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提高設施規劃建設、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鄉村生態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相關定義】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居民生活中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廚房排水等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工業廢水、畜禽養殖廢水和醫療機構廢水等。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對生活污水進行收集和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包括污水收集系統、預處理設施、生物處理設施、物理化學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限制排放】嚴格限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水種類。可能危害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污水不得排入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五條 【原則目標】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屬地為主、群眾參與、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
鼓勵采取專業化、規模化、一體化運作方式,實現設施完好、運行正常、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六條 【排放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如需排放的,應根據受納水體功能區劃以及用途,達到國家及本市有關要求;鼓勵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部門職責】市農業農村委牽頭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并將其納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內容。
市水務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監測及達標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市級補助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監管工作。
第八條 【部門職責】各涉農區人民政府要履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主體責任,明確運維管理模式,保障設施建設和運維管理經費。
第九條【部門職責】各涉農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負責(以下簡稱區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情況的監督管理和考核評估。
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鎮街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屬地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村居委會職責】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覺做好戶內收集系統管護,及時清理周邊環境衛生,協助做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巡查、檢查、維修等工作。
第三章 建設與提升
第十二條 【制定計劃】各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組織編制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升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的銜接,明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規模、布局、建設改造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改造】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改造工作。新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區域,應明確污水管網路由、處理設施規模和用地。已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區域,應加大污水管網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建成區域污水收集管網,逐步消除管網空白區,確保管網暢通和高效運行。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質量管理,督促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依規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程質量負責,確保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符合標準。
第十五條 【驗收移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項目完成施工,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做好竣工驗收工作,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主管部門將驗收合格的設施及時移交區運維主管部門。
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納入區級運行維護監督管理及水質監測范圍。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六條【運維模式】各涉農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模式、規模分布、運維要求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模式。
(一)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要求,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二)采取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對于規模較大、相對集中、運行維護要求較高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
(三)對規模較小、分布較零散、簡便易維護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根據當地實際,采用鄉鎮(街道)自行運行維護或者委托第三方運行維護。
第十七條【訂立合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的,區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與第三方專業機構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定運維服務內容和期限、出水水質要求、運維費用收付、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運維職責】運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和安全生產制度,落實運行維護管理隊伍,制訂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日常運行、定期養護、應急維修和巡查檢查等工作。
第十九條【運維臺賬】運維單位應建立運維管理臺賬制度,管理臺賬應包括巡查、設備檢修及養護、運行故障及處理結果、進出水水量及水質監測、物資使用及污泥處理、運輸、處置等。生產運行臺賬保管期限3年。
第二十條【污泥處理】運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或委托有實力的專業企業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置或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公示制度】運維單位應當在設施所在地公示以下內容:
(一)站名、規模、工藝、出水標準、運行時間;
(二)運行維護單位名稱、責任人及聯系電話;
(三)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負責人及監督電話。
第二十二條【報告制度】運行維護單位應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情況報告制度,運行維護單位應定期向委托方上報運行維護情況,運維報告內容如下:
(一)運行維護報表;
(二)污水收集管網嚴重漏損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復情況;
(三)處理系統出水水量、水質檢測情況以及出現異常等情況;
(四)設施設備大中修等情況;
(五)可能影響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的自然或人為因素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不得擅停】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設備檢修、維護等確需較長時間停運的,應當提前將停運原因、停運時間和應急措施等向運維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相關排水單位和個人,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現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導致運行不正常的,運維單位要在24小時內向區有關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完成問題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區級監督核查】區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績效評價細則,并將監督評價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督促整改】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及出水水質監測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設施運行不正常、出水水質不達標等情形的,應依法對運維單位進行查處,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條【省級監督核查】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市水務等相關部門定期對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七條【資金來源】各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地方財政事權,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資金保障計劃,將運維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給予保障。
鼓勵建立多元化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資金投入機制,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工作。
第二十八條【區級財政保障】 各涉農區人民政府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約定、處理水量和出水水質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因素,科學精準核定運行維護費用并按時撥付。
第二十九條【市級財政保障】市財政以各區2023年度市級評價村數為基數,考慮村均運行維護成本、市區兩級財力比重、市級財力,對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給予市級補助,納入農村社會發展資金統籌安排。市級補助資金由各區統籌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
第三十條【資金使用監管】市、區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處理設施運維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運行維護經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制定辦法】各涉農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