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出水COD數值替換水樣,污水站6名員工被抓!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一起采取替換水樣的方式篡改自動監控數據案。
偽造監測數據,6人被抓
2023年1月,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執法人員發現長興某水務有限公司COD在線多次出現數據異常,通過調閱監控視頻,查明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間,該公司污水站相關工作人員多次進入監控站房對COD在線檢測儀及數采儀進行操作,此異常行為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和懷疑。
為查明事實,2023年1月11日,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迅速組織骨干力量成立專項組,對長興某水務有限公司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通過在線數據比對、視頻分析、現場取證等手段,及時固定證據,對涉案人員分組調查詢問,鎖定違法事實。經調查,該公司工作人員為降低COD在線監測數值,多次將蒸餾水、礦泉水注入到采樣杯內,從而偽造了在線監測數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案件移送后,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目前已對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本案中,企業無視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要求,采取替換水樣的方式篡改自動監控數據,在開展專項行動期間頂風作案。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權益,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將進一步強化大案要案查辦,密切與公安、檢察機關協作,發揮震懾、警示教育作用。
環境部:持續打擊監測數據作假
2023年2月16日至17日,生態環境部在京召開2023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會議認為,2022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來之不易的新成效。累計將344余萬個固定污染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不斷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配合開展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執法檢查、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發布80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印發“十四五”環境健康工作規劃。有效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水平,連續3年開展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嚴肅查處一批涉嫌環評造假案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達標排放專項整治。
會議確定,2023年要深入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構建遠程監督幫扶新體系,持續開展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改善監督幫扶,有序、高效組織開展污染防治攻堅戰統籌強化監督。繼續推進長江、黃河、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整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深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達標排放專項整治,持續打擊危險廢物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
監測造假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別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在兩年內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將于5月15日正式實行,立案標準重新明確了環評、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問題的立案追訴標準。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條規定, 環評、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故意造假,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環評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環評和監測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檢和公安部剛剛發布的《立案標準》,就是對故意造假的立案標準做出詳細的規定。
《立案標準》還對盡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環評、監測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蘇響水2019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環評機構的22名責任人都被判刑。
法條原文:
第七十三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