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出臺鎮(街道)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辦法,鎮(街道)污水處理設施(含人工濕地)每年或可獲補助上百萬元。這是記者日前從印發的《惠州市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資金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獲悉的。
三類污水處理設施可獲補助
創建國家生態市對污水處理有一些硬性要求,隨著創建工作的不斷推進,近兩年我市污水處理設施不斷興建,截至目前全市鎮 (街道)污水處理設施已達21處。但污水處理運營資金缺口大、鎮級財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鎮(街道)一級污水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營。
為確保鎮(街道)級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穩定運行,切實發揮減排效益,保護全市水環境,市政府決定由市、縣(區)財政對鎮(街道)負責建設及運營的污水處理設施(含人工濕地)運營資金予以補助。
《辦法》規定,有三類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以獲得補助。第一類為達到國家污染減排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各項要求,并通過國家污染減排核查的污水處理設施,市、縣(區)財政分別按照每削減1噸化學需氧量(以下簡稱COD,有機污染物衡量指標)分別給予1800元的補助。
第二類為達到國家污染減排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各項要求,負荷率(即設計處理能力的使用率)達到60%以上,出水達標排放,但未通過國家污染減排核查的污水處理設施,市、縣(區)財政分別按照每削減1噸COD分別給予1300元的補助。
第三類為主體工程和配套污水收集管網已建成,負荷率達到30%以上,出水達標排放,但未達到國家污染減排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要求的污水處理設施,市、縣(區)財政分別按照每削減1噸COD分別給予800元的補助。
排放不達標不予補助
“大部分鎮(街道)的污水處理設施應該都達到第一類和第二類的要求。”市環保局水環境管理科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補助標準計算,多數鎮(街道)污水處理設施在實現正常穩定運營的情況下,每年均可獲補助上百萬元。
不過,對不能達標排放的污水處理設施,不予補助。
核算方法則參照國家減排核查的程序和要求,以COD在線自動監測數據為基礎,以環境監測部門日常監測數據校核,由各縣(區)環保局初審,市環保局核定為準;污水處理量和COD削減量按月核定。
補助資金與“以獎代補”資金不沖突
按照《辦法》要求,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由污水處理設施所在鎮 (街道)填報《惠州市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資金補助申請表》,經縣(區)環保、財政部門審核后以縣(區)為單位上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匯總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縣(區)補助資金由縣(區)財政另行撥付;市財政補助資金在縣(區)補助資金撥付到位后下達。
另外,我市曾出臺措施,用“以獎代補”的形式鼓勵投資興建污水處理設施,此次《辦法》提及的補助資金是否會與“以獎代補”的資金沖突?上述負責人表示,“‘以獎代補’是對新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的一次性補助,而《辦法》是對鎮級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并發揮相應污染減排效益的長期補助,每半年撥付一次,不會有沖突。”補助資金將專款專用,如出現挪用等情況,將依法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