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鎮供水價格機制新規10月起施行——水價將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
時間:2021-08-0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熊麗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訂印發《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現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于1998年印發,2004年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訂;《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于2011年印發實施。“兩個《辦法》的實施對指導地方規范城市供水價格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城鎮供水價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價構成、分類、定調價程序等內容已不符合形勢發展變化需要,特別是在供水壟斷環節價格監管方面,需要提出更為明晰的定價方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表示,為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定價機制,提升城鎮供水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原有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的兩個《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激勵和約束并重,通過制度建設構建長效機制。首先是建立了促進供水企業降本增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設立了供水企業職工人數定員上限標準;在管網漏損考核方面,設定了管網漏損率控制標準。供水企業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不得計入供水定價成本;低于規定標準的,按規定標準計算。
“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問題,有利于激勵供水企業精簡人員,降低管網漏損率,挖掘潛力,加強成本控制,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該負責人表示。
為促進供水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辦法》還建立了參考市場利率合理確定供水收益率的機制。明確供水企業準許收益率根據權益資本收益率、債務資本收益率確定,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國債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確定,加大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
考慮用水季節性需求波動、城市發展需要等因素,城市供水設計能力一般留有合理的冗余度,但供水設施過度超前建設也帶來固定資產閑置等問題。為此,修訂后的《辦法》適當提高了對供水負荷率的考核標準,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過度超前建設。
該負責人表示,兩個《辦法》的修訂出臺,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健康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
“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不同地區水資源稟賦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情況差異較大,兩個《辦法》對完善城鎮供水價格機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體參數設定和指標考核等需要各地區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各地應當制定出臺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該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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