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供水強制性規范征求意見 或將激活1000億市場
近日,住建部發布國家強制性規范《農村供水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0月22日。
此前,財政部、水利部安排40億元中央財政農村供水維修養護補助資金,同時安排30億元支持全國60個縣實施小型引調水工程建設,著力解決農村供水水源不穩定、管網輸配能力不足等問題,提高縣域農村供水規;,力爭2024年全年完成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投資1000億元,到2024年底,全國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2%,規;┧こ谈采w農村人口比例達到63%。
有行業人士認為,此強制性規定的出臺,對于農村供水是很大利好,特別在當前形勢下,或可激活千億農村供水市場,值得期待。


附:
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農村供水工程項目規范》
(征求意見稿)
前 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和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F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目 次
1 總則
2 基本規定
2.1 布局與規模
2.2 工程建設
3 水量、水質和水壓
4 水源和取水工程
5 泵站和輸配水管道
6 調節構筑物
7 水廠
7.1 一般規定
7.2 廠區
7.3 水質凈化
7.4 消毒
8 工程運行
8.1 一般規定
8.2 設施設備運行
8.3 水質管理
8.4 安全生產
8.5 應急供水
1 總 則
1.0.1 為規范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管理水平,保障農村供水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項目,必須執行本規范。本規范所稱農村供水工程均指集中供水工程。
1.0.3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設計供水規模分類如下:
工程類型
I型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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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省水利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