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越來越多的民間環保組織在法律上獲得了與污染企業“對薄公堂”的資格。
近期,一環保組織就污水處理廠曾長期超標排污,提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未獲法院支持。
環保組織將污水廠告上法庭
出水超標被罰800萬后,還要再罰、道歉
從該環保組織向法院提交的信息來看,被告方污水處理廠在2014~2021年長期超標排放,廢水COD、氨氮、總氮和總磷等關鍵指標持續超標。
◎ 環保組織認為:
污水處理廠非法排污的行為不僅給流經水域帶來生態環境損害,還對流域內的動物和人身造成重大安全風險。
要求污水處理廠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并賠償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25.272萬(依據專家輔助人出具的法律意見)、賠禮道歉、并承擔環保組織為此案支出的法律費15萬,差旅費1萬等費用。
◎ 污水處理廠辯稱:
生活污水超標排放并不必然導致環境損害發生,超標排放并沒有造成實際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同時,自2021年8月20日至目前無超標排放,已經做到環保組織訴訟請求中的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險。
此外,訴狀所載的因超標排放導致的各項環保罰款和稅費已經全部繳納,經統計共繳納環保罰款866萬、環保稅2.26萬。這些稅費的繳納也是對前期超標排放進行了賠償損傷或者生態修復費用進行了補償。
◎ 生態環境局書面函稱:
超標排放行為會造成生態損害。由于2013年9月至2021年8月時間跨度長,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數據缺失,因此可能無法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9月到2021年8月共交納行政處罰866萬。從2021年9月起,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未發生超標排放行為。
◎ 鑒定機構退案:
該環保組織就被告因超標排污造成的污染損失費用和環境修復費用這一事實進行鑒定,但被鑒定機構退案。退案類型為: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 法院作出判決:
污水處理廠在其經營期間,多次超標排放污水,對外界環境確實曾造成了一定的潛在危險,環保組織為此提起訴訟,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敦促被告加快提升污水處理工藝和設備的更新,督促其規范和合法經營,故酌定由污水處理廠承擔環保組織的律師費、差旅費共1萬。
但現無證據能夠證實污水處理廠實施了超出環境自潔能力的排污行為并已發生了實際的損害后果或目前仍存在生態環境損害的重大風險,因此駁回了該環保組織其它訴訟請求。
值得一提的是,1月5日從該環保組織的訴訟代理人處獲悉,他們正在準備上訴。
污水處理廠頻頻被罰
上游排水不規范、進水超標是主要原因?
近年來,污水處理廠因超標排放被起訴、被罰的負面新聞比比皆是。
再加上社會各界從未正確地認識到污水處理廠的特殊屬性,這使得原本作為污水“治污者”的污水處理廠在實際中常背負著“制污者”的身份。
治污者何以成為制污者?不少從業者都表示很無奈,“現在正常的城市污水處理難度其實并不大,之所以超標,主要是因為上游企業偷排亂排、拖欠污水處理費用等外部因素。”
《環保水圈》曾調研了全國634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發現困擾污水廠正常穩定運營的問題主要有以下4個:
◎ 上游企業偷排亂排
據不完全統計,在污水處理主體(污水處理廠)受到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例中,訴訟理由為“進水水質超標”的占比高達64%。
一些企業排入城市管道的污水嚴重超標,不僅增加了污水處理廠的運行負擔和費用,還嚴重影響了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導致污水處理廠出水不能達標排放,甚至污水廠系統癱瘓。
調研期間,恰巧碰到一家“背鍋”的污水廠。據了解,他們被罰的原因是含有毒金屬粒子的不明白色廢水通過污水管網進入污水廠,導致系統活性菌種出現不同程度的消減,廢水未得到有效處理即排出,致使出廠水質超標。
相關負責人表示很無奈,“一方面,超出處理工藝范圍的廢水我們無法處理;另一方面,含有金屬粒子等的有毒廢水被企業偷排,絕大多數污水處理廠都處理不了。”
毫無疑問,偷排亂排是污水處理廠運營的又一突出問題,但當下部分地方監管不到位、監管體系不協調亦是造成該污水廠運營困境的因素之一。
◎ 超負荷運行
數據顯示:約三分之二的水力負荷率大于80%,約三分之一的大于120%,其中還有多座污水處理廠的水力負荷率超過150%!
通常情況下,超負荷的直接原因為污水水量持續增加,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建設冗余度不足,以及規劃的相應擴建工程不能及時建成投入運行。
一家污水廠負責人告訴水圈,“在超負荷的情況下,地方主管還不允許他們停產或部分停產檢修,導致很多設備尤其是水下無備用設備嚴重欠維護。”
水量超負荷導致運行不穩定,機器長期“帶病”工作,都使運營風險大大增加。
◎ 拖欠污水處理費用
當我們通過走訪、翻閱案例發現,資金不到位、拖欠污水處理費是導致污水處理廠未達標排放的另一個關鍵原因。
提起催要污水處理費的艱辛,SX某水務公司的王經理有吐不完的苦。他告訴水圈,污水廠長期墊資處理污水,討要處理費已經成了公司的工作日常。
“要想拿到污水處理費,必須要報申請單,而這申請單上要簽的字少則幾個多則十幾個,得經過城建、環保、財政、分管副縣長、縣長等多個環節。好不容易簽完了申請單,拿錢的時候同樣的繁瑣程序還要再走一遍。”
◎ 管網不完善
污水處理廠在實際運轉過程中,通常需要強大且完善的管網能力來進行大量污水的收集與穩定處理。
一旦管網不完善,就會致使大量泥渣砂進入污水廠,并伴隨一些有機碳源流失,而污水處理流程設置又普遍無法應對這一狀況,干擾污水廠正常生產管理。
比如,在調研中發現,很多污水處理廠沒有設置初沉池,致使無機泥渣砂直接進入了生物處理系統,導致活性污泥處于高濃度、低活性。
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
污水處理廠該如何避免“背鍋”被罰?
◎ 第一時間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1、發現進水異常情況時,應留存足夠數量的水樣,取樣過程應規范留存記錄資料。
2、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進水異常情況,并請示開展來水溯源調查。
3、將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與進展狀態向相關部門進行動態報告。
4、進水異常情況結束后的5日內,向相關部門提交事件處置總結報告。
◎ 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應對
1、設置應急事故池
當有超標進水時,可通過配水系統將超標廢水部分或全部調配至應急事故池,為系統贏得緩沖時間,極大程度減少了超標進水對生化系統的沖擊。
據一污水廠負責人介紹,設置應急事故池已為污水處理廠成功應對了若干起較大超標進水事件,是非常有效的方法。
2、有針對性地實施應急預案
污水處理廠應針對COD、pH、氨氮、總氮、總磷等不同污染物指標的特點,分別制訂不同的應急方案。以污水廠受酸性廢水沖擊為例:
由于進水pH過低會對生物系統直接造成致命性沖擊,因此,當出現低pH進水時,應首先考慮啟用應急事故池。
當超標污水進入事故池時,意味著原系統停止或減少了進水,工作人員需及時對后續各工藝段的控制參數進行調整,如生物反應池溶解氧、污泥內回流、污泥外回流、深度處理段藥劑投加量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適量在厭氧段或缺氧段投加碳源,盡可能維持微生物生存環境,以便超標沖擊結束后系統能夠迅速恢復。
如果進水超標持續時間較長,比如大于8h,就應考慮進一步調整進水方案,比如在輔助投加堿液的同時超標水少量進入系統,其余量仍進入事故池,而準確的進系統水量、堿液投加量、進事故池水量等需經工作人員計算確定,并同步調整系統各項運行參數。
◎ 因進水超標被罰,有權追償索賠
1、如果行政機關既缺少日常該有的監管作為,也缺乏報告后的管理作為,沒有及時處罰和糾正上游企業,給污水廠造成了處理成本增加、系統癱瘓、受到懲罰和信用名譽受損等后果,可以進行索賠。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2、如果污水廠因上游企業違法而受到處罰,應由肇事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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