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近日,山東省出臺了《全省環境保護部門調查與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規定六類環境違法行為將由環保部門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程序》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
環保部門環境執法機構在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中,發現有下列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事實的,應當立即啟動移送程序: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其他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程序》還規定,環保部門環境執法機構在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抗法的;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遇到恐嚇、惡意阻撓或者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環境違法行為嚴重的;其他需要公安機關提供支持和協助的情況。
山東:利用滲井滲坑排污將追刑責
時間:2013-08-26 來源:齊魯晚報作者:劉紅杰 陳偉