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 GB50838-2015 > 3 基本規定
3.0.1 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線可納入綜合管廊。
3.0.2 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以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為依據。
3.0.3 綜合管廊工程應結合新區建設、舊城改造、道路新(擴、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規劃建設。
3.0.4 城市新區主干路下的管線宜納入綜合管廊,綜合管廊應與主干路同步建設。城市老(舊)城區綜合管廊建設宜結合地下空間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線改造等項目同步進行。
3.0.5 綜合管廊工程規劃與建設應與地下空間、環境景觀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銜接、協調。
3.0.6 綜合管廊應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并應滿足管線的使用和運營維護要求。
3.0.7 綜合管廊應同步建設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
3.0.8 綜合管廊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應與各類工程管線統籌協調。
3.0.9 綜合管廊工程設計應包含總體設計、結構設計、附屬設施設計等,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應進行專項管線設計。
3.0.10 納入綜合管廊的工程管線設計應符合綜合管廊總體設計的規定及國家現行相應管線設計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條文說明
3 基本規定
3.0.1 城市工程管線是指用于服務人民生產生活的市政常規管線,包括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這些市政管線應因地制宜納入綜合管廊,各類工業管線不屬于本規范規定的范圍。
根據國內外工程實踐,各種城市工程管線均可以敷設在綜合管廊內,通過安全保護措施可以確保這些管線在綜合管廊內安全運行。本規范明確了各類管線進入綜合管廊的條件。一般情況下,信息電(光)纜、電力電纜、給水管道進入綜合管廊技術難度較小,這些管線可以同艙敷設,天然氣、雨水、污水、熱力管道進入綜合管廊需滿足相關安全規定,天然氣管道及熱力管道不得與電力管線同艙敷設,且天然氣管道應單艙敷設。壓力流排水管道與給水管道相似,可優先安排進入綜合管廊內。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建設場地地勢條件差異較大,可通過詳細的技術經濟比較,確定采用重力流排水管渠進入綜合管廊的方案。目前,重慶市、廈門市有充分利用地勢條件將重力流污水管道納入綜合管廊的工程實例。考慮到重力流雨水、污水管渠對綜合管廊豎向布置的影響,綜合管廊內的雨水、污水主干線不宜過長,宜分段排入綜合管廊外的下游干線。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城鎮燃氣包括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以及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密度大于空氣,一旦泄露不易排出;人工煤氣中含有CO不宜納入地下綜合管廊。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天然氣逐漸成為城鎮燃氣的主流,因此本規范僅考慮天然氣管線納入綜合管廊。
3.0.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綜合管廊建設實施應以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為指導,保證綜合管廊的系統性,提高綜合管廊效益,應根據規劃確定的綜合管廊斷面和位置,綜合考慮施工方式和與周邊構筑物的安全距離,預留相應的地下空間,保證后續建設項目實施。
3.0.3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穩步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開展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程,探索投融資、建設維護、定價收費、運營管理等模式,提高綜合管廊建設管理水平。通過試點示范效應,帶動具備條件的城市結合新區建設、舊城改造、道路新(改、擴)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建設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的建設既要體現針對性,又要體現協同性。綜合管廊建設要針對需求強烈的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提高綜合管廊實施效果;綜合管廊建設也要與新區建設、舊城改造、道路建設等相關項目協同推進,提高可實施性。
3.0.4 城市新區應高標準規劃建設地下管線設施,新區主干路往往也是地下管線設施的重要通道,宜采用綜合管廊的方式。綜合管廊與新區主干道路同步建設可大大減少建設難度和投資。
城市老(舊)城區綜合管廊建設應以規劃為指導,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舊城改造、道路建設、地下主要管線改造等項目同步進行,避免單純某一項目建設對地面交通、管線設施運行的影響,并減少項目投資。
3.0.5 綜合管廊屬于城市基礎設施的一種類型,是一種高效集約的城市地下管線布置形式,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與城市給水、雨水、污水、供電、通信、燃氣、供熱、再生水等地下管線設施規劃相協調;城市綜合管廊主體采用地下布置,屬于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形式之一,因此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建設應統籌考慮與城市地下空間尤其是軌道交通的關系;綜合管廊的出入口、吊裝口、進風口及排風口等均有露出地面的部分,其形式與位置等應與城市環境景觀相一致。
3.0.6、3.0.7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與道路、管線等工程密切相關,為更好地發揮綜合管廊的效益,并且節省投資,應統一規劃,同步建設。綜合管廊建設應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以滿足管線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其中3.0.6條為強制性條文。
3.0.8 綜合管廊主要為各類城市工程管線服務,規劃設計階段應以管線規劃及其工藝需求為主要依據,建設過程中應與直埋管線在平面和豎向布置相協調,建成后的運營維護應確保納入管線的安全運行。
3.0.9、3.0.10 綜合管廊工程設計內容應包含平面布置、豎向設計、斷面布置、節點設計等總體設計,結構設計,以及電氣、監控和報警、通風、排水、消防等附屬設施的工程設計。
為確保綜合管廊內各類管線安全運行,納入綜合管廊內的管線均應根據管線運行特點和進入綜合管廊后的特殊要求進行管線專項設計,管線專項設計應符合本規范和相關專業規范的技術規定。其中3.0.9條為強制性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