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成像儀幫大忙 這地查處一起蝕刻廢水污染案
近日,浙江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聯合公安機關成功破獲一起蝕刻廢水污染案件,涉案加工點因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涉及重金屬的水污染物,且污染物嚴重超標,涉嫌污染環境罪,目前這一案件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白加黑”查無蹤跡 無人機紅外熱成像儀幫大忙
“靈溪鎮嶺北村有人在做爛板(蝕刻),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日前,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立刻根據線索對位于蒼南縣靈溪鎮嶺北村進行實地勘察,初步確定被舉報的地點為一個已廢棄的廠房,現場并沒有發現生產加工跡象,更沒有廢水排放。執法人員用無人機勘察發現此處廢棄廠房靠山面水,前面有一條小河,符合蝕刻加工的特點。廢棄廠房附近也有酸臭味,也符合蝕刻加工特點。
然而為何并無廢水排放?難道是晚上加工?執法人員選擇晚上蹲守,令人意外的是晚上也是一片黑燈瞎火,看不出生產跡象。執法人員決定用無人機搭載的紅外熱成像儀探測,房子廢棄廠房里面如果有生產活動勢必會產生熱量,紅外熱成像儀圖片會顯得特別紅,不出所料,紅外熱成像儀圖片有一片明顯異于周邊環境的紅色,說明廢棄廠房夜間有生產。
環境執法人員再次來到現場檢查后,發現一個疑點。這個廢棄廠房似乎比別的廠房高一些。原來整座廠房的所有門窗全部改造過了,一層全部用磚塊被封死了,哪怕里面燈火通明外面也透不出一點光。這就解釋了為何晚上也是黑燈瞎火看不出加工跡象了。
蝕刻加工最嚴重的污染物是含有重金屬的廢水,必須掌握廢水排放情況。鑒于以往的辦案經驗,蝕刻廢水通常會隔段時間排放,為了摸清廢水排放時間,蒼南縣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隊派出多名執法人員“白加黑”輪番蹲守河道,時刻觀察蝕刻廢水排放情況,其他人員隨時待命,一旦有廢水排放立刻“收網”。
生態聯勤無縫銜接 環保公安聯合破案
經過多輪溝通,蒼南縣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達成一致意見,成立生態聯勤工作專班同時收網。環境執法人員在經過多日“白加黑”蹲守中掌握了蝕刻廢水排放時間,一般加工生產時間是晚10點—第二天早上5點左右。
4月1日10時左右,該蝕刻加工點剛完成第一塊鋅版加工時,警察破門而入,環境執法人員一擁而上,一個正在生產作業的蝕刻加工點被逮個正著,現場還有4塊鋅版在加工。清洗槽內殘留有清洗廢水,現場用試紙比對清洗槽內部分殘留廢水呈酸性pH值約為3,部分殘液呈強堿性pH值約為11。現場清洗廢水桶內液高約30厘米,蝕刻廢液桶內廢液高約80厘米。環境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拍照取證,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勘察平面圖”,配合公安部門預防涉事人員逃跑,負責查扣現場生產工具和原材料。環境檢測人員對該蝕刻點黑色塑料管排放入的井內(3個)、清洗槽(2個)、蝕刻機(1臺)、清洗廢水桶、蝕刻廢液桶內等點位共采水樣8份連夜檢測。
根據以往辦案經驗,蝕刻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且大多重金屬超標,涉嫌環境污染罪。環境執法人員更是不敢懈怠,通宵辦案、談話、制作筆錄,完善證據鏈……當一切處置妥當的時候,天已大亮,案件真相大白。這是一個叫張某某的廣東人和一個叫黃某某的本地人聯手合作的“生意”。
2023年7—8月,張某某聯系黃某某計劃找個廠房做蝕刻加工,黃某某熱心幫其尋找廢棄廠房,并借了10萬元給張某某,另外出資9萬元投資搭股。位于蒼南縣靈溪鎮嶺北村的蝕刻加工點于2023年11月開始建設,同時購買二手生產加工設備、同月建設完成并投入生產,主要從事蝕刻生產加工,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沒有廠名,當然也沒有建設污染防治設施。
含重金屬廢水超標 查封扣押移送公安
據了解,這一蝕刻加工點租用的廠房使用面積約500平方米,主要生產加工設備有蝕刻機4臺,曬版機2臺,清洗槽8個、廢液桶1個、清洗廢水桶1個,每個廢液桶和清洗廢水桶容積能裝5噸廢液和清洗廢水。工藝流程為:鋅版—拼版—曬版—清洗—上機(蝕刻)—清洗—吹干—成品。使用的原輔材料有鋅版、硝酸、片堿等,產品就是印刷包裝需要用的印刷母版。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主要物污染有蝕刻廢液和清洗廢水。由于沒有建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清洗廢水通過清洗槽下方水泵打至清洗廢水桶內,大概3—5天左右將清洗廢水桶內的廢水經抽水泵通過直徑約兩厘米的黑色塑料管道直接排至對岸民房后面的農污窨井內,部分蝕刻廢液由黃某某用電動三輪車后面加裝半噸桶清運至他家農污管道窨井旁,直接將蝕刻廢液排入農污管道窨井內。
4月2日凌晨,執法人員向該加工點負責人張某某送達了《查封決定書》,對該加工點實施了查封扣押。
4月7日,第三方檢測公司出具的廢水《檢測報告》顯示A窨井、B窨井、C窨井中廢水總鋅濃度分別超過《綜合污水排放標準》(BG8978—1996)表4中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三級排放標準的123.6倍、128.2倍、565倍。當事人張某某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有重金屬水污染物,且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總鋅)濃度超出標準值100倍以上,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涉嫌污染環境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規定,4月11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等待張某某等人的必將是法律的嚴厲制裁。
原標題:《熱成像儀幫大忙 這地查處一起蝕刻廢水污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