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垃圾車司機擅自傾倒垃圾滲濾液!涪陵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刑
近日
涪陵法院對一起垃圾壓縮車駕駛員
擅自傾倒垃圾滲濾液犯罪案進行宣判
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冉某東
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5000元
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冉某東
賠償生態損害損失費4550 元
涪陵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冉某東系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垃圾壓縮車駕駛員。2021年6 月,冉某東因武隆垃圾中轉站工作人員不愿意收車內垃圾箱中的垃圾滲濾液,曾向公司匯報反映,在沒有得到明確答復如何處理的情況下,擅自將垃圾箱中的滲濾液傾倒在重慶市武隆區白馬鎮六方坪社區老糧站(小地名)788 縣道上。2021 年 8 月 1 日 11 時許,冉某東再次駕駛垃圾壓縮車將垃圾滲濾液排放在前述地點,被群眾發現后駕車離開現場。
案發后,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組織工人對傾倒垃圾滲濾液的土坑進行簡單處理,但無法處理已經滲漏到周圍的土壤部分。
經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垃圾壓縮車內和現場排放的滲濾液進行采樣監測,滲濾液中鉻、鉛、鎘等多種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標準三倍以上。
重慶市明鏡司法鑒定所專家對冉某東污染環境所造成的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情況審查后認為,垃圾滲濾液造成周邊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氣污染,冉某東傾倒垃圾滲濾液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所需賠償的金額為4550元。
涪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冉某東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含有鉛、鎘、鉻等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有毒物質的污圾滲濾液,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冉某東作為垃圾壓縮車的駕駛員,更清楚垃圾滲濾液直接傾倒在外環境致污染環境的后果,其雖曾向單位反映過垃圾中轉站不收垃圾滲濾液的情況,但在未得到妥善解決意見的情況下,就自行決定將垃圾滲濾液傾倒至外環境。鑒于此案中垃圾中轉站不收冉某東車內垃圾滲濾液、相關單位領導人員的履職不到位事實客觀存在,法院根據冉某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惡性、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社區評估意見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 張潔瑤
編輯 | 綜合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