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事,洪城水業被罰45萬!
來源:南昌晚報
近日
記者從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官網
獲悉
上市公司洪城水業全資子公司
江西洪城水業環保有限公司
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被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處以
罰款45萬元
具體原因
跟南婉兒來看看
記者獲悉,2018年8月24日,省生態環境廳對江西洪城水業環保有限公司進賢縣分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總排口廢水進行取樣監測。

經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
總磷為0.78mg/L,氨氮為7.92 mg/L,超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總磷為0.5mg/L,氨氮為5mg/L)。進賢縣分公司廢水總排口排放量約每天34000噸。上述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進賢縣分公司在2017年底完成提標改造工程(即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且在檢查前已完成提標改造工程,那就意味著執行的排放標準應是一級A標準。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賢縣分公司雖然仍在調試階段,仍然應達標排放,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受到處罰。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規定,經省生態環境廳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省生態環境廳責令江西洪城水業環保有限公司進賢縣分公司立即改正超標違法排污行為,并決定對其處以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資源化利用而制定的技術標準,標準號GB 18918-2002,發布時間為2002年12月24日,實施時間為2003年7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關于水廠違反的條例
記者也去做了相關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來源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官網 百度百科
編輯 | 趙雅晴
審定 | 金官
核發 | 舒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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