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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部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行業盛會-水行業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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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屬設施設計 7.1 消防系統 7.2 通風系統 7.3 供電系統 7.4 照明系統 7.5 監控與報警系統 7.6 排水系統 7.7 標識系統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1-01  來源:7 附屬設施設計 7.1 消防系統 7.2 通風系統 7.3  瀏覽次數:123
核心提示:7 附屬設施設計 7.1 消防系統 7.2 通風系統 7.3 供電系統 7.4 照明系統 7.5 監控與報警系統 7.6 排水系統 7.7 標識系統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7 附屬設施設計


7.1 消防系統

7.1 消防系統


7.1.1 含有下列管線的綜合管廊艙室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表7.1.1的規定:
表7.1.1 綜合管廊艙室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7.1.1 綜合管廊艙室火災危險性分類


7.1.2 當艙室內含有兩類及以上管線時,艙室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管線確定。

7.2 通風系統


7.2.1 綜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進風和機械排風相結合的通風方式。天然氣管道艙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艙室應采用機械進、排風的通風方式。
7.2.2 綜合管廊的通風量應根據通風區間、截面尺寸并經計算確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2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
    2 天然氣管道艙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3 艙室內天然氣濃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濃度值(體積分數)20%時,應啟動事故段分區及其相鄰分區的事故通風設備。
7.2.3 綜合管廊的通風口處出風風速不宜大于5m/s。
7.2.4 綜合管廊的通風口應加設防止小動物進入的金屬網格,網孔凈尺寸不應大于10mm×10mm。
7.2.5 綜合管廊的通風設備應符合節能環保要求。天然氣管道艙風機應采用防爆風機。
7.2.6 當綜合管廊內空氣溫度高于40℃或需進行線路檢修時,應開啟排風機,并應滿足綜合管廊內環境控制的要求。
7.2.7 綜合管廊艙室內發生火災時,發生火災的防火分區及相鄰分區的通風設備應能夠自動關閉。
7.2.8 綜合管廊內應設置事故后機械排煙設施。

條文說明
7.2 通風系統
7.2.1 綜合管廊的通風主要是保證綜合管廊內部空氣的質量,應以自然通風為主,機械通風為輔。但是天然氣管道艙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艙室,由于存在可燃氣體泄漏的可能,需及時快速將泄漏氣體排出,因此采用強制通風方式。
7.2.2 根據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中第3.2.4條規定“當爆炸危險區域內通風的空氣流量能使可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4)對于封閉區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積每分鐘至少提供0.3m³的空氣或至少1h換氣6次”。為保證管廊內的通風良好,確定天然氣管道艙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設置機械通風裝置是防止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形成或縮短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滯留時間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風設備應在天然氣濃度檢測報警系統發出報警或起動指令時及時可靠地聯動,排除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降低其濃度至安全水平。同時注意進風口不要設置在有可燃及腐蝕介質排放處附近或下風口,排風口排出的空氣附近應無可燃物質及腐蝕介質,避免引起次生事故。
7.2.8 綜合管廊一般為密閉的地下構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綜合管廊內一旦發生火災應及時可靠地關閉通風設施。火災撲滅后由于殘余的有毒煙氣難以排除,對人員災后進入清理十分不利,為此應設置事故后機械排煙設施。
7.1.3 綜合管廊主結構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結構。
7.1.4 綜合管廊內不同艙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結構進行分隔。
7.1.5 除嵌縫材料外,綜合管廊內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7.1.6 天然氣管道艙及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應每隔200m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墻體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處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管線穿越防火隔斷部位應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進行嚴密封堵。
7.1.7 綜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艙室交叉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墻體進行防火分隔,當有人員通行需求時,防火分隔處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管線穿越防火隔斷部位應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進行嚴密封堵。
7.1.8 綜合管廊內應在沿線、人員出入口、逃生口等處設置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50m,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
7.1.9 干線綜合管廊中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支線綜合管廊中容納6根及以上電力電纜的艙室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其他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7.1.10 綜合管廊內的電纜防火與阻燃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和《電力電纜隧道設計規程》DL/T 5484及《阻燃及耐火電纜  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電纜》GA 306.1和《阻燃及耐火電纜  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電纜》GA 306.2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7.1 消防系統
7.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綜合管廊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綜合管廊艙室火災危險性根據綜合管廊內敷設的管線類型、材質、附件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有關火災危險性分類的規定確定。
7.1.3 參照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3.2.1條規定。由于綜合管廊一般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能夠滿足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
7.1.7 綜合管廊交叉口部位分布有各類管線,為了管線運行安全,有必要將交叉口部位與標準段采用防火隔斷進行分隔。
7.1.9 從電纜火災的危害影響程度與外援撲救難度分析,干線綜合管廊中敷設的電力電纜一般主要是輸電線路,電壓等級高,送電服務范圍廣,一旦發生火災,產生的后果非常嚴重。支線綜合管廊中敷設的電力電纜一般主要是中壓配電線路,雖然每根電纜送電服務范圍有限,但在數量眾多時,也會產生嚴重后果,且外援撲救難度大,修復恢復供電時間長。基于上述分析,作出本條規定。

7.2 通風系統

7.2 通風系統


7.2.1 綜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進風和機械排風相結合的通風方式。天然氣管道艙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艙室應采用機械進、排風的通風方式。
7.2.2 綜合管廊的通風量應根據通風區間、截面尺寸并經計算確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2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
    2 天然氣管道艙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3 艙室內天然氣濃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濃度值(體積分數)20%時,應啟動事故段分區及其相鄰分區的事故通風設備。
7.2.3 綜合管廊的通風口處出風風速不宜大于5m/s。
7.2.4 綜合管廊的通風口應加設防止小動物進入的金屬網格,網孔凈尺寸不應大于10mm×10mm。
7.2.5 綜合管廊的通風設備應符合節能環保要求。天然氣管道艙風機應采用防爆風機。
7.2.6 當綜合管廊內空氣溫度高于40℃或需進行線路檢修時,應開啟排風機,并應滿足綜合管廊內環境控制的要求。
7.2.7 綜合管廊艙室內發生火災時,發生火災的防火分區及相鄰分區的通風設備應能夠自動關閉。
7.2.8 綜合管廊內應設置事故后機械排煙設施。

條文說明
7.2 通風系統
7.2.1 綜合管廊的通風主要是保證綜合管廊內部空氣的質量,應以自然通風為主,機械通風為輔。但是天然氣管道艙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艙室,由于存在可燃氣體泄漏的可能,需及時快速將泄漏氣體排出,因此采用強制通風方式。
7.2.2 根據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中第3.2.4條規定“當爆炸危險區域內通風的空氣流量能使可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4)對于封閉區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積每分鐘至少提供0.3m³的空氣或至少1h換氣6次”。為保證管廊內的通風良好,確定天然氣管道艙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設置機械通風裝置是防止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形成或縮短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滯留時間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風設備應在天然氣濃度檢測報警系統發出報警或起動指令時及時可靠地聯動,排除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降低其濃度至安全水平。同時注意進風口不要設置在有可燃及腐蝕介質排放處附近或下風口,排風口排出的空氣附近應無可燃物質及腐蝕介質,避免引起次生事故。
7.2.8 綜合管廊一般為密閉的地下構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綜合管廊內一旦發生火災應及時可靠地關閉通風設施。火災撲滅后由于殘余的有毒煙氣難以排除,對人員災后進入清理十分不利,為此應設置事故后機械排煙設施。

7.3 供電系統

7.3 供電系統


7.3.1 綜合管廊供配電系統接線方案、電源供電電壓、供電點、供電回路數、容量等應依據綜合管廊建設規模、周邊電源情況、綜合管廊運行管理模式,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3.2 綜合管廊的消防設備、監控與報警設備、應急照明設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規定的二級負荷供電。天然氣管道艙的監控與報警設備,管道緊急切斷閥、事故風機應按二級負荷供電,且宜采用兩回線路供電;當采用兩回線路供電有困難時,應另設置備用電源。其余用電設備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7.3.3 綜合管廊附屬設備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管廊內的低壓配電應采用交流220V/380V系統,系統接地型式應為TN-S制,并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2 綜合管廊應以防火分區作為配電單元,各配電單元電源進線截面應滿足該配電單元內設備同時投入使用時的用電需要;
    3 設備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動力設備不宜超過供電標稱電壓的±5%,照明設備不宜超過+5%、-10%;
    4 應采取無功功率補償措施;
    5 應在各供電單元總進線處設置電能計量測量裝置。
7.3.4 綜合管廊內電氣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氣設備防護等級應適應地下環境的使用要求,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2 電氣設備應安裝在便于維護和操作的地方,不應安裝在低洼、可能受積水浸入的地方;
    3 電源總配電箱宜安裝在管廊進出口處;
    4 天然氣管道艙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有關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的防爆規定。
7.3.5 綜合管廊內應設置交流220V/380V帶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檢修插座,插座沿線間距不宜大于60m。檢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裝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氣管道艙內的檢修插座應滿足防爆要求,且應在檢修環境安全的狀態下送電。
7.3.6 非消防設備的供電電纜、控制電纜應采用阻燃電纜,火災時需繼續工作的消防設備應采用耐火電纜或不燃電纜。天然氣管道艙內的電氣線路不應有中間接頭,線路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7.3.7 綜合管廊每個分區的人員進出口處宜設置本分區通風、照明的控制開關。
7.3.8 綜合管廊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管廊內的接地系統應形成環形接地網,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
    2 綜合管廊的接地網宜采用熱鍍鋅扁鋼,且截面面積不應小于40mm×5mm。接地網應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3 綜合管廊內的金屬構件、電纜金屬套、金屬管道以及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均應與接地網連通。
    4 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接地系統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7.3.9 綜合管廊地上建(構)筑物部分的防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有關規定;地下部分可不設置直擊雷防護措施,但應在配電系統中設置防雷電感應過電壓的保護裝置,并應在綜合管廊內設置等電位聯結系統。

條文說明
7.3 供電系統
7.3.1 綜合管廊系統一般呈現網絡化布置,涉及的區域比較廣。其附屬用電設備具有負荷容量相對較小而數量眾多、在管廊沿線呈帶狀分散布置的特點。按不同電壓等級電源所適用的合理供電容量和供電距離,一座管廊可采用由沿線城市公網分別直接引入多路0.4kV電源進行供電的方案,也可以采用集中一處由城市公網提供中壓電源,如10kV電源供電的方案。管廊內再劃分若干供電分區,由內部自建的10kV配變電所供配電。不同電源方案的選取與當地供電部門的公網供電營銷原則和綜合管廊產權單位性質有關,方案的不同直接影響到建設投資和運行成本,故需做充分調研工作,根據具體條件經綜合比較后確定經濟合理的供電方案。
7.3.2 天然氣泄漏將會給綜合管廊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所以管廊中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監控與報警系統應能持續地進行環境檢測、數據處理與控制工作。當監測到泄露濃度超限時,事故風機應能可靠起動、天然氣管道緊急切斷閥應能可靠關閉。參照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有關負荷分級規定,故將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監控與報警設備、管道緊急切斷閥、事故風機定為二級負荷。
7.3.3 根據綜合管廊系統特點制定附屬設施配電要求:
    1 由于管廊空間相對狹小,附屬設備的配電采用PE與N分隔的TN-S系統,有利減少對人員的間接電擊危害,減少對電子設備的干擾,便于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2 綜合管廊每個防火分區一般均配有各自的進出口、通風、照明、消防設施,將防火分區劃作供電單元可便于供電管理和消防時的聯動控制。由于綜合管廊存在后續各專業管線、電纜等工藝設備的安裝敷設,故有必要考慮作業人員同時開啟通風、照明等附屬設施的可能。
    3 受電設備端電壓的電壓偏差直接影響到設備功能的正常發揮和使用壽命,本條款選用通用設備技術數據。以長距離帶狀為特點的管廊供電系統中,應校驗線路末端的電壓損失不超過規定要求。
    4 應采取無功功率補償措施;使電源總進線處功率因數滿足當地供電部門要求。
7.3.4 本條根據綜合管廊布置情況對電氣設備提出要求。
    2 管廊敷設有大量管線、電纜,空間一般緊湊狹小,附屬設備及其配電屏、控制箱的安裝布置位置應滿足設備進行維護、操作對空間的要求,并盡可能不妨礙管廊管線、電纜的敷設。管廊內含有水管時,存在爆管水淹的事故可能,電氣設備的安裝應考慮這一因素,在處理事故用電完成之前應不受浸水影響。
    4 敷設在管廊中的天然氣管道管法蘭、閥門等屬于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規定的二級釋放源,在通風條件符合規范規定的情況下該區域可劃為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在該區域安裝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相關規定。
7.3.5 設置檢修插座的目的主要考慮到綜合管廊管道及其設備安裝時的動力要求。根據電焊機的使用情況,其一二次電纜長度一般不超過30m,以此確定臨時接電用插座的設置間距。
    為了減少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爆炸危險的誘發可能性,在含天然氣管線艙室內一般不宜設置插座類電器。當必須設置檢修插座時,插座必須采用防爆型,在檢修工況且艙內泄漏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值的20%時,才允許向插座回路供電。
7.3.6 同本規范第7.3.4條第4款,在含天然氣管線艙室敷設的電氣線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相關規定。
7.3.7 人員在進入某段管廊時,一般需先行進行換氣通風、開啟照明,故需在入口設置開關。每區段的各出入口均安裝開關,可以方便巡檢人員在任意一出入口離開時均能及時關閉本段通風或照明,以利節能。
7.3.8 綜合管廊的接地應滿足各類管線的接地需求:
    1 綜合管廊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當接地電阻值不滿足要求時,可通過經濟技術比較增大接地電阻,并校驗接觸電位差和跨步電位差,且綜合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Ω。
    4 同本規范第7.3.4條第4款,含天然氣管線艙室的接地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相關規定。



7.4 照明系統

7.4 照明系統


7.4.1 綜合管廊內應設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管廊內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應小于15lx,最低照度不應小于5lx;出入口和設備操作處的局部照度可為100lx。監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 管廊內疏散應急照明照度不應低于5lx,應急電源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
    3 監控室備用應急照明照度應達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 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區防火門上方應設置安全出口標志燈,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間距不應大于20m。
7.4.2 綜合管廊照明燈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應為防觸電保護等級Ⅰ類設備,能觸及的可導電部分應與固定線路中的保護(PE)線可靠連接。
    2 燈具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護等級不宜低于IP54,并應具有防外力沖撞的防護措施。
    3 燈具應采用節能型光源,并應能快速啟動點亮。
    4 安裝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燈具應采用24V及以下安全電壓供電。當采用220V電壓供電時,應采取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并應敷設燈具外殼專用接地線。
    5 安裝在天然氣管道艙內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7.4.3 照明回路導線應采用硬銅導線,截面面積不應小于2.5mm²。線路明敷設時宜采用保護管或線槽穿線方式布線。天然氣管線艙內的照明線路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配線,并應進行隔離密封防爆處理。

條文說明
7.4 照明系統
7.4.2 綜合管廊通道空間一般緊湊狹小、環境潮濕,且其中需要進行管線的安裝施工作業,施工人員或工具較易觸碰到照明燈具。所以對管廊中燈具的防潮、防外力、防觸電等要求提出具體規定。本條同本規范第7.3.4條第4款,在含天然氣管線艙室安裝的照明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相關規定。
7.4.3 本條同本規范第7.3.4條第4款,在含天然氣管線艙室敷設的照明電氣線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相關規定。



7.5 監控與報警系統

7.5 監控與報警系統


7.5.1 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宜分為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地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管理信息平臺等。
7.5.2 監控與報警系統的組成及其系統架構、系統配置應根據綜合管廊建設規模、納入管線的種類、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模式等確定。
7.5.3 監控、報警和聯動反饋信號應送至監控中心。
7.5.4 綜合管廊應設置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對綜合管廊內環境參數進行監測與報警。環境參數檢測內容應符合表7.5.4的規定,含有兩類及以上管線的艙室,應按較高要求的管線設置。氣體報警設定值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 205的有關規定。
表7.5.4 環境參數檢測內容
表7.5.4 環境參數檢測內容
    注:●應監測;▲宜監測。
    2 應對通風設備、排水泵、電氣設備等進行狀態監測和控制;設備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動、就地自動和遠程控制。
    3 應設置與管廊內各類管線配套檢測設備、控制執行機構聯通的信號傳輸接口;當管線采用自成體系的專業監控系統時,應通過標準通信接口接入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統一管理平臺。
    4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設備宜采用工業級產品。
    5 H2S、CH4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管廊內人員出入口和通風口處。
7.5.5 綜合管廊應設置安全防范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管廊內設備集中安裝地點、人員出入口、變配電間和監控中心等場所應設置攝像機;綜合管廊內沿線每個防火分區內應至少設置一臺攝像機,不分防火分區的艙室,攝像機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0m。
    2 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通風口應設置入侵報警探測裝置和聲光報警器。
    3 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4 綜合管廊應設置電子巡查管理系統,并宜采用離線式。
    5 綜合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4、《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6的有關規定。
7.5.6 綜合管廊應設置通信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固定式通信系統,電話應與監控中心接通,信號應與通信網絡聯通。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或每一防火分區內應設置通信點;不分防火分區的艙室,通信點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0m。
    2 固定式電話與消防專用電話合用時,應采用獨立通信系統。
    3 宜設置用于對講通話的無線信號覆蓋系統。
7.5.7 干線、支線綜合管廊含電力電纜的艙室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電力電纜表層設置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并應在艙室頂部設置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或感煙火災探測器;
    2 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
    3 設置火災探測器的場所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火災警報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處宜設置電話插孔;
    4 確認火災后,防火門監控器應聯動關閉常開防火門,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聯動關閉著火分區及相鄰分區通風設備、啟動自動滅火系統;
    5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規定。
7.5.8 天然氣管道艙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天然氣報警濃度設定值(上限值)不應大于其爆炸下限值(體積分數)的20%;
    2 天然氣探測器應接入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3 當天然氣管道艙天然氣濃度超過報警濃度設定值(上限值)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啟動天然氣艙事故段分區及其相鄰分區的事故通風設備;
    4 緊急切斷濃度設定值(上限值)不應大于其爆炸下限值(體積分數)的25%;
    5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規定。
7.5.9 綜合管廊宜設置地理信息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綜合管廊和內部各專業管線基礎數據管理、圖檔管理、管線拓撲維護、數據離線維護、維修與改造管理、基礎數據共享等功能;
    2 應能為綜合管廊報警與監控系統統一管理信息平臺提供人機交互界面。
7.5.10 綜合管廊應設置統一管理平臺,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監控與報警系統各組成系統進行系統集成,并應具有數據通信、信息采集和綜合處理功能;
    2 應與各專業管線配套監控系統聯通;
    3 應與各專業管線單位相關監控平臺聯通;
    4 宜與城市基礎設施地理信息系統聯通或預留通信接口;
    5 應具有可靠性、容錯性、易維護性和可擴展性。
7.5.11 天然氣管道艙內設置的監控與報警系統設備、安裝與接線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7.5.12 監控與報警系統中的非消防設備的儀表控制電纜、通信線纜應采用阻燃線纜。消防設備的聯動控制線纜應采用耐火線纜。
7.5.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規定。
7.5.14 監控與報警系統主干信息傳輸網絡介質宜采用光纜。
7.5.15 綜合管廊內監控與報警設備防護等級不宜低于IP65。
7.5.16 監控與報警設備應由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供電。
7.5.17 監控與報警系統的防雷、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7.5 監控與報警系統
7.5.4 本條規定了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設置應符合的要求。
    1 雨水利用管廊本體獨立的結構空間輸送,可不對該空間環境參數進行監測。
    3 本款說明同第6.1.3條條文說明。
7.5.7 根據以往電力隧道工程、綜合管廊工程的運營經驗,地下艙室火災危險主要來自敷設的大量電力電纜,所以提出對敷設有電力電纜的管廊艙室進行火災自動報警的規定,以及時發現處置火災的發生。本處所指電力電纜不包括為綜合管廊配套設施供電的少量電力電纜。
    3 綜合管廊內非公共場所,平時只有少量工作人員進行巡檢工作,當有緊急情況時火災警報器可以滿足需要,所以可不設消防應急廣播。
7.5.10 本條規定了統一管理平臺設置應符合的要求。
    2 綜合管廊及管廊內各專業管線單位建設前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統一在線監控接入技術要求。
    3 通過與各專業管線單位數據通信接口,各專業管線單位應將本專業管線運行信息、會影響到管廊本體安全或其他專業管線安全運行的信息,送至統一管理平臺;統一管理平臺應將監測到的與各專業管線運行安全有關信息,送至各專業管線公司。


7.6 排水系統

7.6 排水系統


7.6.1 綜合管廊內應設置自動排水系統。
7.6.2 綜合管廊的排水區間長度不宜大于200m。
7.6.3 綜合管廊的低點應設置集水坑及自動水位排水泵。
7.6.4 綜合管廊的底板宜設置排水明溝,并應通過排水明溝將綜合管廊內積水匯入集水坑,排水明溝的坡度不應小于0.2%。
7.6.5 綜合管廊的排水應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統,并應設置逆止閥。
7.6.6 天然氣管道艙應設置獨立集水坑。
7.6.7 綜合管廊排出的廢水溫度不應高于40℃。

條文說明
7.6 排水系統
7.6.1 綜合管廊內的排水系統主要滿足排出綜合管廊的結構滲漏水、管道檢修放空水的要求,未考慮管道爆管或消防情況下的排水要求。
7.6.4 為了將水流盡快匯集至集水坑,綜合管廊內采用有組織的排水系統。一般在綜合管廊的單側或雙側設置排水明溝,綜合考慮道路的縱坡設計和綜合管廊埋深,排水明溝的縱向坡度不小于0.2%。




7.7 標識系統

7.7 標識系統


7.7.1 綜合管廊的主出入口內應設置綜合管廊介紹牌,并應標明綜合管廊建設時間、規模、容納管線。
7.7.2 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應采用符合管線管理單位要求的標識進行區分,并應標明管線屬性、規格、產權單位名稱、緊急聯系電話。標識應設置在醒目位置,間隔距離不應大于100m。
7.7.3 綜合管廊的設備旁邊應設置設備銘牌,并應標明設備的名稱、基本數據、使用方式及緊急聯系電話。
7.7.4 綜合管廊內應設置“禁煙”、“注意碰頭”、“注意腳下”、“禁止觸摸”、“防墜落”等警示、警告標識。
7.7.5 綜合管廊內部應設置里程標識,交叉口處應設置方向標識。
7.7.6 人員出入口、逃生口、管線分支口、滅火器材設置處等部位,應設置帶編號的標識。
7.7.7 綜合管廊穿越河道時,應在河道兩側醒目位置設置明確的標識。

條文說明
7.7 標識系統
7.7.1 綜合管廊的人員主出入口一般情況下指控制中心與綜合管廊直接連接的出入口,在靠近控制中心側,應當根據控制中心的空間布置,布置合適的介紹牌,對綜合管廊的建設情況進行簡要的介紹,以利于綜合管廊的管理。
7.7.2 綜合管廊內部容納的管線較多,管道一般按照顏色區分或每隔一定距離在管道上標識。電(光)纜一般每隔一定間距設置銘牌進行標識。同時針對不同的設備應有醒目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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