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
2月19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公布《沈陽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本原則適用于污泥土地利用、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及污泥焚燒等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本原則所指污泥是指在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不包括柵渣、浮渣、沉砂和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
關于征求《沈陽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我局組織起草了《沈陽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可登錄我局網站“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局(電子文檔請發至聯系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5日17:00。
聯系人: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審批處 劉皙皙、安娜
電話:024-83962627、024-82978820
郵箱:shenpichu@163.com
地址:沈陽市渾南區全運三路98號環保大廈A座702室
郵編:110169
附件:沈陽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
沈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2月19日
沈陽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以下簡稱“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確保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資源化利用、安全處置、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審批原則如下: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污泥土地利用、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及污泥焚燒等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本原則所指污泥是指在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不包括柵渣、浮渣、沉砂和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
污泥土地利用是指將處理后的污泥作為肥料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園林綠化、土地改良或農業等的處理處置項目。
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是指將污泥作為制作建筑材料部分原料的處理項目。
污泥焚燒是指利用焚燒爐將污泥完全礦化為少量灰燼的處理處置項目。
第二條 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等的相關要求。新建項目原則上鼓勵進入產業園區內,并與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相符。
第三條 明確項目使用污泥的來源(附污水處理廠擬簽訂的意向或合同)、提供相關資質單位的檢測報告;對污泥運輸車輛提出密封、防水、防滲漏、防遺撒及配備車用全球定位系統(GPS)等要求;最大程度減少污泥暫存量,明確污泥暫存間容積設計依據、封閉要求、防滲措施、惡臭及滲濾液收集處理系統設計參數等內容。
第四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
第五條 對廢氣進行收集、控制與處理,減少無組織排放。項目要強化惡臭氣體的收集與治理,配套的惡臭治理設施應當采用生物過濾、化學洗滌、活性炭吸附(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入爐焚燒等技術;廢氣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屬原則上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的可行技術配置廢氣治理設施。給出保證各治理設施穩定運行且達標排放的保障方案(明確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換時間等)。
第六條 廠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提高水循環利用率,鼓勵滲濾液全部處理后回用,減少廢水外排量。滲濾液、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廠區內自建的污水處理站處理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標準后回用或預處理后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表2標準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廠區按照“分區防控”原則,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對生產車間、污泥暫存間、滲濾液收集處理系統等采取防滲措施,按照地下水導則要求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
第七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須滿足相應規范標準要求。
第八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備采取隔聲、消聲、減振等降噪措施,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
第九條 處理后污泥進行土地利用的,應提供相應指標檢測報告,根據不同使用途徑,滿足相應土地利用指標要求。如農用污泥需達到《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要求;污泥園林綠化利用的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要求;污泥土地改良的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要求;林地用泥質需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林地用泥質》(GJ/T362)要求。
對于處理后污泥作為燒結磚原料的,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GB/T25031)要求。
第十條 改、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現有項目的生產工藝、治理設施須按照新要求和標準,同步進行技術升級改造,提出“以新帶老”措施,明確整改期限。
第十一條 提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運行期廢氣、廢水、噪聲以及周邊環境質量的自行監測計劃(污泥土地利用項目需同時考慮被施用地),明確網點布設、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信息公開要求。
企業應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接收污泥的運輸方式、泥質檢測報告、廠區內貯存量;記錄生產和治污設施運行的關鍵參數,保存廢氣處理設施相關耗材(吸附劑等)購買、更換、處置記錄,記錄產品的檢測結果及去向,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