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
2021-06-10 51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污泥的標準值及其監測、排放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地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地方可根據本標準并結合當地特點制定地方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如因特殊情況,需寬于本標準時,應報請標準主管部門批準。
2 引用標準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CJ 26 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準CJJ 31 城鎮污水處理廠附屬建筑和附屬設備設計標準3 污水排放標準
3.1 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質,其值不得超過CJ 18 標準的規定。
3.2 城市污水處理廠,按處理工藝與處理程度的不同,分為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
3.3 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水質排放標準,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水質排放標準 mg/L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07-17 批準 1994-01-01 實施
CJ 3025-93 續表
注:1. pH、懸浮物、生化需氧量和化學需氧量的標準值系指24h定時均量混合水樣的監測值;其它項目的標準值為季均值。
2. 當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懸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學需氧量處于CJ 18中的高濃度范圍,且一級處理后的出水濃度大于表1中一級處理的標準值時,可只按表1中一級處理效率考核。
3. 現有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根據超負荷情況與當地環保部門協商,標準值可適當放寬。
3.4 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污水應排入GB 3838標準規定的IV、V類地面水水域。
4污泥排放標準
4.1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應本著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原則進行妥善處理和處置。
4.2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應因地制宜采取經濟合理的方法進行穩定處理。
4.3 在廠內經穩定處理后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宜進行脫水處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處理后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用于農業時,應符合GB 4284標準的規定。用于其它方面時,應符合相應的有關現行規定。
4.5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不得任意棄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體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劃定的污泥堆廠以外的任何區域排放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排海時應按GB 3097及海洋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 檢測、排放與監督
5.1 處理廠應在總進、出口處設置監測井,對進、出水水質進行檢測。檢測方法應按CJ 26的有關規定執行。
5.2 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計量裝置,以確定處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泥的質和量的檢測應按有關規定進行。
5.4 城市污水處理廠化驗室及其化驗設備應按CJJ 31的規定配備。
5.5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檢驗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并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承擔檢驗工作。
5.6 處理構筑物或設備等發生故障,使未經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時,應及時排除故障,做好檢測記錄并上報主管部門。
5.7 當進水水質超標或水量超負荷時,必須上報主管部門。
5.8 本標準由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劃和運行管理等單位執行,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鎮水質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院歸口。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處、天津市排水管理處、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西安市市政工程局、長沙市排水管理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肇蕃、呂士健、嚴嫣、談志德、歐陽超、雷寤初、劉永令、李和平。
本標準委托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