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特許經營協議,也不可“任性”!
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公號, 作者:趙阿寶
原文標題:“住建局擬解除桑德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協議,桑德污水經營權糾紛+1”
編者按:3月3日,江蘇泗陽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舉行擬解除特許經營權協議聽證會的公告》,公告稱,泗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擬解除與北京桑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桑德泗陽水務有限公司的負責經營的王集鎮、李口鎮、新袁鎮等 14個鄉鎮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協議,取消特許經營權。3月10日,發布第2次聽證會公告,確定聽證代表,3月17日(即今天)上午在泗陽縣司法局聽證。
政府擬解除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協議的主要理由為: 部分污水處理廠 出水質量長期超標且未有效整改、 污水處理能力嚴重不足,設施設備老化落后、出水質量持續超標。案涉特許經營權企業也涉及其他 因政府重復授權導致的特許經營行政訴糾紛,本文作者詳細介紹了糾紛的背景和過程。
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雖在付費機制、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的區別,但政府方解除特許經營協議的理由通常較為相似,比如特許經營權企業嚴重違約或基于公共利益等原因解除。
但政府方提前解除特許經營協議不可“肆意妄為”,需符合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政府方還需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且程序合法,各個要件均不可少;行政優益權的行使有其嚴格的限定條件。對于特許經營權企業而言,除了依法依約履行協議,面對政府提前解除、臨時接管,需積極應對,在各個階段及時采取法律手段維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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