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公示稿)發布
時間:2023-07-20
來源: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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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保障國家生態安全,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發布《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公示稿),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公示稿)的公示
根據國家和我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的有關精神和工作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起草了《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并征求了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和專家意見建議,經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公示稿,以下簡稱《監督辦法》)。
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廣大公眾的意見建議,現對《監督辦法》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2023年7月18日起至7月31日止)。若有異議或意見建議,請在公示期內書面反饋省生態環境廳。
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公示稿)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與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的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生態保護紅線,矢量邊界與國家批準的“三區三線”劃定成果一致。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的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生態保護紅線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監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監督原則】堅持生態優先、統籌兼顧、綠色發展、問題導向、分類監督、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嚴格的監督體系,實現一條紅線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四條【總體職責】省、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主要以下事項:
(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
(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四)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及其變化;
(五)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及其處理整改情況;
(六)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具體職責1】省、市(州)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加強與同級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的聯動會商,共同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第六條【具體職責2】省、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審核意見。
第七條【具體職責3】省生態環境廳按照生態環境部工作部署,組織建立完善行政區生態質量監測網絡,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督監測,重點關注人為活動對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的影響,監測結果與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信息共享。
第八條【具體職責4】省生態環境廳定期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評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系統格局、質量、服務功能和保護成效。
市(州)生態環境局可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
第九條【具體職責5】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推送的問題線索、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結果,以及媒體曝光、群眾舉報和日常監督發現的生態破壞問題線索等,組織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的處理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市(州)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實地核實,并按程序上報核實結果。
省生態環境廳將核實后的生態破壞問題函告市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移交省直有關主管部門并進行記錄。
第十條【具體職責6】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國家生態保護修復生態環境監督標準規范,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評估,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中形式主義問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具體職責7】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的執法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相關規定開展。
第十二條【技術支撐】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省級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和監督數據庫,實現與國家生態保護紅線數據信息共享,并逐步與省級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做好銜接。
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省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專家庫,分析研判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省、市(州)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生態狀況評估等生態環境監督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依規參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
第十五條【成果運用】省、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保護不力,造成生態破壞嚴重、整改行動緩慢、弄虛作假、責任不落實的地方,視情采取函告、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
省生態環境廳將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等生態環境領域相關考核,推動將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獎懲任免遴選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1】生態保護紅線內存在的突出生態破壞問題和生態保護修復形式主義問題,且列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辦法》《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實施辦法》等處理。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省、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或者移送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中發現有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將問題線索等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相關機關或者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涉嫌犯罪的,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其他事項2】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其他事項3】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試行期3年,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