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規范室外給水工程設計,保障工程設計質量,滿足水量、水質、水壓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及工業區永久性給水工程設計。
1.0.3 給水工程設計應以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和給水專業規劃為主要依據。水源選擇、廠站位置、輸配水管線路等的確定應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1.0.4 給水工程設計應綜合考慮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正確處理各種用水的關系,提高用水效率。
1.0.5 給水工程設計應貫徹節約用地和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
1.0.6 給水工程設計應按遠期規劃、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的原則。近期設計年限宜采用5年~10年,遠期設計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1.0.7 給水工程構筑物主體結構和地下輸配水干管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的有關規定。主要設備、器材和其他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宜按材質、產品更新周期和更換的便捷性,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1.0.8 給水工程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研究的基礎上,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1.0.9 在保證供水安全的前提下,給水工程設計應合理降低工程造價及運行成本、減少環境影響和便于運行優化及管理。
1.0.10 給水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1 本條闡明了編制本標準的宗旨。為了保障基本質量,故在表述上更強調了規范設計的作用。
1.0.3 給水工程是城鎮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給水工程的設計應以城鎮總體規劃和給水工程專業規劃為主要依據。其中,水源選擇、凈水廠廠址和泵站站址確定以及輸配水管線的走向等更與規劃的要求密切相關,因此設計時應根據相關規劃要求,結合城市現狀加以確定。
1.0.4 強調對水資源的節約和水體保護以及建設節水型城鎮的要求,也是貫徹國家提出的“五大發展理念”的需要。設計中應處理好在一種水源有幾種不同用途時的相互關系及綜合利用,確保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1.0.5 為了節約使用土地資源,凈水廠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標應符合現行《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0-2009)的要求。
1.0.6 對給水工程近、遠期設計年限所做的規定。遠期規劃一般包括國民經濟遠期規劃、城市總體遠期規劃、城市供水遠期規劃等。年限的確定應在滿足城鎮供水需要的前提下,根據建設資金投入的可能做適當調整。
1.0.7 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規定,城鎮給水排水設施中主要構筑物的主體結構和地下干管,其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50年;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水廠和泵站中專用設備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的設備品種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時設計中所選用的材質也影響使用年限,故仍只做原則規定。同樣,由于非埋地管道維護、修復,甚至更換比埋地管道容易,故對其他管道也未做明確規定。
1.0.8 近十多年來,由國家組織的飲用水安全保障“863”和“水專項”重大課題取得了豐富成果,為鼓勵給水工程設計中積極應用這些成果,制定本條規定。
1.0.9 考慮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已于2012年開始全面實施,我國目前的國力較十年前有了巨大增長,飲用安全優質的水又是全民之所盼。因此為保障供水安全和提高水質,必要的投資和成本不可避免,但需要合理控制,不能一味追求節約投資和成本。
1.0.10 明確了給水工程設計時需同時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