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 8綜合徑流系數應嚴格按規劃確定的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徑流系數高于0.7的地區應采用滲透、調蓄等措施。
2綜合徑流系數可根據表4. 1. 8-1規定的徑流系數,通過地 面種類加權平均計算得到,也可按表4.1. 8-2的規定取值,并應核 實地面種類的組成和比例。
3釆用推理公式法進行內澇防治設計校核時,宜提高表
4.1. 8-1中規定的徑流系數。當設計重現期為20年〜30年時,宜將 徑流系數提高10%〜15%;當設計重現期為30年〜50年時,宜將徑 流系數提高20%〜25%;當設計重現期為50年〜100年時,宜將徑流 系數提高30%〜50%;當計算的徑流系數大于1時,應按1取值。
表4.1. 8-1徑流系數
地面種類 |
徑流系數 |
各種屋面、混凝土或瀝青路面 |
0. 85〜0. 95 |
大塊石鋪砌路面或瀝青表面各種的碎石路面 |
0. 55〜0. 65 |
級配碎石路面 |
0.40 〜0.50 |
干砌磚石或碎石路面 |
0. 35〜0. 40 |
非鋪砌土路面 |
0. 25〜0. 35 |
公園或綠地 |
0. 10—0. 20 |
表4.1. 8-2綜合徑流系數
區域情況 |
綜合徑流系數 |
城鎮建筑密集區 |
0. 60〜0. 70 |
城鎮建筑較密集區 |
0. 45〜0. 60 |
城鎮建筑稀疏區 |
0. 20—0.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