、加工廠等企業雖然設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8466-2005)和一些針對單獨類型企業的工業污水排放標準,但并沒有對廠區徑流雨水的水質進行過多規定。部分工廠、造船廠將初期徑流雨水接入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后排放,但大多數仍然任由徑流雨水直接排入受納水體(河流、湖泊、海洋)造成受納水體的嚴重污染。
3結論與展望
我國從2014年全面推行海綿城市建設后,從政府到民眾對于雨水控制與利用的概念已逐漸增強,同時意識到城市內澇問題、水體黑臭問題、熱島效應等“城市病”是迫在眉睫的危害城市的問題,故在開始進行全國海綿城市試點工作時配套發布多項政府公文與《海綿城市建設指南》為海綿城市建設進行參考與規范,同時對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和徑流污染控制提出了合理且嚴格的要求,各試點城市在建設過程中遵守指標達標的同時,也為緩解城市內澇問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畢竟我國的環境治理行動正處在起步階段,雖然頒布很多指導意義非常重大的法規與標準,但在細節方面仍存在缺陷,故經過對美國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剖析與研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與展望:
(1)多行業多領域配合。在我國如希望廣泛出臺明確的分行業、分區域的雨水排放許可制度,則需要向美國推行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一樣,進行多行業多領域的積極配合,引起其他行業對于許可證制度的重視,各領域協同合作,積極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2)因地制宜。推行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則需要經過實地調研、篩查后,根據各行業、區域實際情況,在保證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達標的前提下,參考發達國家的雨水排放許可制度設定合理的分行業、區域的雨水排放許可制度,并制定相應法規與考核體系,保證制度的執行。
(3)首先在海綿城市試點區域試行。雖然即刻在我國執行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存在很大難度,但至少在部分有條件的海綿城市試點城市中,對于市政分流制管網的雨水排放標準、在建項目施工工地的雨水排放標準、及試點區范圍內一些條件允許的工業區及砂礫廠和船舶廠,進行及時調研分析后,規定合理的雨水排放許可標準,建設雨水徑流收集處理裝置,在推進海綿城市試點的同時,對有條件達到雨水排放許可標準的廠區與施工現場進行試點并推廣。
原標題:給水排水 |美國雨水排放許可證制度對我國雨水管理啟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